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安徽省發布《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大型商業綜合體必須配備註冊消防工程師
近日安徽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大型商業綜合體至少配備一名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全文如下:
安徽省《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由安徽省消防
救援
總隊組織起草的地方標準《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範》已完成徵求意見稿編製,為確保標準適宜有效,現對該標準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對標準內容提出建議和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20
20
年
5
月
14
日
聯繫人:王
樹煒
電話:0551-
62299173
郵箱:
14991503@qq.com
附件: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 下載
安徽省消防
救援
總隊
20
20
年
4
月
13
日
安徽省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範(徵集意見稿)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範的術語和定義、消防安全崗位職責、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火災隱患整改、火災事故事後處理、智慧消防和消防站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築面積10000m2(含)以上的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於一體的單體建築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築組合體的城市大型商業綜合體。其它商業綜合體可參照本標準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A 587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建標 152-2017 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亞安全區 sub security zone
在商業綜合體內部劃出具有較大體量或空間高度的區域範圍,與鄰近區域之間採取嚴格的防火分隔,防止火災和煙氣侵入區域內,為人員疏散逃生提供暫時的安全過渡空間併為消防撲救力量偵查和展開火情撲救提供暫時安全的場所。
3.2
志願消防隊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願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的消防組織。志願人員有自己的主要職業、平時不在消防站備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3.3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Four abilities” of fire safety
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3.4
智慧消防建設 construction of fire safety informatization
利用物聯網、GIS應用、大數據、雲計算等高新技術,建立消防安全防控信息服務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實現城市消防的智能化、可視化、網絡化。
3.5
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以救早、滅小和“3min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依託單位志願消防隊伍,配備必要消防器材,主要承擔定期開展防火巡查以及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的。
4 消防安全崗位職責
4.1 一般規定
4.1.1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4.1.2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確保完好有效。
4.1.3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對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4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由建築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單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與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逐一簽訂責任書,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至少配備一名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4.1.5 對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場所,各單位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同時應當明確一個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共同委託一個委託管理單位作為統一管理單位,並明確統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道等實施統一管理,同時協調、指導各單位共同做好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6 對於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必須向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報告備案,確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4.2 第一責任崗
大型商業綜合體第一責任崗由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擔任,負領導責任,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經過專業的消防安全培訓,並履行下列職責:
a)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情況;
b) 將消防工作與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c) 為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d) 逐樓層、逐區域、逐級、逐崗位明確重點崗位人員及其消防安全職責,開展網格化管理,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e) 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f) 根據消防法規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並建立微型消防站;
g) 組織制定符合大型商業綜合體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h) 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消防安全例會;
i) 推進智慧消防建設、實施智能管控。
4.3 管理人崗
管理人崗是由第一責任崗以書面形式指定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負責人擔任。管理人崗對第一責任崗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承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有檢查、監督和指導的責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a)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c)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d)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e)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 對外招商時,嚴禁將商業綜合體的消防疏散通道、中庭及亞安全區等非營業性公共區域作為經營面積對外出租、使用;
g) 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告知門店責任崗及時辦理有關消防手續;經專家評審的商業綜合體,應告知原消防審批中涉及的專家評審特殊要求且不得擅自更改;並督促落實;
h)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以及微型消防站。
4.4 門店責任崗
大型商業綜合體門店責任崗位由承租區各門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門店責任崗為其承租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遵守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履行下列職責:
a) 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手續;
b) 在室內裝修、改造升級、業態變更等施工期間,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辦理各項審批手續,配備相應消防器材,落實相關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
c) 嚴禁私搭閣樓、違規住人、違規設置庫房或存放易燃可燃危險物品;
d) 嚴格落實動火審批制度,營業期間嚴禁動火,如需動火作業,應當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在採取相應防火措施後方可實施作業;
e) 由門店責任崗舉辦的促銷、燈會、焰火晚會、大型展會等大型活動,應當簽訂具有明確當事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的文書,並經管理人崗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f) 配置符合規範要求的滅火器材,對承租區域內的火源、水、電、燃氣安排專人負責,並定期檢查或清理經營用設備器材;
g) 熟知承租區的火災危險性,指定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h) 輔助業態與商場營業時間不一致的,應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確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滿足人員疏散需求。
4.5 門店包保崗
門店包保崗是由門店責任崗委託的一名或多名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擔任,必須經過專業消防安全培訓,熟練掌握本崗位各項消防安全常識,鼓勵大型商業綜合體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包保責任制”,實施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一級包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a) 定期檢查或清理店內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無任何遮擋;保障店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暢;
b) 營業期間定期檢查店內火源、水、電、燃氣的使用情況;
c) 店內嚴禁吸煙,一旦發現吸煙人員,應立即予以阻止;
d) 營業結束后,做好清場、閉店工作,清除遺留火種,消除火災隱患;
e) 店內及周邊區域發生初起火災時,應積极參与初起火災撲救工作,及時引導門店顧客和員工進行安全疏散;
f) 應嚴格落實門店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崗
4.6.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4.6.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實行24h值守,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a)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有關要求;
b) 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c) 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並報告單位負責人。
4.7 防火巡查檢查崗
4.7.1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檢查,確定消防巡查崗的人員、內容、頻次和部位;消防巡查崗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專業消防安全培訓,掌握與本崗位相關的消防安全知識、技能後方可上崗,並履行下列職責:
a) 熟悉大型商業綜合體環境和布局,消防設施、器材的分佈位置,以及各種消防通道的位置;
b) 掌握本崗位各種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要求、產品性能、檢查方法等內容,並熟練使用、操作;
c) 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防火巡查、檢查制度,對各樓層、各部位進行巡查、檢查,並做好相關巡查、檢查記錄,巡(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並保存;
d) 在巡查、檢查過程中,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責成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及時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由主管部門向管理人崗或第一責任崗提出書面報告,並由管理人崗或第一責任崗確定整改的措施和期限。
4.7.2 在營業期至少每2h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主要內容包括:
a)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捲簾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e)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是否在崗;
f) 其它需巡查的情況。
4.7.3 每月至少參加一次大型商業綜合體組織的全面防火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a) 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c) 消防水源狀況;
d) 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和功能狀況;
e)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f)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g)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及其它重要場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h)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i) 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j) 其它需檢查的內容。
4.8 消防設施維保崗
4.8.1 消防設施作業員包含本單位的消防設施操作員與消防設施維修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a) 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在正常工作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在正確位置;
b)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應立即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c) 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維修時應採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應進行相應功能試驗並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查確認;
d) 做好相關運行記錄及維修記錄。
4.8.2 大型商業綜合體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簽訂維保合同,定期對自動滅火報警系統、電氣系統、排煙系統、疏散系統等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保養和檢測,及時拆除影響逃生、自然排煙和滅火救援的外牆障礙物,並出具合格的檢測報告;因重大節日、活動消防安全需要時,根據消防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進行專項檢測。
4.9 應急處置崗
4.9.1 應急處置崗負責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發生火災時,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9.2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包含以下內容:
a) 組織機構(通訊聯絡員、火災撲救員、疏散引導員、防護救護員、警戒保障員)及其職責;
b)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c)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d)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e) 通訊聯絡、防護救護、警戒保障的程序和措施。
4.9.3 應急處置崗人員由通訊聯絡員、火災撲救員(含商場員工和微型消防站人員)、疏散引導員、防護救護員、警戒保障員組成,並履行下列職責:
a) 通訊聯絡員
1) 在發生火情后,負責“119”的火災報警,告知報警人的姓名、單位、電話號碼及火災發生地點等;
2) 及時上報指揮部火災現場的發展情況、處置情況,傳達指揮部命令;
3) 確保火場內外通訊和信息傳遞暢通,並及時反饋彙報,同時做好消控主機的聯動操作,並做好記錄。
j) 火災撲救員
1) 火災撲救員由單位員工(第一滅火戰鬥力量)和微型消防站人員(第二滅火戰鬥力量)組成,負責初起火災撲救工作;
2) 單位員工應積极參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及應急疏散演練;熟練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在發生火情后,單位員工應第一時間組成滅火應急力量;
3) 利用現場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有序滅火;
4) 微型消防站人員負責初起火災撲救工作;熟悉建築消防設施情況和滅火應急預案;
5) 熟練掌握消防設施、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積极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和滅火及應急疏散演練;
6) 火情確認后,微型消防站人員應按照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min之內組成第二滅火戰鬥力量,開展滅火救援。
k) 引導疏散員
1) 積极參与本單位組織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熟練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方法;
2) 掌握本單位、本樓層的安全出口、消防疏散通道位置和走向,並根據火災發生的不同部位組織不同的疏散路線;
3) 維護疏散期間火場秩序,按照“區域分流、安全就近”的原則組織顧客和員工迅速有序地進行疏散;
4) 在組織人員疏散時,要告訴顧客和員工,利用身邊的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以免吸進有毒氣體。
l) 防護救護員
1) 攜帶急救擔架、急救箱等救援設施和必要醫藥用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確保救援時間;
2) 對火災現場搶救下來的傷員進行急救、包紮,並以最快速度運送傷員到指定安全區域或護送傷員到就近醫院治療。
m) 警戒保障員
1) 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具)的供應和保障;
2) 負責現場安全警戒直至事故調查完畢宣布解除;
3) 維持火場秩序,疏散圍觀群眾,保證現場井然有序及現場救援車輛通道、消防疏散通道暢通;
4) 引導消防救援隊進入火災現場施救,引導消防隊員使用消防栓及接合器;
5) 警戒火災現場,阻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防止不法分子伺機作案和其他意外事故發生;
6) 滅火后保護火災現場並協助當地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4.10 宣傳培訓崗
4.10.1 宣傳培訓崗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宣傳培訓崗人員應具備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能力,並履行下列職責:
a) 落實單位消防安全培訓制度,制訂單位消防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單位接受培訓人員、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及培訓時間;
b) 對新上崗和調整到新崗位的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的員工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c) 根據不同消防安全崗位的工作內容和職責,制訂相應消防安全考核內容及方式,分崗位進行考核,考核通過後方能簽訂合同、正式上崗,確保不同崗位人員在上崗前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熟悉本崗位相關消防設施、器材等;
d) 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滅火及應急疏散演練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滅火及應急疏散演練;
e) 建立健全本單位消防安全培訓檔案,詳細記錄每名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的情況,確保全員參与消防安全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f) 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店慶、消防宣傳月等重要節點,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活動,通過多種形式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提高公眾消防安全意識;
g) 定期檢查各部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落實情況,並向單位第一責任崗或管理人崗報告檢查情況。
4.10.2 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a)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b)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e) 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4.10.3 在所在營業、活動期間,組織實施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有條件的大型商業綜合體,負責協調區域,建立集展示、教學、演習為一體的消防安全體驗館。
4.11 效能評估崗
4.11.1 大型商業綜合體效能評估崗應定期對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與考評、評估本單位整體消防安全狀況,並履行下列職責:
a) 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結合單位消防工作實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表,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考評標準,確保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和高效運行;
b) 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整體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消防設施、設備運行情況的自我評估;每年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全面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降低或控制火災風險的安全對策與防治措施,落實消項制度,及時整改火災隱患,並將評估結果報送當地消防主管部門備案、審查;
c) 每月對各部門、各人員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考評,將考核結果詳細記錄進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表中,上報至第一責任崗或管理人崗並存檔留查,作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
d) 考評結果經第一責任崗或管理人崗審定后,在單位內進行通報(包含表彰與批評),並以此對相關人員採取獎懲措施,落實考評與獎懲制度。
4.11.2 評估內容應包含:
a) 建築物消防合法性情況;
b) 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情況;
c) 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情況,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d) 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和“一懂三會”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宣傳情況,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情況;
e)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設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f)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維護保養情況;
g)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保持暢通情況,防火分區、防火間距、防煙分區、避難層(間)及消防車登高作業區域保持有效情況;
h) 室內外裝修情況,建築外保溫材料使用情況,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情況;
i) 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及配備裝備器材情況,撲救火災能力情況;
j) 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情況,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k)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確定、變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定期檢查評估,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落實並定期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情況;
l) 單位結合實際加強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災防範措施情況;
m) 單位年內發生火災情況。
4.11.3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評估實施時,應至少保證兩人同時在場,按下列步驟和程序進行:
a) 確定評估對象和採用的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
b) 收集與評估對象有關的資料和數據;
c) 編製消防安全檢查測試表;
d) 現場對單位員工進行書面測試、提問、問卷調查;
e) 對建築防火、消防設施分項進行現場檢查測試;
f) 匯總情況,分項評價;
g) 綜合分析評估,形成評估結論和報告。
4.11.4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根據評估發現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积極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4.11.5 消防服務中介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納入消防監管部門互聯網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評估結論應當客觀、真實。
5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1 總體要求
主體實責、崗位實名、培訓實操、器材實用、運行實效。
5.1.1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a)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嚴禁生產、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攜帶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建築內。
b)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部使用的宣傳條幅、廣告牌等臨時性裝飾材料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製作。
c) 設有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醒目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牆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築在進行外保溫系統施工時,應當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該建築的有效措施。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築外牆保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築內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牆周圍堆放可燃物。對於使用難燃外牆保溫材料且採用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築,禁止在其外牆動火用電。
d) 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充電場所應當優先獨立設置在室外,與其他建築、安全出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室內時,應當滿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並應加強巡查巡防或採取安排專人值守、加裝自動斷電、視頻監控等措施。
5.1.2 安全疏散通道、設施管理要求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共使用的疏散通道、亞安全區等區域的安全疏散設施進行管理,各門店(承租單位)負責本經營區域的疏散通道、疏散設施的日常管理,具體落實以下措施:
a) 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部位、設施檢測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內容;
b) 按照國家標準配置防火門、防火捲簾、疏散指示標誌、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等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c) 應在每層或各經營區域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圖示,圖示中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消防設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d) 在常閉防火門上設有警示文字和符號,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
e) 營業期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佔用疏散通道,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救援窗上安裝柵欄、隔斷等障礙物,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誌,公共疏散門不應鎖閉,宜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f) 房間的外窗不得設置影響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柵欄等障礙物。
5.1.3 建築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要求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共使用的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管理;各門店(承租單位)負責本經營區域的建築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具體落實以下措施:
a) 建立建築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備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內容;
b) 加強對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其配置齊全、完整好用; 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c) 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d) 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e) 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f) 展品、商品、貨櫃,廣告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机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5.2 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2.1 大型商業綜合體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手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5.2.2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同一承租人對相鄰店鋪同一時間內進行裝修改造,且建築面積之和超過300 m2的,應依法辦理有關消防手續。
5.2.3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監督承租人對內部的裝修改造,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保證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築實際使用功能與設計功能一致。
5.2.4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採用嚴密的防火分隔,防火門、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應及時修復,保證完整有效,建築外牆設置外裝飾面或幕牆時,其空腔部位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經過特殊消防設計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按照原設計文件要求落實相關針對性技術措施。
5.3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3.1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裝修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由施工單位負責,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監管責任。
5.3.2 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前,應預先向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人辦理相關施工手續,並落實下列相關消防安全措施:
5.3.3 應建立施工現場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3.4 應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5.3.5 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於規模較大、施工周期較長的內裝修工程,應製作滅火應急疏散演練預案並開展演練。
6 火災隱患整改
6.1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制度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內容。
6.2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人員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人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懲處。
6.3 消防監管部門或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的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向當地消防監管部門或公安派出所申報複查。對於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改正完畢的,應在期限屆滿前向消防監管部門或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6.4 火災隱患整改期間,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負責整改隱患的承租人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6.5 對拒不整改的火災隱患,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向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依法將火災隱患場所停止使用。
7 火災事故事後處理
7.1 火災事故發生后,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保護好火災現場,並組織安排好調查訪問對象,积極協助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7.2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全面分析火災事故原因,研究制定改進對策,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7.3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按照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對需要處理的火災責任者作出及時處理,並向消防監管部門報告備案。
8 智慧消防
8.1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結合本地消防建設需要,整合建築各類監控系統與視頻資源,依託消防監管部門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平台,建立智能預警消防體系,對消防設施、電氣線路、燃氣設備、疏散設施等進行實時監測。
8.2 大型商業綜合體智能預警消防體系的數據採集,應符合以下條件:
a) 火災報警與控制系統監測;
b) 室內消火栓和自動噴淋系統水壓監測;
c) 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水位監測;
d) 消防供水管道閥門啟閉狀態監測;
e) 利用單位視頻監控系統監控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監測;
f)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或裝置,實時監測漏電電流、線纜溫度等情況監測;
g) 感煙、感溫報警系統,餐飲類場所加裝可燃氣體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h) 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包含消防巡查、隱患整改、維保評估、技能培訓等功能。
9 消防站要求
9.1 一般要求
9.1.1 超出城市消防站責任區7平方千米、近郊區消防站責任區15km2保護範圍,且建築面積大於500000 m2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設置企業消防站,企業消防站的建設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9.1.2 未建立企業消防站的商業綜合體應建立微型消防站,應符合以下條件:
a) 建築面積在100000 m2(含)以上的商業綜合體,應當建立一級微型消防站;
b) 建築面積在20000 m2(含)以上,100000m2以下的商業綜合體,應當建立二級微型消防站;
c) 建築面積在20000 m2以下的商業綜合體,應當建立三級微型消防站。
9.1.3 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如下:
a) 微型消防站每班(組)滅火處置人員不應少於6人,其中包括站長1人、通信員1人、消防員4人;
b) 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通信員、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駕駛員崗位;
c) 站長負責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組織制定各項管理制度;隊員負責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工作;
d) 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撲救初起火災業務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識等。
9.1.4 商業綜合體應根據建築規模確定微型消防站數量,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200000 m2時,應至少設置2個微型消防站。商業綜合體內設置多個微型消防站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微型消防站應根據綜合體的建築特點和便於快速滅火救援的原則分散布置;
b) 從各微型消防站站長中確定一名總站長,負責總體協調指揮。
9.1.5 微型消防站應建立值守制度,確保值守人員24h在崗在位。
9.1.6 微型消防站建成后,應向轄區消防監管部門備案。
9.2 站房及器材配置
9.2.1 一、二、三級微型消防站應當具備站點用房,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但佔地面積分別不應小於50m2、40 m2、30 m2;有條件的,可單獨設置。
9.2.2 微型消防站的裝備配備,應滿足撲救本單位內火災和應急救援的需要。
9.2.3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車輛配備,應按照表1的規定。消防摩托車應符合行業標準,載人數不小於3人,並配備滅火劑、防護裝備、破拆工具和其他隨車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車的載水量不應小於1.0噸,隨車器材裝備可參考建標 152-2017的規定,並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備車輛
消防車種類 |
微型消防站類別 |
||
一級微型消防站 |
二級微型消防站 |
三級微型消防站 |
|
消防摩托車 |
必配其一 |
選配 |
選配 |
水罐或泡沫消防車 |
9.2.4 單位消防員基本防護裝備配備標準不應低於表2的規定,特種防護裝備的品種及數量可參考建標 152-2017的規定。防護裝備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9.2.5 微型消防站應結合單位實際選擇配備滅火及搶險救援器材,但不應低於表2的規定,其他品種及數量可參考建標 152-2017的規定。滅火及搶險救援器材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9.2.6 微型消防站應結合實際選擇配備通信器材,其配備標準不宜低於表2的規定。通信器材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表2 微型消防站裝備配備參考標準
序號 |
類別 |
器材名稱 |
單位 |
數量 |
配備要求 |
1 |
滅火救援器材 |
消防水槍b |
把 |
10 |
必配 |
2 |
消防水帶c |
盤 |
10 |
必配 |
|
3 |
消火栓扳手 |
把 |
4 |
必配 |
|
4 |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5kg、ABC型) |
具 |
10 |
必配 |
|
6 |
強光照明燈 |
個 |
6 |
選配 |
|
7 |
手抬消防泵 |
台 |
1 |
選配 |
|
8 |
救生緩降器 |
個 |
2 |
必配 |
表2(續)
序號 |
類別 |
器材名稱 |
單位 |
數量 |
配備要求 |
9 |
破拆器材 |
手動破拆工具組 |
個 |
1 |
必配 |
10 |
消防斧 |
把 |
2 |
必配 |
|
11 |
絕緣剪斷鉗 |
把 |
1 |
選配 |
|
12 |
鐵鋌 |
把 |
1 |
選配 |
|
13 |
多功能撓鈎 |
套 |
1 |
選配 |
|
14 |
個人防護裝備 |
消防頭盔 |
頂 |
6 |
必配 |
15 |
消防員滅火防護服 |
套 |
6 |
必配 |
|
16 |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 |
雙 |
6 |
必配 |
|
17 |
消防安全腰帶 |
條 |
6 |
必配 |
|
18 |
消防手套 |
雙 |
6 |
必配 |
|
19 |
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 |
具 |
10 |
必配 |
|
20 |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
個 |
6 |
選配 |
|
21 |
空氣呼吸器備用氣瓶 |
個 |
6 |
選配 |
|
22 |
消防安全繩 |
根 |
6 |
必配 |
|
23 |
消防腰斧 |
個 |
6 |
必配 |
|
24 |
通訊器材 |
外線固定電話 |
台 |
1 |
必配 |
25 |
對講機 |
台 |
6 |
必配 |
|
26 |
其他 |
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儀 |
套 |
1 |
選配 |
27 |
各類警示牌 |
套 |
1 |
必配 |
|
28 |
隔離警示帶 |
盤 |
2 |
選配 |
|
29 |
測溫儀 |
個 |
1 |
選配 |
|
30 |
閃光警示燈 |
個 |
2 |
選配 |
9.3 演練實施
9.3.1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根據經營業態的不同,制定符合經營業態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大型商業綜合體微型消防站結合經營業態實際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9.3.2 大型商業綜合體在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a) 向消防指揮中心“119”報火警;
b) 微型消防站隊員接到火警通知后,應迅速攜帶應急裝備,向火場集結,利用現場消防設施、器材,在三min內組成“滅火救援第二戰鬥力”,接應第一戰鬥力量(火災現場滅火救援人員),進行滅火救援;
c) 通訊、疏散、救護等各個功能小組按照分工,积極開展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行動,第一戰鬥力量應協助第二戰鬥力量工作;
d) 消防隊到達現場后形成“滅火救援第三戰鬥力”,第二戰鬥力量應協助第三戰鬥力量工作。
9.3.3 微型消防站應納入當地滅火救援聯勤聯動體系,參与周邊區域滅火。
文章來源:安徽消防網(安徽省消防總隊),江蘇消防工程公司提供設計、施工、維保,安徽消防工程公司加盟-平安消防集團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