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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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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_大理亡6人火災事故二審,2人被判刑

2019年6月11日,雲南省大理古城內一處民房發生火災,6人不幸遇難。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李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趙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相關責任人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近日,雲南省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火災事故發生經過

201961164分許,位於大理省級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大理鎮恭弘=叶 恭弘榆路十七幢4號建築一層大理市建華旅遊信息諮詢服務部內距南牆0.5m、距西門3.3m的南牆中柱貨架底部旁的沃趣牌鋰電池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火災,導致該建築內的6人因吸入有毒煙氣窒息死亡。

2、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20196116728秒,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稱大理鎮銀蒼社區恭弘=叶 恭弘榆路一處民房起火,有人員被困。指揮中心立即調派古城消防救援中隊出動416人前往滅火救援,並於616分到達現場。經現場偵查,火勢處於發展階段,一、二層已完全燃燒,三層局部燃燒。古城消防救援中隊立即展開火災撲救,營救被困人員,623分火勢得到控制,632分一層明火撲滅,640分明火全部被撲滅。經搜救,發現遇難者遺體6具,營救出被困人員4人。

3、人員傷亡情況

火災發生時,該建築內共有10人。李建華、梁艷華、李思雨住一層卧室,李柱偉、李雪梅、李一凡住三層主卧室,魯鳳祥住三層次卧室,李靜媛、趙定剛、王建林住加蓋層卧室。此次火災導致梁艷華、李思雨、李柱偉、李雪梅、李一凡、魯鳳祥6人死亡,其餘4人被救出,無人員受傷。

4、直接經濟損失

依據《火災損失統計方法》(GA 185-2014)委託雲南卓爾司法鑒定中心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為167244.66元,人員死亡后所支出的費用182000元,直接經濟損失349244.66元。

5、火災事故直接原因

大理市建華旅遊信息諮詢服務部內南牆中柱處貨架底部旁的鋰電池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併產生大量有毒有害煙氣致人死亡。

6、火災事故間接原因

1)大理市建華旅遊信息諮詢服務部是沒有完善的建築分隔設施的“三合一”場所,存放大量具有火災隱患的電動自行車及電池,該服務部同時對多個鋰電池和多輛電動自行車進行長時間充電,未採取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

2)該建築違建、違規裝修。該建築原為2層的磚混住宅,經產權人加蓋,轉租人、經營者裝修、改造后,造成大量隱患。一是部分裝修裝飾耐火等級低,不具備阻燃防煙隔熱條件。樓梯南側與一層分割的隔牆採用木龍骨進行裝修裝飾,且隔牆未封至頂部;三層局部及頂部加蓋層,建築材料為彩鋼板。二是排煙條件差。建築東側天井中部設有遮陽傘;二層、三層原露台被改造為封閉廳室;中部樓梯設置全封閉玻璃採光頂。三是疏散條件差。僅設有1部寬90厘米的敞開式疏散樓梯間,樓梯不能通屋面,建築僅在一層西側設置出口,外牆窗戶設置鐵柵欄。

3)違規銷售與電動自行車標準不相匹配的蓄電池、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2019415日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實施后,大理州有關部門明確禁止銷售老標準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和電池。大理市建華旅遊信息諮詢服務部的電動自行車均為車架和電池分別購買,購買時由大理市祖丹電動車經營部、大理浩宇電動車有限公司、大理市子昊電動車經營部分別臨時組裝,組裝后的電動自行車電池電壓和容量高於國家標準。其中兩輛電動自行車由李建華要求大理市祖丹電動車經營部將原裝鉛酸電池電動車改裝為鋰電池電動車。

4)該建築違規出租、轉租。該建築使用功能為住宅,產權人楊慶雲出租給李柱偉作經營使用,李柱偉之妻李雪梅又將一層、二層分別轉租給孔廣芬、李建華開展經營活動,未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