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平台已註冊入口_T/CAICI 21-2020:通信建築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檢測規程近日發布(附下載)
日前,中國通信企業協會發布了新的團體標準,標準為通信建築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檢測規程,標準號為:T/CAICI 21-2020
標準中規定的定期檢驗的周期:
3.2 定期檢驗周期
a) 盛裝氮、惰性氣體(混合氣體)、二氧化碳及純度≥99.999%的無腐蝕性高純氣體 的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滿 5 年檢驗 1 次;
b) 盛裝對瓶體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的氣體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體滅火系統用氣瓶,滿 2 年檢驗 1 次;
c) 盛裝鹵代烴滅火劑(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氣體滅火系統用氣 瓶,滿 5 年後每年進行外觀檢查,滿 10 年檢驗 1 次;d)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氣瓶有缺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應使用氣體滅火超聲波儀器進行測試)。
e)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重新進行檢驗。
標準如下:
此外,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25201-2010中的規定如下:
4 總則
4.1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
4.2 建築物的產權單位或受其委託管理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建築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建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4.4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與消防設備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等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維護管理單位自身有維修、保養能力的,應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
6.1 一般要求(巡查要求)
6.1.1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應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或單位實施,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的工作崗位。
6.1.2 從事建築消防設施巡査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 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6.1.3 建築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査部位、頻次和內容巡查時應填寫《建築消防設施巡査記錄表》(見表C.1)。巡查時發現故障,應按第8章要求處理。
6.1.4 建築消防設施巡査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納人其中,但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毎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