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消防討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無證上崗,負責人是否應該被拘留?
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該持證上崗。沒有的話,咋辦?
最近幾年,有多個案例表明,消防部門對負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物業公司(或保安公司、或單位)負責人處行政拘留。這樣執法,是否合適呢?
1、隨手舉一個例子
(1)案由。近日,嘉禾縣消防大隊消防監督員在對中偉神農步行街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單位消防控制室只有1名未經過培訓且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值班。
(2)立案調查。消防監督員責令物業管理公司立即調派持有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值班。同時,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將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移交至嘉禾縣珠泉派出所。
(3)處罰。珠泉派出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物業公司管理人員古某(化名)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
2、支持處罰的理由
(1)消防控制室是要害部位。“消防控制室是消防設施管理系統的“心臟”,一旦突發火災,未經專業培訓的值班人員難以及時進行初期報警和處置,從而間接導致火災蔓延擴大,被困人員錯失逃生的“黃金時期”,造成人員疏散困難,甚至群死群傷的事故。”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根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物業公司(保安公司、單位)負責人讓無證人員上崗是一種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冒險作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第161頁釋義:第一項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這主要是指單位負責施工、生產、作業的管理人員或者指揮生產、作業的人員,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消防安全規定,卻任然指示或者強迫命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作業,致使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處於危險之中的行為。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對冒險作業可處行政拘留。《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反對或爭議的理由
(1)安排無證人員在消防控制室上崗值班並不構成“冒險作業”。從消防來講,冒險作業通常是指在危險區域動用明火,特別是在有火災和爆炸的區域吸煙、動焊等行為,這個作業必須具有現場性、直接性、即時性,冒險作業的直接後果是能夠導致火災發生。但無證人員上崗值班並不具備以上特性,也不會導致火災發生,因此不能算是冒險作業,對物業或保安公司或單位的負責人,不適用於消防法第64條1款規定。
(2)消防法條文釋義不能作為執法依據。消防法是法律,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應該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消防法條文釋義並非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編寫的法律解釋,只能作為學習消防法的一本參考教材。
有關人員認為,對此項執法的爭議說明了社會法治意識的進步,是好事。他們建議,可進一步聽取相關法律專家的意見,或進行適當範圍內的討論,或通過法律訴訟,對此項執法給予明確,並向社會廣泛宣傳以統一思想、形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