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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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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官網_《海口市消防條例》全面修訂10月1日起施行,解讀8亮點

 原標題:《海口市消防條例》全面修訂10月1日起施行,   
 亮點一:規定物業的消防安全職責,

 原標題:《海口市消防條例》全面修訂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海口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負責人就《條例》進行解讀,《條例》亮點頗多,包括最終刪去電動車關於充電時間的規定,實行消防工程技術審查、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規定火災高危單位每年要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明確政府要統一規劃建設農村消防基礎設施等。

    現行《海口市消防條例》於1996年1月23日公布施行,已實施18年。近年來,消防工作中新出現了責任不明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國家、省里也修改過消防的法律法規,海口於是根據實際情況對現行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亮點一:規定物業的消防安全職責

    《條例》對各消防安全主體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詳細規定,除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對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行為進行規範。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規定了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以期逐步解決或改善目前住宅小區內存在的消防車通道被堵塞、被佔用等消防管理中的突出問題。

    亮點二:明確政府要統一規劃建設農村消防基礎設施

    農村火災是海口市消防工作的薄弱環節,為改善農村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差、防火條件不足等狀況,《條例》一是明確政府要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二是規定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幹道的路面寬度、承壓能力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三是對新建、改建農村消防供水設施作出具體規定。

    亮點三:實行消防工程技術審查、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

    為提高建設工程消防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條例》改進行政審批方式,實行技術審查、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

    一是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材料;二是明確建設單位應當附上社會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意見和消防設施檢測合格報告;三是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受理建設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進行審核並出具相關意見;四是對消防設計、消防驗收備案作出具體規定。

    亮點四:規定火災高危單位每年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條例》規定,易燃易爆場所、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大型高層、地下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火災高危單位實施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

 亮點五:規定公共建築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條例》一是規定公共建築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住宅建築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出居住人員,外保溫材料施工現場應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

    二是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查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及裝修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是明確施工單位要建立施工現場要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並對施工現場的用火用電、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安全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

    亮點六:刪去電動車充電時間的規定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火災預防作如下規範:一是規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要求,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二是禁止違反消防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是規定在居民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的,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為管理主體,並明確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的具體火災預防要求。

    四是禁止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可燃物品。

    草案中規定電動車充電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由於可操作性較差,因而《條例》最終刪去電動車關於充電時間的規定。

    亮點七:明確出租屋、“三合一場所”的消防監管措施

    針對海口市“高層建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三合一場所(店鋪、倉庫、居住三合一)”、“出租房屋”、“交通工具”等消防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的現象,《條例》明確了這些主體的消防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

    亮點八:明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法規規定的行為,《條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一是對政府有關部門及派出機構、管理機構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設立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火災高危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三是對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高層建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未遵守相關消防安全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是對“三合一場所”、“出租房屋”、“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以及“電動自行車”等火宅預防工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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