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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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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註冊測速_沒有水 還住人!天津這起致10人死亡火災事故宣判 4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2017年12月1日3時53分,天津金某府項目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在建築內住宿的10名施工人員死亡,5名施工人員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2516.6萬元。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煙蒂等遺留火源引燃君誼大廈1號樓的泰禾“金尊府”項目38層消防電梯前室內存放的可燃物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显示:天津市河西區法院已經作出一審判決,4名相關責任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未經同意擅自排空水箱內消防用水

法院經審理查明,錦輝公司系泰禾公司下屬子公司。20178月,錦輝公司自其他公司處購得君誼大廈1號樓,並欲將該建築物進行裝修改造后推出項目。后錦輝公司與祥捷公司簽訂工程合同,由祥捷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消防施工工程。

被告人王某系泰禾公司機電經理、“金尊府”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生產過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張某系泰禾公司工程總監,負責包括“金尊府”項目工程安全在內的各項工作,且曾在被告人王某到任前擔任該項目負責人。被告人白某系泰禾公司水暖工程師,負責“金尊府”項目的消防管道拆改等水暖工程工作。被告人李某系祥捷公司雇傭的現場施工人員,負責“金尊府”項目的消防管道拆改等具體施工工作。

201710月初,李某在“金尊府”項目消防管道拆改施工期間,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在自身並無消防設施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向白某提出排空君誼大廈1號樓頂層消防水箱內消防用水的建議,白某遂向時任項目負責人的張某建議排空消防水箱內的消防用水。張某在未向公安消防部門備案的情況下,擅自同意排空水箱內的消防用水。王某接替張某擔任“金尊府”項目負責人後,在明知消防水箱內無消防用水,“金尊府”項目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經相關個人及公司提出建議后,仍未採取注水措施。白某作為項目水暖工程師,也未向被告人王某提出儘快注水的建議,致使項目現場消防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張某在擔任“金尊府”項目負責人、泰禾公司工程總監期間,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在未竣工的建築物內安排施工人員集體住宿;王某擔任項目負責人後,沒有對上述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整改,繼續安排後續進場的施工人員在建築物內集體住宿。

2017121353分,“金尊府”項目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在建築內住宿的10名施工人員死亡,5名施工人員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2516.6萬元。

關於四名被告人的責任問題

被告人王某作為金某府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改造過程中的全面工作,對於相關事項有決定權。其在金某府項目施工期間安排12·1”事故全部遇難者在未竣工的建築物內特別是施工樓層住宿;同時,其在明知消防水箱無水的情況下,經多人、多次提示、建議,仍以趕工期、上水存在風險為由拒絕恢復消防水箱供水,導致“12·1”事故發生時現場無有效滅火手段。被告人王某作為對金某府項目施工負有直接管理職責的負責人,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違反了建築、消防領域相關行業規範及安全管理規定,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人張某在擔任金某府項目負責人期間,未向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亦未經消防設計規劃單位重新規劃、設計,擅自決定排空消防水箱內的消防用水,且在物業公司予以拒絕的情況下,做出儘快上水的承諾。泰禾集團直委申請審批單等書證證明,在被告人張某起草的相關文件中,明確規定錦輝公司不為施工人員提供住宿,由施工人員在施工場所之外自行解決。但根據施工人員等證人證言,被告人張某在擔任金某府項目負責人期間,仍然為前期進場施工人員提供住宿,前期施工人員撤離后,又將房卡交予後續進場施工人員,促使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住宿形成慣例。被告人張某雖在被告人王某到任后不再擔任項目負責人,但對總體工程安全仍負有監管職責,其在明知施工現場有施工人員住宿及消防水箱內無水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的監管措施促成整改。綜上,被告人張某應對12·1”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人白某作為水暖工程師,負責消防施工等具體事宜,其在明知消防水箱無水會對工程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向被告人張某提出排空消防用水的建議,后在被告人王某到任后,又提出暫緩恢復上水的建議;被告人李某無消防施工資質進行消防工程改造,同時在未經專業消防施工單位勘查建議的情況下,擅自建議將消防水箱內的消防用水排空,致使出現消防隱患。但被告人白某、李某對於相應的放水、上水事項均不具有最終決定權,且被告人李某有多次提醒相關人員需恢復消防水箱內消防用水的行為,可以認定二被告人對12·1”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白某、李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張某系情節特別惡劣。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張某、白某、李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王某。系泰禾公司機電經理、金某府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生產過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被告人張某。先後擔任金某府項目負責人、泰禾公司工程總監,負責金某府項目施工安全等各項工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3)被告人白某。系泰禾公司水暖工程師,負責金某府項目消防管道拆改等水暖工程工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4)被告人李某。系祥捷公司雇傭的施工人員,負責金某府項目消防管道拆改等具體施工工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