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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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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代理1980_國辦發87號文和部121號令“打架”了嗎?死兩個人的火災到底該由誰來調查?說說政府組織調查●處理那點

現在問你:某地發生一起火災事故,燒死了兩個人,這事到底該由誰來調查?不問吧,總以為這根本就不是個事。突然一問,才冷不丁地發現這問題其實不簡單。

多數人認為,既然是火災事故調查,那得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來啊,《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是咋規定的?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六條規定,火災事故調查由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下列分工進行:一次火災死亡一人以上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組織調查。

改革后,職能轉變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字眼不再體現了,按照消防法修改的邏輯,依照121號令的規定,死兩人的火災,應該是由市級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調查。

問題來了,《火災事故調查規定》(121號令)是2009年出來的、2012年修訂的部門規章,但2017年國務院有個文,叫做《消防安全責任制辦法》(國辦發【201787號文),這裏頭的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按照87號文,死兩人的火災,應該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同樣是死倆人,一個規定由市級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調查,另一個卻要求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到底聽哪個的?

有人說,當然要聽國務院的,國務院比部門大,87號文比121號令新,層級高、文件新,當然要聽人家的。

有人說,應該還是按照121號令的規定來,因為121號令相當於是“專門法”,而87號文不是專門說火災事故調查的,二者發生衝突,當然要以“專門法”為準。


元芳,你怎麼看?

怎麼看?

怎麼看?

87號文和121號令真的“打架”了?

禪哥認為,其實有一種理解方式能不讓它倆“打架”,並且也只有這種理解方式才是合法的、正確的和合理的。

什麼理解方式呢?既然121號令和87號文都依據了《消防法》制定和出台,那就先來看看《消防法》是怎麼規定的吧!

《消防法》第二條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极參与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消防安全責任制辦法》(87號文)從明確政府領導責任的角度作出細化規定,這是無可厚非的。死倆人,你當地政府當作啥事也沒發生一樣,那不行,你得負責組織調查處理才行,這沒毛病。

《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按照消防法的這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是法定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的機構,只有消防救援機構才有權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保護現場,接受調查。消防救援機構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是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如此看來,121號令的有關規定應該理解為是在《消防法》法定授權框架下的規定,即,《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里所稱的“調查”“組織調查”,應該是指《消防法》里“負責調查火災原因”里的“調查”。也就是說,依照121號令的規定,死兩人的火災,應該是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調查,這個“組織調查”不是對整個事故的組織調查,而只是對火災事故原因的組織調查而已。

如果這麼理解,121號令和87號文就沒矛盾了。前者只是圍繞火災原因調查來說的,後者所說的組織調查是對整個事故而言的,後者應該包含前者。政府組織的調查,除了調查火災原因外,還要調查事故的相關責任等等。如果政府不組織調查處理,只靠消防救援機構既查原因又查責任還得進行相關處理,尤其是查政府的責任、部門的責任並處理他們,那是行不通的。

這麼一說大家就明白了,如果某縣某火災死了倆人,那麼,依據87號文,縣政府對整個火災事故組織調查處理是對的,其中消防救援機構要依法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同時按照121號令規定,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火災原因),這也是對的,二者並不矛盾。

這樣理解的話,如果哪個地方政府在組織調查處理火災事故時,把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的任務不給消防而是給了其他部門甚至是什麼鑒定機構之類的,這是明顯違背《消防法》的。也就是說,政府組織調查可以,但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必須參与,這不是可有可無的事。

現在有些地方的消防救援機構有些擔心,總怕政府組織調查會弱化了消防的調查權,甚至有可能剝奪了調查事故的參与權,所以想通過地方立法修規等來“爭奪權力”“鞏固權力”,在禪哥看來,這似乎是大可不必的,因為權由法定,《消防法》就那麼規定的,為啥我們不自信呢?

有人擔心只調查原因參与不了追責,在禪哥看來,持這種觀點的人是沒把“火災原因”這個概念真正搞懂。火災原因包括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這個理論成立的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調查的就不僅僅是火災的起火原因,而是必須包括調查災害成因。如果把災害成因調查作為法定職責去開展,這就和中央關於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相一致了,火災事故責任倒查,其實最基礎的支撐還是災害成因調查。不用好法定的職責卻還擔心權力的弱化,問題到底出在哪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