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官方在線客服_有多少火災當事人遇到過“不排除”?咋辦?
有多少火災當事人遇到過“不排除”?
有多少人已經養成了“兩個不排除”的認定習慣並且認為沒毛病?
摘 要:火災調查作為火災防控的重要基礎和事後監管的重要手段,調查結論的準確性不僅涉及火災防控措施的精準,也與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密切相關。本文分析了“不排除法”在火災調查工作中體現的特徵、原因及其弊端,並提出了改進思路。
關鍵詞:火災調查;原因認定;不排除法。
1 火災調查原因認定規則及現狀分析
1.1現行認定規則。
考慮到客觀困難和執法程序需要,現行《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121號令)對火災原因認定規則進行了明確,要求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1]。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允許了火災原因認定可以採用“不排除法”這樣的方式履行完成火災調查執法工作。
1.2現狀分析。
2019年全國亡人火災調查中,採用“不排除法”進行原因認定的火災佔有一定比例。亡人火災尚且“不排除”,其他火災的“不排除”認定比例更高。以某地為例,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完成火災調查1562起,其中一般程序218起,簡易程序1344起,一般程序僅占14%。一般程序調查中採用不排除法認定火災原因138起,佔總起數的63.3%。上述數據反映出實際的火災調查中,火災原因未查清現象普遍存在。
2 高頻率運用“不排除法”的原因分析。
2.1客觀火場條件惡劣,調查難度大。
由於火災現場經過燃燒、高溫烘烤會遭到較大破壞,特別是滅火射水衝擊、建築倒塌等作用后,與火災前、單純火焰作用破壞存在較大差異。消防救援機構只能在火災熄滅後進入火災現場調查、採集收集證據。在認定起火原因時,通常是根據現場殘留的火災痕迹、殘留物及其鑒定結論,結合證人證言、視頻資料等證據資料,根據火災發展、蔓延規律進行綜合分析認定。例如香煙引發的火災,火災熄滅后,直接物證已經不復存在,調查難度大,確實無法準確認定起火原因,只能列舉出有證據證明能夠排除和無法排除的原因。類似的火災原因認定就採用了“能夠排除……原因,不能排除……原因”等非明確性文字進行表述火災原因。
2.2主觀認識不足,調查水平不高。
目前全國範圍內專職火災調查員數量不多,特別是消防隊伍改制轉隸后,火災調查崗位有的進行了削減。火調員在消防工作中處於“有火我調、沒火調我”的尷尬,所以客觀上缺乏精力投入的條件,工作中難以盡心儘力。有些火災可能再深入一點就柳暗花明了,結論往往就差那麼一步,最終只能以“不排除”收場。在很多調查員看來,最起碼自己的工作是按章辦事,是符合調查和認定程序規定的,採用“不排除”進行認定並沒有什麼不妥。整體對火災調查重要性的認識不夠,隊伍建設困難重重,調查水平自然也就不高。
3“不排除”認定火災原因的弊端及危害。
3.1損失理賠困難重重。
火災能一夜間燒掉人們經過一輩子辛勤勞動所創造積累的物質財富,甚至直接或間接危害生命。獲得賠償,快速恢復生產、生活是火災當事人的主要訴求。有些火災不能查明起火原因,消防救援機構及其調查人員常會使用模稜兩可的“不排除”含糊結論。一方面有的是火災原因認定不具體,保險公司拒絕履行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有的是在私下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受害人一般是依據消防救援機構的原因認定書到法院起訴,法院也是依據原因認定書來認定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劃分。目前各地法院對“不排除”的判決結果不一,有的認為有責任,有的認為沒有責任,導致火災當事人後續的民事賠償訴訟困難重重,長期行走在上訴、信訪的囧途中。
3.2火災責任追究受阻。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消防執法改革意見》提出了要加強火災事故責任追究,不僅要倒查工程建沒、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也要嚴格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這從中央、國務院層面對火災責任追究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另外,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印發的《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強化追責整改的指導意見》強調要在準確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礎上,按照《火災事故技術調查工作規則》延伸調查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理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2]。這對火災調查工作提出了具體的工作指導意見,責任倒查的基礎是“準確查清起火原因”,對於運用“不排除法”認定的火災,在後續責任追究方面將嚴重受阻。
3.3犯罪制裁震懾軟化。
火災的發生,常常夾雜刑事案件的同生,有客觀因素“牽連”、也有主觀因素為之,可能涉嫌失火罪、放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其他刑事犯罪。消防救援機構改制轉隸后,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涉火刑案不再由消防救援機構辦理。公安機關對於刑事案件的定性非常謹慎,消防救援機構仍採用“不排除”等不確定性的結論來認定火災原因的話,有些涉火刑案的辦理就會難以推進,最終造成犯罪嫌疑人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3.4整改落實工作受限。
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這些年的火災事故從原因分析來看,大多數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問題。我們從每一起火災事故的原因上分析,兩條教訓是離不開的,一是責任制不落實,二是一些工作措施不到位。現有的法律法規,包括政策性文件,對一些消防安全責任規定不是很具體,比較宏觀,有一些模糊地帶。通過查找事故起火原因、分析災害成因,總結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改進防火、滅火技戰術水平、提高群眾防火常識及自救能力,是火災調查的核心目的。《深化消防執法改革意見》提出“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強化警示教育”。其中,起火原因是制定整改措施等的基礎性依據,然而“不排除”的模糊認定,直接關係著成因分析、教訓總結、整改措施制定的精準度和科學性,“以案促改”的調查目標面臨困境。
4 改進火災原因認定工作的建議。
4.1修訂火災原因認定規則。
2009年修訂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設定了“不排除法”的認定規則,相比較於之前的“火災原因不明”的表述方式更嚴禁、更科學,也提升了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調查領域的專業性。但在這些年的實踐過程中,確實也造成了諸多社會問題,信訪事件也頻頻發生。為使火災調查工作更加透明,更加嚴謹,更加科學,更加貼近百姓。建議重新修訂《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關於原因認定方面的相關條款,調整無法查清火災原因的認定規則,例如,當火災原因確實無法明確時,可採用“極大可能、可能、不可能”等寬泛定量、指向性更強的方法來進行火災原因認定表述。
“不排除”的字面意思是不能完全肯定或否定某種可能性,不具有確定性。從概率學的角度比較,“排除”與“不排除”在原因認定結論中的比重分配各占50%,那麼數學模型中“排除”+“不排除”應該=1,但是在實際中,往往很難考慮得周全。假設點燃一張紙的可能因素有打火機點燃、香煙點燃、炙熱鎢絲燈點燃,線路短路等n種。但在實踐中,調查員往往只將有證據能夠證明的A、B、C原因排除以及不排除D、E原因,然而A+B+C+D+E≠1,這在數學計算上,結論不科學,從調查認定方面來說,不夠嚴謹全面,對未提及的其他情況無法給出合理解釋。
概率論是研究隨機現象數量規律的數學分支。用“極大可能、可能、不可能”的表述方式,在概率學中具有定量比對意義。概率這個問題在司法的鑒定中是存在的,而且是廣泛的存在,首先,在證據分析方面,無論是令人頭痛的言詞證據還是以客觀形式出現的實物證據,都具有不確定的特性,藉助概率論原理即可使證據力得到更準確的判斷。在司法證明中過程中,可以為法官提供一個責任劃分時可參考的定量的衡量尺度,以適應民事訴訟審判的需要。
4.2創新擴展火災調查與司法溝通解釋的渠道、方式。
火災現場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現場,其複雜性更大,變化性更強,伴隨着物證的滅失,一些火災確實無法查清原因。火災調查專業性較強,法院等部門在民事調解、司法審判中的標準、依據難以把握。消防機構作為火災調查的唯一法定調查機構,應本着為民解憂的初心,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解釋,通過聯合出台不明確火災調查結論運用等相關配套指導意見、銜接辦法或通報機制等規範性文件(例如運用概率論中的數學計算,對極大可能、可能、不可能的認定結論進行定量確定,如極大可能為95%,可能的概率為50%,不可能的概率為0),使無法查清火災原因認定結論與保險賠償、民事審判、刑事追究等方面緊密接軌。
5結語
以人民滿意為工作目標,高效完成火災調查工作任務,也是消防救援機構在優化營商環境、為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重要方面。為進一步提升火災原因認定的及時性、科學性、準確性,加強技術水平提升的同時,需要從法律法規的設計源頭進行大膽創新。一方面要加強火調隊伍建設,提高調查水平,另一方面對“不排除”認定進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