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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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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官網_南京市工商局關於印發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的通知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寧工商規〔2018〕1號

 

 

南京市工商局關於印發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的通知

 

各區、江北新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社會團體

近年來,我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积極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通過對市場主體合同信用行為的正向激勵,引導和激勵企業走誠信經營、規範經營之路,為我市建成全國首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範城市,形成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發揮了积極作用。

為進一步規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引導企業誠信履約、守法經營,提高各類市場主體參与的积極性,通過公示活動更多地展示南京地區優秀企業在信用管理、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成效。我重新修訂了《南京市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貫徹執行。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

(主動公開)


南京市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進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反映企業信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提高合同履約率,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京市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是指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規範有序、市場交易行為誠實守信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企業。

第三條  南京市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是指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企業自願申報,市工商局審查。對符合公示條件的企業通過有關公示平台向社會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導行為

第四條  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申報南京市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適用本辦法。

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且具有獨立資產,實行獨立核算,對外獨立簽約,符合公示條件的也可以依據本辦法申報南京市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

第五條  市工商局是南京市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公示機關,負責組織開展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

各區、江北新區市場監管局可以接受市工商局委託,對申請公示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受理、初審,市工商局負責複審、會審、公示,以及對公示企業投訴信息進行處理和反饋。

第六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申報原則。自願申報原則是指企業自主決定、自願報名,公示機關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二)公開公正原則。公開公正原則是指公示的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各企業之間規則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

(三)動態監管原則。動態監管原則是指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公示企業實施動態監管,發現問題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四)社會監督原則。社會監督原則是指社會公眾可以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七條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採取集中公示的方法,每兩年開展一次,公示期為兩年。

第八條  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可申請參加省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

 

第二章        

第九條  申報市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業,應當在合同管理、信用建設、履約狀況、守法經營等方面達到較高水平,企業品牌、形象及社會信譽較好。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合同管理機構;

(二)配備專兼職企業合同管理人員;

(三)制定較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在申請公示年度內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五)在申請公示年度內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一般應是區級或上一屆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第十條  申報市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住所地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符合公示條件的企業,應按市工商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填報並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各類行政許可的複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四)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機構和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相關文件複印件;

(五)企業在申請公示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當年或者上一年度區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明複印件或上一屆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明複印件;

(七)南京市市級以上有關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複印件;

(八)公示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是複印件的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申報企業對提交材料有效性、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企業在公示組織過程中無故不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三章        

第十二條  各區、江北新區市場監管局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法院執行信息公開網等平台,對轄區內申報企業在申請公示年度內是否存在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核查,嚴把推薦企業質量關。

第十三條  公示機關應當根據申報企業的經營性質向發改委、公安、人社、建委、房產局、環保、稅務、質監、安監、食葯監、海關、法院、人民銀行、仲裁委等相關部門徵詢相關信用記錄和意見。

第十四條  在公示年度內申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在申報中弄虛作假的;

(二)經函詢,相關部門明確不建議公示的;

(三)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尚未移出的;

(四)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異常經營名錄且尚未移出的;

(五)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且尚未移出的;

(六)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因嚴重違法失信被行政處罰的;

(七)拒絕或阻撓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信用核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擾亂正常公示工作等其他情形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第十五條 對於冒充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社會公眾可以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公示機關核實后,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且該企業終身不得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

 

第四章        

第十六條  公示機關在確定擬公示企業名單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擬公示企業名單在公示機關的對外網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為15日。公告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擬公示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公示機關提出異議。

第十七條  對有異議的企業,公示機關應當進一步調查核實,確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取消公示資格。

第十八條  公示機關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企業予以正式公示,並配發“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

第五章      

第十九條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住所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其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條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公眾可以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實性以及在公示年度內的違法失信行為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各區、江北新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和投訴舉報中發現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在公示年度內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已不符合公示條件的,要及時報市工商局,經市工商局核實無誤,應當撤銷其公示資格,其“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自被撤銷公示之日起自動作廢。

第二十二條  對被撤銷公示資格的企業,公示機關應該在公示機關的對外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被撤銷公示的企業自被撤銷公示之日起四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第二十四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示機關提交登記機關的《變更核准通知書》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公示機關經核對后換髮《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在公示期內遺失“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的,企業應當憑遺失公告和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向公示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六條  “守重”企業改制的,屬整建制改制,參照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換髮證書手續。屬合併或分立,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七條  公示機關應當建立申報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檔案,保存期五年。

 

第六章         

第二十八條  各區、江北新區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區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可結合本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6日頒布實施的《南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寧工商規〔2014〕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抄送: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6月13日印發

原文鏈接:南京市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 http://amr.nanjing.gov.cn/gkml/201810/t20181023_641472.html

文件下載:    南京市工商局關於印發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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