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依法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准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註冊 消防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后,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二條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並研究確定本地區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題,會同公安部確定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並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負責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Level2 CertifiedFireEngineer, Level1 CertifiedFireEngineer,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八條公安部組織成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一級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研究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第五條註冊消防工程師分為高級註冊消防工程師、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高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評價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