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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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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線路登陸_調查報告: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

硝化生產工藝非常危險,稍搞不好就會爆炸,大坑、多人死傷、損失巨大,教訓慘痛,發人深思……

2015年8月31日23時18分,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源公司”)新建年產2萬噸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項目二胺車間混二硝基苯裝置在投料試車過程中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26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和東營市政府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組成的濱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化工安全、設計、生產、自控儀錶等專業的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緻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反覆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濱源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13日,註冊資本8800萬元,註冊地點為山東省東營市利津縣刁口鄉,企業員工210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公司下設銷售部、生產一部、生產二部、行管部等七個部門和質量安全環保辦、研發中心、內審辦等三個直屬辦公室。其中,生產二部下設二胺車間、二酚車間、公用工程車間和總調度辦;二胺車間下轄硝化工段(即:混二硝基苯裝置)、硝化配套工段、加氫工段、二胺精餾工段。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濱源公司新建2萬噸/年改性型膠粘新材料聯產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地點在利津濱海新區化工項目聚集區,位於利津縣刁口鄉銀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東,總佔地約360000m2(540畝),該項目佔地約157333m2(236畝),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該項目工藝技術由浙江奇彩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副總胡章雲以個人名義提供工藝包並與濱源公司簽訂有技術轉讓協議。工藝技術最早由浙江大學與浙江龍盛集團股份公司共同研製開發,浙江安諾芳胺化學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諾公司”)、四川北方紅光特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公司”)採用該工藝的生產裝置已平穩運行3年以上,屬成熟工藝技術,與胡章雲所提供的工藝包基本吻合。該項目主要裝置:混二硝基苯裝置及配套廢酸處理裝置、煤制氫裝置、苯二胺裝置、苯二酚裝置、硫銨裝置及配套公用輔助裝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純鹼、氫氣、液氨、雙氧水;主要產品:間苯二胺、鄰苯二胺、對苯二胺、間苯二酚;中間產品:間二硝基苯、鄰二硝基苯、對二硝基苯等。

該項目於2014年10月31日取得東營市安監局出具的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東危化項目安條審字〔2014〕264號),2015年4月16日取得東營市安監局出具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東危化項目安設審字〔2015〕423號)。2015年4月10日取得利津縣住建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37052201504-05號)。2015年8月13日,東營市環保局批複同意了該公司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2015年8月14日該公司向利津縣消防大隊申請消防審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規定,利津縣消防大隊於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目前,該項目的混二硝基苯裝置(以下簡稱“硝化裝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廢酸處理裝置以及後續的煤制氫裝置、苯二銨裝置、苯二酚裝置等正在建設中。

(三)事故裝置和設備設施情況。

發生事故的硝化裝置位於廠區中南部,布置在封閉廠房內,主體為二層鋼混結構,主要設備包括:硝化機、硝化再分離器、預洗機、預洗再分離器等,其中,硝化機共8台,外形為立式盆蓋底,公稱容積10m3。主要工藝流程:採用“苯連續硝化法”生產中間產品混二硝基苯。原料苯在硫酸為溶劑的條件下,與硝酸反應生成硝基苯;硝基苯進一步與硝酸反應生成混二硝基苯。其中,間二硝基苯85%左右,鄰二硝基苯12%左右,對二硝基苯3%左右。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預洗、中和、尾氣吸收和硝化物接收。

事故中受到破壞的儲罐區位於硝化裝置南側,罐區內的儲罐均為立式罐,從東到西依次為:中間產品混二硝基苯儲罐,原料石油苯儲罐1和石油苯儲罐2以及用於硝化後續裝置的甲醇儲罐和醋酸丁酯儲罐。事故發生時石油苯儲罐1內約存有670m3苯,其它為空罐。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險物料有: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間二硝基苯、鄰二硝基苯、對二硝基苯。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8月28日,經濱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裝置投料試車。28日15時至29日24時,先後兩次投料試車,均因硝化機控溫系統不好、冷卻水控制不穩定以及物料管道閥門控制不好,造成溫度波動大,運行不穩定停車。

8月31日16時38分左右,企業組織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硝化機從21時27分至22時25分溫度波動較大,最高達到96℃(正常溫度60-70℃);5#硝化機從16時47分至22時25分溫度波動較大,最高達到94.99℃(正常溫度60-80℃)。車間人員用工業水分別對4#、5#硝化機上部外殼澆水降溫,中控室調大了循環冷卻水量。期間,硝化裝置二層硝煙較大,在試車指導專家建議下再次進行了停車處理,並決定當晚不再開車。22時24分停止投料,至22時52分,硝化機溫度趨於平穩。

為防止硝化再分離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車間人員在硝化裝置二層用膠管插入硝化再分離器上部觀察孔中,試圖利用“虹吸”方式將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後,又到裝置一層,將硝化再分離器下部物料放凈管道(DN50)上的法蘭(位置距離地面約2.5m高)拆開,此後裝置二層的操作人員打開了位於裝置二層的放凈管道閥門,硝化再分離器中的物料自拆開的法蘭口處泄出,先是有白煙冒出,繼而變黃、變紅、變棕紅。見此情形,部分人員撤離了現場。

放料2-3分鐘后,有一操作人員在硝化廠房的東北門外,看到預洗機與硝化再分離器中間部位出現直徑1m左右的火焰,隨即和其他4名操作人員一起跑到東北方向100m外。23時18分05秒(DCS時間,校核后的北京時間為23時19分30秒)硝化裝置發生爆炸。

(二)應急處置情況。

東營市委、市政府和利津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接報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設立了警戒保衛、搶險救災、技術保障、醫療救護、新聞宣傳、後勤保障、善後工作七個專項工作小組,由東營市趙豪志市長任總指揮,組織指揮救援工作。9月1日4時,明火撲滅后,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專家認真分析、研判現場情況,制定失聯人員搜救和應急處置方案,全力展開援救工作,先後調集化工、環保、消防、武警等專業技術人員70餘人,調用消防搜救犬9隻,24小時不間斷進行現場拆解和大範圍、地毯式搜尋。組織醫護、公安刑警、法醫等人員進行甄別鑒定和DNA比對,截止9月5日12時,全部確定了遇難者身份。

三、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及對周邊影響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 2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26萬元。

(二)事故對周邊的破壞情況。

事故造成硝化裝置殉爆,框架廠房徹底損毀,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m、東西18m、深3.2m的橢圓狀錐形大坑。爆炸造成北側苯二胺加氫裝置倒塌;南側甲類罐區帶料苯儲罐(苯罐內存量582.9噸,約670m3,佔總容積的70.5%)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傾倒變形。爆炸后產生的衝擊波,造成周邊建構築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損壞。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車間負責人違章指揮,安排操作人員違規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離器內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強氧化劑存在的條件下,自高處排向一樓水泥地面,在衝擊力作用下起火燃燒,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機、預洗機等設備,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溫度升高,引發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濱源公司安全生產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淡漠,無視國家法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項目建設和試生產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

1)違法建設。該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規劃、住建、安監、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審批手續之前,擅自開工建設;在環保、安監、住建等部門依法停止其建設行為後,逃避監管,不執行停止建設指令,擅自私自開工建設。

2)違規投料試車。未嚴格按照《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範》對事故裝置進行“三查四定”,未組織試車方案審查和安全條件審查,未成立試車管理組織機構,違規邊施工、邊建設、邊試車,試車廠區違規臨時居住施工人員,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藝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錶調校等試車前準備工作。

3)違章指揮。在工藝條件、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擅自決定投料試車;分管負責人在首次試車裝置運行溫度等重要工藝指標不穩定的原因未查明、未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違規組織進行投料試車,嚴重違反《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禁令》。

4)強令冒險作業。在第三次投料試車緊急停車后,車間和工段負責人,違反相關規定,強令操作人員卸開硝化再分離器物料排凈管道法蘭,打開了放凈閥,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事故裝置相關配套設施未建成,安全設施設備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設施設備未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安全設施不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未達到《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完善,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未嚴格進行工藝、技術知識培訓及相關模擬訓練,沒有按照要求編製規範的工藝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規程,沒有符合要求的操作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2.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1)利津縣安監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在對濱源公司未經安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下達處理文書後,跟蹤落實整改情況不力,未及時發現和制止該企業再次私自開工建設行為;落實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山東潤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報》(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以下簡稱64號明電)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

2)東營市安監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對濱源公司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不嚴格,未發現該公司已實際開工建設行為;跟蹤督導利津縣安監局查處濱源公司未批先建問題不力。

3)利津縣公安局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對全縣危險化學品監管和監督檢查部署不力,未發現事故企業違規購置、使用硝酸問題,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對企業違規行為查處不力。

4)利津縣公安消防大隊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對未批先建項目消防安全檢查工作開展不力,未發現處於辦理消防設計審核階段的濱源公司項目已開工建設;未認真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消防專項整治工作中將“嚴查是否通過消防審核驗收”作為檢查重點的要求,致使違法建設行為一直未能消除。

5)利津縣環保局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對事故企業在未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複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行為採取措施不力;雖多次進行檢查,但未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大懲治力度,致使違法建設行為一直未能消除。

6)利津縣住建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違規為濱源公司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對該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建設的行為查處不力,致使違法建設行為一直未能消除。

3.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不力。

1)利津縣刁口鄉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對64號明電要求執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強對在建企業組織試生產的監督檢查;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力,對轄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主動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力度不夠;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不力;對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未予處置。

2)利津縣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對64號明電要求執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強對在建企業組織試生產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夠重視,對企業審批、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等方面督導執行不嚴不實;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力,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刁口鄉黨委政府落實安全、審批監管責任不到位。

3)東營市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對64號明電要求執行不到位;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企業審批、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等方面督導執行不嚴不實;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利津縣黨委政府落實安全、審批監管責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山東省東營市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濱源公司副總經理劉樹海、車間主任陳國民、工段長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責任。

(二)公安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李培祥,中共黨員,濱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15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執行逮捕。

2.鄧學振,中共黨員,濱源公司環境安全辦公室主任,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古鵬飛,濱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辦公室主任(借調至濱源公司幫助工作),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郭新照,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安監辦主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監督檢查不力,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和制止事故企業違規試車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1年、行政撤職處分。

2.孫建強,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派出所所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工作不細緻、不全面,對事故企業購買、存儲、使用易制爆化學品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王志遠,群眾,利津縣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股負責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違規受理事故企業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手續;對事故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張學峰,中共黨員,利津縣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監管工作不細緻、不到位;對事故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發現和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5.袁秀寶,中共黨員,利津縣環保局法制工作負責人。貫徹落實國家環境法律法規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違法問題處理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6.李兆秀,中共黨員,利津縣環保局監測站站長,主持環境監察大隊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行為。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7.紀念敏,中共黨員,利津縣住建局工程股股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違法問題監管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8.孫象平,中共黨員,東營市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科科員。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項目安全手續審查不嚴,對發現的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核實、處置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9.鄭永俊,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消防大隊副書記、大隊長(現役)。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10.宋瑋合,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購買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1.高振宇,中共黨員,利津縣安監局黨組副書記、主任科員,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管、安全生產宣傳培訓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規批准受理事故企業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手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2.崔樹功,群眾,利津縣環保局主任科員,分管環境監察大隊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發現和查處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3.於秀勇,中共黨員,利津縣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審批大廳、工程股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4.薄國本,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大隊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5.任傳濤,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黨委副書記、鄉長。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強化屬地管理責任、組織領導鄉政府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16.宮長江,中共黨員,利津縣刁口鄉黨委書記。“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意識不強,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領導、組織全鄉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刁口鄉政府和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取消其正科級待遇,降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

17.左振明,中共黨員,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在擔任縣環保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在擔任縣安監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到位,未採取有效措施發現和制止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18.李維國,中共黨員,2009年4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在擔任縣安監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到位,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在擔任縣環保局局長期間,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9.張順,中共黨員,利津縣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不到位,違規批准事故企業項目建設手續;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問題查處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0.王炳芳,中共黨員,利津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和消防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督促指導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1.劉相永,中共黨員,東營市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事故企業項目安全手續審批把關不嚴;督促指導下屬科室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2.趙紹青,中共黨員,利津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縣長,分管重點項目推進、安全生產等方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組織部署開展全縣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及刁口鄉政府履行監管職責、強化屬地管理以及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3.李輝,中共黨員,東營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督促指導市安監局及利津縣政府和安監局嚴格履行審批、監督檢查職責不到位,未能發現和制止事故企業違規投料試車行為。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4.燕振誠,中共黨員,利津縣委副書記、縣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領導、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及項目建設審批工作不力;對鄉鎮政府、職能部門履職要求不嚴;對企業加強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企業未批先建督促、檢查、處置不力,源頭治理不到位。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5.杜振波,中共黨員,利津縣委書記。“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意識不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領導、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及項目建設審批工作不力;督促利津縣政府和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和審批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企業未批先建及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楊夢斌,中共黨員,東營市政府副市長(聯繫、督導刁口鄉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落實督導責任不力,工作開展不細緻、不到位,未深入企業現場督導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7.田青雲,中共黨員,東營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負責發展改革、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組織部署開展全市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利津縣委縣政府強化屬地管理以及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四)問責人員及單位建議。

1.趙豪志,中共黨員,東營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東營市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東營市安監局履行審批監管及督促指導責任不到位;利津縣委縣政府履行屬地管理、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此,作為東營市市長、市安委會主任,趙豪志同志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2.申長友,中共黨員,東營市委書記。東營市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特別是落實魯政辦發明電[2015]64號要求不到位;東營市安監局履行審批監管及督促指導責任不到位,利津縣委縣政府履行屬地管理、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此,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作為東營市委書記,申長友同志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委、省政府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3.責成利津縣委、縣政府向東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東營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行政處罰建議。

1.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祥終身不得擔任化工和危險化學品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責成東營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收入60%的罰款;

2.責成東營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處200萬元罰款。

六、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東營市、利津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推動實現責任體系“五級五覆蓋”,進一步落實地方屬地管理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要針對本地區化工行業快速發展的實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把安全生產與轉方式、調結構、促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從根本上提高安全發展水平。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增強安全監管力量,加強劇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強化生產、購買、銷售、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的管控,切實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

(二)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各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嚴把立項審批、初步設計、施工建設、試生產(運行)和竣工驗收等關口,及時糾正和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建立完善公開曝光、掛牌督辦、處分與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追究相結合的責任監督體系,對不按規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發現一處,查處一起,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強化建設項目試生產環節的安全管理。督促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認真落實《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範》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提出的各項措施要求。要將危險化學品企業試生產環節作為化工企業安全監管重點,建立和落實跟蹤督查制度。

(三)進一步嚴格從業人員的准入條件。嚴格操作人員的招錄條件,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企業,應招錄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員、大專以上的專業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逐步實現從化工安全相關專業畢業生中聘用。要加強化工安全從業人員在職培訓,提高在職人員的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安全管理等素質能力。要強化新就業人員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識培訓。對關鍵崗位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能培訓和相關模擬訓練,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實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四)進一步加強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化工企業要認真落實《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4號),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嚴禁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和有關標準規範,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對重要工藝參數進行實時監控預警,採用在線安全監控、自動檢測或人工分析數據等手段,及時判斷髮生異常工況的根源,評估可能產生的後果,制定安全處置方案,避免因處理不當造成事故。

(五)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化工企業要按照“五落實五到位”要求和《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60號)等規章的規定,建立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切實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和每名員工,真正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山東省政府山東濱源化學有限公司“8•31”着火爆炸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