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登錄_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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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試驗區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
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單位名稱 (印章)單位地址 填表日期 消防安全告知書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現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當事人承諾符合消防安全標準並提供相關材料的,消防救援機構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二、行政許可範圍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等;
(二)公共娛樂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遊藝、遊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三、基本要求
開辦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
公眾聚集場所的設置地點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修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2019年修訂)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申請材料
公眾聚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2.營業執照;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場所平面布置圖;
6.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7.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1、2、3項材料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或者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
五、辦理時限
消防救援機構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辦理《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證》,並在線送達;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對到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當場作出決定,並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六、法律責任
消防救援機構經現場核查,發現單位(場所)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的,依法撤銷許可並予以處罰。對作出虛假承諾的單位和個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消防安全承諾書(填寫單位場所名稱,應與營業執照註冊名稱一致)現就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諾:
一、已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告知事項的全部內容已經知曉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滿足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的各項消防安全要求;
□ 日(不超過30日)內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滿足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的各項消防安全要求。
三、在使用、營業過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
四、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五、及時提交相關材料,並確保真實、合法、有效。
以上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有違反承諾的行為,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簽名:
年 月 日基本信息登記表
場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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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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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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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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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所 建築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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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層數 (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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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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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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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性質 |
□公共娛樂場所: □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遊藝、遊樂場所 □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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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飯店 □商場 □集貿市場 □客運車站候車室 □客運碼頭候船廳 □民用機場航站樓 □體育場館 □會堂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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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所在 建築情況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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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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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層數 (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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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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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驗收/備案 情況 |
□依法通過消防驗收 文 號: □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文 號: □依法不需要進行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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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消防設施: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氣體滅火系統 □泡沫滅火系統 □机械防煙系統 □机械排煙系統 □消防控制室 □室內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消防電梯 □應急廣播 □應急照明 □疏散指示標誌 □其他消防設施: □安全出口 數量: □滅火器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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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說 明1.告知承諾書應由公眾聚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加蓋印章,沒有單位印章的,應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
2.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基本信息登記表,保證內容準確、完整,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虛構、偽造或編造事實,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3.填寫應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或打印,字跡清楚,文面整潔,不得塗改。
5.文書中的“□”,表示可供選擇,在選中內容前的“□”內畫√。
6.“建築結構”填寫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鋼結構等類型。“使用層數”填寫場所實際使用建築樓層號。
7.“場所所在建築情況”一欄中分別填寫所在建築的名稱、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如場所獨自使用一棟或多棟建築的,則無需填寫該欄。
8.“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填寫場所使用多棟建築等情況,包括每棟建築的名稱、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
9.申請人通過消防業務受理窗口以及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的材料請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打印、複印或按照A4型紙的規格裝訂,其中“營業執照”、“法律文件”、“資格證書”等均為複印件,經申請人簽名確認並註明日期,並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現場核對複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提交材料的,應當掃描或拍照上傳有關材料原件,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通過部門間政務信息共享進行核實。
10.申請人無法提交“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提供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由消防救援機構通過網絡核驗進行核查。
式樣二
(此處印製消防救援機構名稱)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申請
受理/不予受理憑證
X消安憑字〔 〕第 號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你(單位) 年 月 日申請 (場所名稱) (地址:
)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提供了下列材料:
□ 1.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 2.營業執照;
□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
□ 4.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 5.場所平面布置圖;
□ 6.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 7.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審查,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消防安全許可;□2.不屬於本消防救援機構管轄,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正上列第 項材料。
/經審查,申請符合規定,予以受理。(消防救援機構受理專用印章)
年 月 日申請人簽收: 年 月 日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存檔。說明:第1、2、3項材料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或者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
式樣三
自由貿易試驗區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證
X消安許字〔 〕第 號場所名稱: 消防安全責任人:
地 址: 使用性質:
場所所在建築名稱: 場所所在層數:
發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許可專用印章)
年 月 日本證根據你單位(場所)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諾出具。你單位(場所)應當依法履行消防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式樣四
(此處印製消防救援機構名稱)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X消安許限字〔 〕第 號
:
根據你單位(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諾,我
於 年 月 日派員進行了現場核查。經檢查,你單位(場所)存在下列消防安全問題:對上述問題,責令你單位(場所)於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間,你單位(場所)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消防救援機構印章)
年 月 日被檢查單位(場所)簽收: 年 月 日一式兩份,一份交被檢查單位(場所),一份存檔。
式樣五
(此處印製消防救援機構名稱)
撤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
消防安全許可決定書
X消安許撤字〔 〕第 號
:
根據你單位(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諾,我
於 年 月 日派員現場核查時發現你單位(場所)作出的承諾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並責令你單位(場所)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文號: )。經檢查,你單位(場所)尚未改正下列消防安全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撤銷你單位(場所)《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證》(X消安許字〔 〕第 號)。
你單位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停止使用、營業。在此期間,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消防救援機構印章)
年 月 日簽收人: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