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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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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代理1980_《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和《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為正確適用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全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工作實際,河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新修訂了《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和《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並於2019年12月5日下發施行。

       具體內容見附件。

附件一:《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doc

附件二:《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docx

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和消防救援局《關於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是指消救援機構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處罰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後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是否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選擇適用的活動。

第三條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應當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要求,遵循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條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二)整改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的成效和措施;

(三)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或惡劣影響;

(四)涉案場所、物品的性質、規模或價值;

(五)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管轄範圍內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監督檢查。

上級消防救援機構對下級消防救援機構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有權責令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二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規則

第六條 消防行政處罰幅度等級根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整改情況、危害後果、違法頻次及單位(場所)使用性質、規模,可以將違法行為劃分為較輕、一般、嚴重三個處罰裁量階次,分別對應相應的量罰區間。

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處罰裁量時,適用的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七條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時,首先根據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裁量階次;其次根據單位的類別、規模或裁量情形,確定量罰區間;最後綜合考慮裁量要素確定具體處罰數額。

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

(一)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存在的問題和故障,單位已自行發現,並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範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二)因室內裝修、設備維護等確實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已書面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並落實消防安全的防範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且不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寬度未超過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總寬度百分之二十,且當場改正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情節輕微,當場改正的;

(五)使用非固定的建(構)築物或設施佔用防火間距,當場改正的;

(六)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情節輕微當場改正的;

(七)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以外的門窗設置障礙物,當場改正的;

(八)不滿十四周歲的公民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十)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其他依法不予處罰情形的。

前款第十項中兩年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至七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也可以不予處罰。

以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時,應當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備註欄詳細註明。

第九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一年內首次檢查發現,並立即採取措施整改的;

(三)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受他人教唆、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配合消防救援機構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或者首次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並配合調查,积極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七)主動向消防救援機構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低幅度的處罰,但不得低於法定幅度下限。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或較少種類,或者低於法定處罰幅度下限的處罰,但罰款額度最低不得低於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整改火災隱患或者整改不力,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的;

(四)發生火災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五)破壞火災事故現場,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情形的。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但不得超過法定幅度上限。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消防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在處罰文書上分別載明每項違法行為及其違反的法律條款、相應的處罰決定,並載明合併執行的方式、結果。

合併執行按照下列要求處理:

(一)有兩個以上罰款決定的,按照累加原則決定執行罰款數額;

(二)有兩個以上行政拘留決定的,按照累加原則決定執行拘留的天數,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天;

(三)處罰決定包含警告、罰款、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質、資格、撤銷資質、行政拘留等部分或者全部種類的,撤銷資質與吊銷資質擇一執行,責令停產停業與責令停止執業擇一執行,其他種類一併執行。

第十三條  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消防救援機構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不得以同一案由、同一依據對同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重複處理。

第十四條  當以面積大小作為量罰尺度時,應當合理裁定違法面積;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實際不可能危害到的區域面積,不應計入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的量罰面積。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法面積的確認以當事人提供的產權證、租賃合同、住建等相關部門審核、驗收意見書或者其他方式科學核定的面積為準。

 

第三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實施程序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收集與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尤其是違法行為從輕、從重的情節。

辦案中應當將實質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事項作為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重點,並在詢問筆錄或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予以體現。

第十六條  案情複雜、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使用或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等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案件,以及適用自由裁量權階次標準時調整處罰階次的行政處罰案件,報上一級消防部門備案。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申訴,及時予以答覆。承辦人應當提出擬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意見,並就處罰階次說明其事實、理由和依據,集體議案應當做出決議並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及幅度,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等權利。

第十八條 除當場實施行政處罰外,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實行說明理由制度和法律審核制度。承辦人在行政處罰內部審批時應準確認定裁量情節,合理適用裁量標準,提出擬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建議,並說明行政處罰裁量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法核人、審核人應當對量罰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最後經審批人批准后,形成行政處罰決定。未經法制審核,不得報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審批。

法核部門(法核人)認為承辦人建議的處罰階次不當或缺少必要證據證明時,應當要求承辦人補充有關證據或改變處罰階次。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包括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等情節,增強法理性。

第十九條  發現應予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經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二十條  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和從重等情節要嚴格遵守證據規則和集體議案制度。

二十一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據規定程序移交司法機關。

 

第四章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執法質量評議考核、執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強對處罰裁量情況的日常抽查監督,防止標準不一、執法隨意。發現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明顯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第二十三條 消防行政處罰結果應當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後果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處罰明顯不同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從重行政處罰,但濫施行政處罰或者未予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形的。

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照權限和情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裁量標準中,量罰區間的兩端数字左側包含本數,右側不含本數;單位規模劃分、裁量情形和量罰區間中的以上以下參見裁量標準備註說明。法定罰款最高額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4624日河南省消防總隊印發的《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和《河南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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