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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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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註冊網址_北京市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

北京市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是指下列戶籍在北京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的子女:

()烈士的子女;

()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範(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以下簡稱英雄模範)的子女;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第三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普惠性幼兒園就讀,消防救援入員子女入幼兒園,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屬支隊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將子女入園需求匯總報至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予以優先安排。

第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入小學、初級中學,按照北京市關於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教育優待標準,享受義務教育優待,並由消防救援人員所屬支隊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身份認定證明並報至駐地或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由區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安排。

第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降低20分錄取:

()現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和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並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烈士子女。

第六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降低10分錄取:

()現在擔任滅火救援任務的總隊()以下單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並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擔任滅火救援任務的總隊()以下單位(或擔任戰備值班任務的師以下戰鬥部隊)工作累計滿5年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現在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以及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單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並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因公犧牲和一至四級因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第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在總分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不含已享受上述加分待遇的消防救援人員子女)

第八條

原籍為本市的消防救援人員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的,可在父()原戶籍所在區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質量較好的普通高中就讀。

()現在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和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並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第九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需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達到相關專業的國家體檢標準,可在全市範圍內中等職業學校(不含藝術、體育類)就讀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借讀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根據其申請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安排到相應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

第十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高考成績達到批次控制線未被錄取的,經徵求本人意見,由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協調符合投檔要求的市屬高等學校調劑錄取,有關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积極配合。

第十一條

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參加全國統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因公犧牲和一至四級因公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單位工作累計滿20年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在駐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單位工作累計滿10年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人員子女享受高考、中考優待,由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和中國消防救援學院政治部門匯總審核后報應急管理部教育訓練司審批,應急管理部教育訓練司審批後印送教育部辦公廳、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教育考試院。

第十四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責成北京市教育考試院及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教育優待政策實施。北京市教育考試院、各區招生考試部門及學生所在學校要將擬享受優待學生姓名、家長姓名及所在單位名稱、優待原因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和中國消防救援學院政治部門負責從教育行政部門收集舉報信息並嚮應急管理部教育訓練司反饋,待應急管理部教育訓練司調查核實后將結果反饋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結束后,對舉報核實結果未回復教育行政部門的,視為舉報屬實,取消被舉報消防救援人員子女的教育優待資格;對錄取后被舉報並屬實的,報教育行政部門后,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十五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本區域內的學校嚴格執行教育優待政策。

第十六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落實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教育優待情況納入文明單位評選內容,應急管理部教育訓練司,市各級應急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和中國消防救援學院政治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獎勵不含集體功和集體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艱苦邊遠地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島嶼,以及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具體標準按國人部發(2006)61號、解放軍總後后財〔20091110,后財[2009111號和后財〔2009116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