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正規的嗎_江蘇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發〔2020〕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5年10月14日印發的《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1.2 適用範圍 1.3 突發事件的概念和分類 1.4 突發事件的分級 1.5 工作原則 1.6 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1.7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2.2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2.3 工作機構 2.4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機構 2.5 現場指揮部 2.6 專家組 3 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 風險防控 3.2 監測 3.3 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指揮協調 4.4 處置措施 4.5 緊急狀態 4.6 信息發布 4.7 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恢復重建 5.3 調查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6.2 財力保障 6.3 物資保障 6.4 安全防護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交通運輸保障 6.8 通信信息保障 6.9 公共設施保障 6.10 基礎信息服務保障 6.11 科技與產業保障 6.12 區域合作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編製與修訂 7.2 演練 7.3 宣傳與培訓 8 附則 9 附件 9.1 省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繫結構圖 9.2 省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提高本省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江蘇省機構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全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3 突發事件的概念和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4 突發事件的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事件分級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底線思維、着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論述,加強風險防範和應急準備,推進全省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導,社會協同。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引導社會和公眾有序參与,充分發揮基層一線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會資源,健全信息和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3)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強化應急裝備技術支撐,依靠科技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 (4)信息公開,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統一發布權威信息,認真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提高宣傳引導的導向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1.6 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或超出我省應對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應對。較大突發事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設區市和縣級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 各級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應急響應分級以及分級響應措施在專項、部門等預案中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規定。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其他需要省級響應的突發事件,省人民政府根據情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1.7 應急預案體系 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按照制定主體劃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7.1 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總體應急預案是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本級人民政府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工作而預先制定的部門工作方案。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組織編製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是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法人,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7.2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製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並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單獨編製工作手冊,或將有關內容融入應急預案合併編製。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与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並結合實際情況而制訂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動方案應當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採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 組織體系 省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繫結構圖見附件9.1。 2.1 領導機構 在省委領導下,省人民政府是負責本省範圍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統籌制定全省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全省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重大問題,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指導其他各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依據省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成立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一般下設辦事機構,明確成員單位。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協調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3 工作機構 省應急管理廳是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工作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統籌全省應急能力建設,協助省領導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省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和實施;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協助完成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4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機構 在市、縣(市、區)地方黨委領導下,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5 現場指揮部 突發事件發生后,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物資保障、信息發布、基礎設施保障、通信保障、專家支持、善後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部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2.6 專家組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諮詢制度,研究突發事件應對等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工作。 3 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 風險防控 (1)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制定風險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依法對各類危險源與危險區域進行辨識和評估,建立清單與台賬,加強檢查監控,針對風險隱患採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與公開機制。職能部門定期綜合評估和分析潛在風險,研判突發事件可能趨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 (2)統籌建立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完善鄉鎮(街道)、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制定重大風險源防控措施、應急預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業單位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4)強化基礎設施安全防控。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以及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應當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辨識與評估,增強風險防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堅持底線思維,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切實做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各項工作,從源頭提升突發事件預防監測和應急救援能力。 3.2 監測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突發事件牽頭應對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數據庫,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3.3 預警 3.3.1 確定預警級別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徵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一般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紅色)為最高級別。 3.3.2 發布預警信息 接到報警信息后,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分析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根據分析評估結果,確定預警級別,經審批后通過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發布預警信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時、準確、客觀地公開播發預警信息。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發布一級、二級預警信息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或本級政府受委託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發布三、四級預警信息由本級政府受委託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 3.3.3 採取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預警級別、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增加觀測頻次,加強預報,暢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時收報相關信息,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2)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時,集結應急救援力量預先布置到可能事發區域。 (3)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4)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有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措施。 (5)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3.4 調整、解除預警 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各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部門應當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及時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情況。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各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響應 省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見附件9.2。 4.1 信息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統籌各項應急資源,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建立規範的基層網格員制度,做到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和先期處置,為突發事件及時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后,基層網格員和有關單位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針對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信息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做到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損害程度、現場救援情況和已採取的其他措施等,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敏感性突發事件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涉外機構通報。 4.2 先期處置 事發單位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開展應對處置工作,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积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地區、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及時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在第一時間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並服從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決定,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基層應急隊伍,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人民政府立即依法組織先期處置,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 4.3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啟動省級應急響應,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形,必要時,由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帶領省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啟動相應省專項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迅速趕往事發現場,指揮協調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 (2)現場指揮。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並指定現場指揮長,負責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組,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協同聯動。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規定的指揮關係、指揮權限和協同機制,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組織參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4.4 處置措施 (1)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責任單位积極落實現場指揮部指令。 ①做好現場信息獲取工作,開展災情研判,制定處置方案。 ②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控制傳染源,加強現場公共衛生監測與防疫工作。 ③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員密集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④立即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開展災情評估及環境應急監測,保護環境敏感目標,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⑤及時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調度和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⑥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與救災物資,必要時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 ⑦依法從嚴懲處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⑧加強輿情監管,依法打擊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的行為。 ⑨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責任單位积極落實現場指揮部指令。 ①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与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地方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視台(融媒體中心)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恢復社會秩序。 ⑤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緊急狀態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省內部分地區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請國務院作出決定。 4.6 信息發布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黨委宣傳部門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方案,與相關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導下,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完善輿情收集分析和信息發布機制,依法依規發布信息。參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7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有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結束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發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訂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救助,並提供心理輔導與司法援助;對緊急調集、徵用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 恢復重建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儘快組織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油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科學制定恢復重建和發展規劃,有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支援。 5.3 調查評估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對於重大突發事件,省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省、市、縣(市、區)黨委政府應當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為建設一支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支持保障。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幹力量。縣級以上應急管理、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能源、通信、林業、新聞宣傳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提高人員素質,加強裝備建設。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應急救援力量。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着力構建我省軍地搶險救災應急指揮協同、常態業務協調、災情動態通報和聯合勘測、兵力需求提報、應急資源協同保障五個工作機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需要,協助地方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基層應急隊伍。基層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勵縣、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整合各類應急資源,推進專兼結合、一隊多能的綜合性鄉鎮應急隊伍建設,發展災害信息員、氣象信息員等一員多職應急信息員隊伍。 社會應急隊伍。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有序參与應急救援和服務工作。 建立健全應急隊伍跨區域的交流與合作機制,積极參与“長三角”等區域應急救援行動。 6.2 財力保障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預案編製與演練、平台建設、物資儲備、培訓和宣傳教育、救援隊伍建設,以及監測與預警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評估。 完善突發事件風險社會分擔機制。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引導社會資金參与應急體系項目建設。 6.3 物資保障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發改、財政、商務、應急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省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鼓勵和引導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6.4 安全防護保障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按照統一指揮參加應急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及涉險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科學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維護。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場所、人群、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积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6.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建各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和建設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7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海事、鐵路、航空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的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航空、鐵路、公路、水運等應急運力協調機制,加強交通應急搶險能力建設。加強應急物流體系建設,開闢應急運輸綠色通道,提高人員、物資緊急運輸能力。依託解放軍、武警部隊、海上搜救、民航、通用航空等水陸空資源,健全水陸空緊急運輸服務隊伍體系。進一步規範社會運力徵用程序,完善補償辦法。深化軍地合作,實現運輸資源優勢互補。 6.8 通信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廣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建立應急通信、廣播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專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平台,強化公用通信網絡、衛星通信網絡的應急通信能力建設,提升面向公眾的突發事件應急信息傳播能力。突發事件發生后,通信主管部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現場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加強各級綜合應急平台和專業應急平台建設,推動應急平台之間互聯互通、數據交換、系統對接、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應急平台的智能化、規範化和實效性,增強信息彙集、輔助決策、指揮調度能力。 6.9 公共設施保障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應急疏散基地(地域)和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必需的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注重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並保證避難場所的正常運營。 6.10 基礎信息服務保障 氣象部門負責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水利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江河、湖泊、水庫水情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提供風暴潮、海浪、海嘯、赤潮、綠潮、海冰等海洋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務;及時提供突發事件事發地遙感監測、無人機航攝等技術支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地圖、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務。 建立並規範數據採集、維護、交換、更新長效機制,做好應急平台和基礎數據信息系統建設對接,實現監測、監控、預警等工作信息化、現代化。 6.11 科技與產業保障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應急管理裝備技術支撐,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推進應急管理科技自主創新,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根據國家應急平台體系技術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綜合應急平台和專業應急平台,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同承擔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工作。 6.12 區域合作保障 省人民政府指導、鼓勵各地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與聯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應急資源區域共享機制。 加強與毗鄰省(市)的應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斷完善長三角等應急管理聯動機制,加強訓練基地共享與應急演練聯動,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合作與聯動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編製與修訂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本地區預案體系建設。應急預案編製或修訂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在編製或修訂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預案報審備案、評估與修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2 演練 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參与廣泛、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應急預案組織綜合應急演練和專項應急演練,必要時可以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整體協同處置能力。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常態化應急演練。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也應當結合實際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7.3 宣傳與培訓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通過多種形式推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公眾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幼兒園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教育培訓工作。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8 附則 (1)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編製,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 附件
9.1 省突發事件應對組織體繫結構圖 9.2 省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