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代理註冊_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終於有消息了!消防救援局發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和黃明書記近期關於發展壯大社會專業消防人才隊伍、提升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指示要求,全面加快推進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進一步提高社會消防安全治理水平,現就积極推進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協調
2012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建立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自2015年開展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以來,初步選拔了一批消防專業技術人才,發揮了积極作用,得到了社會廣泛認可。但是,從註冊消防工程師數量規模、層級結構和綜合效能看,與深化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消防執法改革的需要仍不相適應,亟待進一步發展壯大。
(一)明確主體責任。根據《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各總隊黨委要高度重視,專題研究,總隊主官和分管領導要專盯負責,責任處室要細化分工,落實好籌備和組織開展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各項工作。
(二)科學測算需求。各總隊要立足“十四五”時期消防事業全面發展,對本地區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技術服務等崗位對註冊消防工程師的需求進行專題研判,科學測算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需求量,推進供給側改革,滿足社會需求。
(三)做好前期準備。各地要結合當前申報明年項目和預算等工作,积極協調本級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落實好考試和收費立項、考試費標準核定等政策保障。同時,要爭取通過地方立法、政策文件,明確註冊消防工程師在單位特別是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據,主動引導社會需求。
二、嚴密組織實施,推進創新發展
各總隊要按照《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及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事考試機構等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工作要求,周密籌劃、精心準備、嚴密組織好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相關工作。
(一)成立專門機構。擬組織開展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總隊,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組建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和專家委員會等工作組織並實體化運行。專家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建築防火、電氣防火、建築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法律法規方面的專家,並突出消防管理和消防技術服務領域,從消防救援機構、消防科研所、高等院校、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擇優選擇,並參加相關培訓。
(二)強化環節管控。命題環節要按照全國統一的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和大綱,統籌消防基本知識、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維護等方面內容,準確把握考核角度,突出考察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消防安全問題的能力。報名環節要參照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在全面落實“減證便民”要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同時,加強對重點人員的資格核驗,把好入口關。考試環節要抽調命審題專家骨幹值班備詢,準確解答試卷內容方面的問題。考試時間要與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同步。閱卷環節要規劃好評分細則制定、閱卷組織特別是主觀題閱卷等工作,提前測算閱卷工作量,確保閱卷及時、客觀、公正。
(三)確保考試安全。命審題過程中,要明確命題、組卷和初審工作規程,細化命審題場地、保密設施、人員、資料、電腦數據等各項保密管理措施,落實好保密責任書籤署、終審定稿專家確認簽字、AB卷抽卷確認、試題試卷封存移交等規定動作。考試過程中,要配合人事考試機構落實好考場設置、監考巡考等工作,確保絕對安全。
三、強化跟蹤問效,嚴格規範管理
各總隊要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人事考試機構等相關部門,及時對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籌備、實施等方面工作情況進行科學評估,積累工作經驗,創新方式方法。
(一)規範註冊執業。各地要嚴格規範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管理工作,正確引導其發揮作用。要統籌處理好資格考試與註冊執業的關係,鼓勵探索邀請專業水平高、職業操守好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參加火災風險評估、重大消防安全專項行動,提供專業技術支撐,提高督導檢查效能。鼓勵註冊消防工程師從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評估和諮詢,輔助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進註冊消防工程師團隊開展高風險場所消防檢查、專業評估和隱患整改。
(二)加強輿論引導。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相關政策,提高社會單位和群眾對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認知度和認同感。要與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密切配合,大力宣傳違規報名、虛假承諾、考試作弊的法律責任,強化警示教育,嚴防不法培訓機構擾亂考試秩序,並實時監測輿情,嚴防並妥善處理負面信息。
(三)強化督導問責。部局將對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籌備和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存在需求測算脫離實際、考試組織不嚴不細、負面輿情反映突出、考試註冊銜接不暢等問題的,一經發現,一律倒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各總隊應於2020年11月底前,將總隊與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事考試機構等部門溝通及是否開展、何時開考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工作規劃等相關情況,通過部局內網“數據傳輸”報法規與社會消防工作處。
特此通知。
消防救援局
2020年10月26日
(信息發布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