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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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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線路登陸_消防討論:生產安全與消防安全的關係

說,在中國有個怪現象:每每一出“大事”,着火了、爆炸了、死人了,通常就會有兩個“部門”跳出來開始較勁、吵架。當然,由於這兩伙人之間素日並無人與人個體上的矛盾,畢竟誰也沒把誰家的孩子扔到井裡去,甚至他們之間平時至少在表面上還是很要好的,所以這種爭執與爭吵實則是發生在兩個“部門”之間而已。只不過,本來是“部門”之間的事,弄來弄去到最後卻很容易扯到具體人身上,所以鬧掰了、翻臉了,也在情理之中。

說到這你可能就明白了,這兩個經常吵架的“部門”不是別人,一個是安監、一個是消防,他們為了所謂的部門利益和屬下責任,通常會在事故面前極盡強辯之能和推脫之力,想方設法地遊說上級部門和政府領導,說“這事不是自己的”。

在他們看來,只要這事不是自己的,就不用興師動眾、費心勞神地去付出辛苦搞調查,就意味着將來本部門及其所屬不必有人站出來為事故背責,也意味着在自己所管的行當里沒出錯、沒出事、沒冒尖冒泡、沒給國家、社會和人民抹黑添亂。這在他們看來,當然就是政績。

這樣的例子實在是太多了。較典型的,比如某單位出事,死傷上百,直接經濟損失1.82個億,這當然是大事,所以爭的就相當厲害。

一開始,消防方面就率先發聲說事故是先爆炸、後起火。

先爆炸、後起火,這在很多人看來當然應該是生產安全事故引發了火災,所以責任應該歸安監而不是消防。

安監方面當然不願甘拜下風,所以在後續的調查中極盡其能力爭“反轉”。後來果真轉了,“先起火、后爆炸”,但雙方之間的這次爭執卻給人們留下了太多的思考。

改革前,安監負責生產安全監管、消防負責消防安全監管,同時二者又分屬在不同的部門。所以從表面上看,這種“二元”體制設計本身就埋下了無休止紛爭的根源。

改革后,應急部成立,消防從公安轉到應急,和安監同屬一個部門。同屬一個部門是不是就能由此定紛止爭了呢?

在筆者看來,興許會有好轉,但尚不可完全避免。

首先,人們對於生產安全與消防安全的認識存在誤區。兩個部門監管、兩支隊伍負責,二者你是你、我是我,完全是兩碼事”,這種錯誤認識已經根深蒂固,尤其是在某些領導那裡,他們更是堅信這是“真理”。一出事,“誰的孩子誰抱”便成了他們顛簸不破的邏輯。

細想一下,二者果真是井水不犯河水的毫不相干嗎?當然不是。

誰都知道,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有時再加上時空環境中不利因素的影響,生產安全事故就可能發生了。

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既可以從一開始就表現為火災,也可以是在隨後的某個時空節點以火災的形式表現出來。

有人把後者稱為“二次災害”或“次生災害”,其實這是不合適的。相反,在日常生活中,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同樣會引發火災,然後火的失控又會造成某些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與人員等的損害。

由此可見,生產安全與消防安全之間,既不是完全重疊,也不是完全割裂,二者的關係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有不同、又有交叉。在這種客觀邏輯下硬是要把二者分開,這顯然是錯誤的。


其次,目前中國的追責體系在實際執行中有待科學審慎。應該說,從高層和立法層本身來講,他們都希望客觀追責、理性追責,追責是讓失職瀆職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是為了通過懲處警示更好地推進工作。

然而,在現實中,一出大事之後,領導的關注和社會民眾在媒體帶動下的叫喊,再加上追責者始終秉持“前有車後有轍、出事肯定有責”的舊邏輯,所以“事越大追責越多、死人越多懲罰越重”就成了必然。

為什麼這個邏輯不好破?

一方面,客觀上說,除了極少數案例外幾乎所有的事故歸根結底都與人有關,都是“人禍”。

另一方面,中國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等堆成了一座山,而目前的管理工作還有很多不規範、不完善,只要你想追責,幾乎所有的人都無法逃脫,查來查去,總有一條能讓你“適合”。

還有,除了明擺着的零零總總的顯性條款外,個別管理者在社會安全治理上總喜歡發號施令,他們在講話里、文件里時不時地弄個“拉網式”“地毯式”“全覆蓋”“無死角”“零隱患”“堅決保證不着火、不冒煙”,這種做法導致了管理責任與主體責任混淆、監督執法與日常檢查混淆、對外的依法管理與對內的行政管理混淆、目標追求脫離客觀實際,即使某個安全監管者長出三頭六臂來也還是無所適從、無濟於事,這就註定了“悲劇”的發生。

“檢查是找死,不檢查是等死”一度成為安全監管者的共同感受,這應該值得反思。

現在好了,改革來了,這讓人看到了未來的美好。

如今安監和消防成了一個部門,還有啥好爭的?

但是,不爭不吵的前提必須有三個:

一是大家要改變錯誤認識。要知道,生產安全事故不一定沒消防的事,火災事故也不一定沒你安全生產的事,這是事實,這也在以往的案例中得到了印證。

二是當前的追責確實需要一定程度的“容忍”。如果還秉持過去那種陳舊的理念和做法,搞得人人自危就容易適得其反。畢竟,轉型期、發展期,需要磨合、成長並付出一定代價

。三是管理者需要更加科學理性。誰都不願意出事,但誰也不敢保證就一定不會出事。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就會抱着美好的願望卻傷了人的心、害了隊伍的神,而對於抓工作還帶不來半點好處。

理想的狀態是什麼?

理想的狀態應該是這樣的:發生事故后,消防和安監誰也沒必要爭、誰也沒必要推,大家和和氣氣地在一起合作,先把事查清楚了再說。

事查清楚了,然後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地落責。

在落責過程中要堅守這樣兩條原則:

一是及時、公正、公開原則;

二是突出主體責任、適度容忍監管原則。

需要說明的是,適度容忍不等於開口子、不等於留面子,而是在不成熟、不規範的過度時期應充分考慮擬被追責者一貫的工作表現和現實做法的嚴重程度,絕不是為了追責而一竿子打死、為了湊數而硬往筐里塞。

總之,只有認清事理邏輯,方能停止無謂之爭。《生產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是個好東西,細細一讀你就發現,其實大家確實沒啥好爭的。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有什麼好爭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