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線路5檢測_規範詳解:地鐵內商業設施布置的消防要求
在住建部第二次徵求意見的《建築防火通用規範》中有專門關於地鐵要求的章節,在4.4地鐵章節,其中4.4.2條是專門針對地鐵車站內商業設施布置方面的規定的內容,4.4.3條是關於與非地鐵功能場所相鄰的地鐵車站的要求。
4.4.2 地鐵車站內的商業設施等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站台層、站廳付費區、站廳非付費區的乘客疏散區以及用於乘客疏散的通道內,不應有商鋪和非地鐵運營用房;
2 位於站廳的商鋪不得經營和儲存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物品,不得儲存可燃性液體類物品;單處商鋪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m2,每處集中布置的商鋪總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100m2。商鋪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 的防火隔牆或耐火極限不低於 3.00h的防火捲簾與其他部位分隔,商鋪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
4.4.3 與非地鐵功能場所相鄰的地鐵車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地鐵功能場所與站廳公共區同層時,站廳公共區應採用防火牆與非地鐵功能場所分隔,相互間不應直接連通;
2 非地鐵功能場所位於站廳的上層或下層時,站廳不應採用中庭與非地鐵功能場所連通;在站廳非付費區連通非地鐵功能場所的樓梯或扶梯的開口部位應具有能分別由地鐵和非地鐵功能場所控制且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 的防火捲簾,樓梯或扶梯周圍的其他臨界面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
3 非地鐵功能場所位於站廳層與站台層之間時,站台至站廳的樓梯或扶梯不應與非地鐵功能場所連通,樓梯或扶梯穿越非地鐵功能場所的部位周圍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
條文解釋:
4.4.2 【編製依據】
《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 51298-2018 第4.1.5 條第1、2 款【強條】。
【編製說明】
本條規定了地鐵車站內商業服務設施的布置與防火分隔要求,為現行國家標準《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 51298-2018 第4.1.5 條第1、2 款的規定。為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方便市民的出行和生活,在地下車站的非付費區內設置商業便民服務設施的情形越來越普遍。
但是,地鐵、商業或地下交通換乘場所都是人員聚集的地方,無論那部分發生火災都會造成嚴重後果,必須採取嚴格控制,以最大限度地減小火災的可能危害。
設置在站廳非付費區內的商鋪不應處於乘客流線範圍內。當在非付費區內設置商業設施時,其使用區域不能與地鐵客流所需區域重合。
由於小型商業設施仍允許設置在車站公共區內,與公共區之間僅採取了一般防火分隔措施,因此,要限制單處商鋪的建築面積及其總建築面積。在布置商業設施時,要盡量分開布置,不要集中連續布置,但無論是分開布置還是連續布置,都要保證每間分隔的商業設施的建築面積小於等於30m2,所有商業設施的總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00m2。
4.4.3 【編製依據】
《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 51298-2018 第 4.1.5 條第 3 款【強條】、第 4.1.6 條【非強條】。
【編製說明】
本條規定了地鐵車站與非地鐵功能場所的布置與防火分隔要求,由現行國家標準《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 51298-2018 第 4.1.5 條第 3 款和第 4.1.6 條的規定修改而成。當在站廳層與站台層之間或站廳的上一層或下一層上下重疊布置商業設施或其他非地鐵功能的場所時,所有與地鐵運營無關的非地鐵功能的場所均禁止在站台層或站廳公共區開設中庭或其他洞口與地鐵的站台層或站廳層直接連通。
從站台層到站廳層、穿越非地鐵功能場所的樓梯或扶梯,或者設置在站廳公共區非付費區內聯繫非地鐵功能場所的樓梯或扶梯,由於樓梯或扶梯周圍的空間與其所聯繫的空間分別處於不同的防火分區和功能區。
因此,要求採用防火牆或能達到與防火牆防火性能要求的措施進行分隔,相互間不能相互借用安全出口,且這些樓梯或扶梯要盡量從車站本體外接入,以切實保證地鐵工程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