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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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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平台在線註冊_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

為規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其中,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遊藝、遊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一、消防安全責任

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全面負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等合法手續。

(二)公眾聚集場所應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和責任範圍。

(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並落實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場所消防安全條件符合規定,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安全管理與本場所的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依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7.組織制定符合本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四)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負責場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場所(責任區域)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7.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熟悉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鼓勵大型公眾聚集場所聘用註冊消防工程師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眾聚集場所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當事人訂立的相關租賃或承包合同應依照有關法規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應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七)對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者和使用者的公眾聚集場所所在建築,除應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還應明確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

二、消防安全技術條件

公眾聚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築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區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內外部裝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器材及標誌、電氣線路等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點詳見附件〔1〕)。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修訂,本消防技術標準要點與消防技術標準不一致時,以頒布的消防技術標準為準。

三、消防安全管理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點詳見附件〔2〕),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2.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3.嚴格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

4.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5.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不被破壞、佔用;

7.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8.定期開展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

9.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規定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附件: 1.公眾聚集場所消防技術標準要點

2.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要點

3.相關消防法律、規章及技術標準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技術標準要點

 

本標準所列要點為現行消防技術標準中具有普遍性的規定,除本要點外,公眾聚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築的其他具體防火要求詳見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公眾聚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築採取特殊消防設計時,其防火要求可按特殊消防設計確定的相關技術措施執行。

一、總平面布局

(一)防火間距

1.為防止着火建築的火勢向相鄰建築蔓延,兩幢高層建築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3m;高層建築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築(包括高層建築裙房)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於9m;兩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築(包括高層建築裙房)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2.建築周邊擴建附屬用房不應佔用防火間距,兩幢建築之間不應存在擴建屋頂、雨棚、圍欄,堆放可燃物,設置封閉連廊等改變或佔用防火間距的情況。

(二)消防車道

1.為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撲救建築火災的需要,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m,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2.消防車道路面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停車泊位、路樁、隔離墩、地鎖等障礙物,並設有“嚴禁佔用”等標誌。

3.消防車道兩側、上方不應有影響消防車通行和作業的電力設施、架空管線、廣告牌、圍牆、柵欄、樹木等障礙物。

4.回車場地面及周圍不應設置有妨礙消防車回車操作的障礙物。

5.控制車輛、人員進出的柵欄、欄杆等應具有緊急情況下開啟的措施。

(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1.為滿足撲救建築火災和救助建築中遇困人員需要,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10m;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20m和10m。

2.為方便消防救援人員進入建築內部實施滅火救援,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位置,每層均應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間距不宜大於20m,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於1.0m。窗口的玻璃應易於破碎,並應設置可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誌。

3.為使消防救援人員能儘快安全到達着火層,建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直通室外的樓梯或者直通樓梯間的入口不應被佔用、堵塞、封閉,並應設有警示標誌。

4.不應佔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改變用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二、平面布置

(一)一般要求

1.不得在公眾聚集場所(賓館、旅館除外)的經營、儲存等區域設置人員居住場所。

2.為避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公眾聚集場所內嚴禁附設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

3.除為滿足建築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公眾聚集場所內不應設置生產場所和其他庫房。

4.液化石油氣火災危險性大,為防止燃氣積聚在室內產生火災或爆炸隱患,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娛樂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5.為減少氣體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因素,位於高層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

6.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置。

7.冷庫應設置在地上,確需設在地下時,只允許設置在地下一層。冷庫的隔熱材料應為不燃材料,採用難燃材料時應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穿過庫房隔熱層的電氣線路應採取金屬管保護。

(二)商店

1.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耐火性能較低,商店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

2.為便於人員快速疏散,營業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3.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於火災撲救,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4.商店的附屬庫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隔牆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三)兒童活動場所

1.兒童的行為能力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為便於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2.為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兒童活動場所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四)劇場、電影院、禮堂

1.劇院、電影院和禮堂人員密集,需重點考慮安全疏散,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

2.劇院、電影院和禮堂內人員通常集中精力於觀演等某件事情中,對周圍火災難以及時知情,在疏散時與其他場所的人員存在混合的情況。因此,要採用防火隔牆將這些場所與其他場所分隔,疏散樓梯盡量獨立設置,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3.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且觀眾廳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為方便滅火救援和人員安全疏散,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於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400m2。

4.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5.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為提高場所的消防安全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五)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1.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人員密集,人員組成複雜,為便於人員安全疏散,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

3.為避免火災在不同廳、室之間或在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蔓延,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廳、室之間及與建築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牆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築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六)餐飲場所

1.廚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或防火捲簾。

2.供廚房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築外,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於1m3,並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中間罐下部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廚房區採用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築、重要公共建築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築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於1m3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築貼鄰時,應採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三、防火分區及防火分隔

(一)一般要求

1.同一建築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為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為保證防火分區的完整性,不應破壞防火分區,擅自拆除防火牆及牆上防火門窗、防火捲簾等圍護構件或改變其位置及類型。

3.防火門開啟方向上不應有影響開啟的障礙物,常閉型防火門門扇不應使用插銷、門吸、木楔等物件保持開啟狀態,常開型防火門不應採用插銷將門扇固定在開啟位置。

4.防火捲簾導軌應無變形、軌道內無阻礙捲簾下降的障礙物,防火捲簾下方不應有影響捲簾正常下降的障礙物,地面應標註明顯的警示標誌。

5.不得採用夾芯材料為易燃、可燃的彩鋼板作為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構)築物。非承重外牆、房間隔牆採用金屬夾芯板時,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要求。

(二)防火分區

1.為將火勢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建築應劃分防火分區,高層建築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500m2;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單、多層建築,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500m2;耐火等級為三級的單、多層建築,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m2;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單、多層建築,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600m2;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m2。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上述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根據使用功能及消防設施和建築裝修情況對其防火分區大小作適當調整,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m2;設置在單層建築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m2;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m2。

3.考慮到安全疏散和撲救問題,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總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00m2;當總建築面積確需大於20000m2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將商店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m2的區域。相鄰區域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

(三)防火分隔及封堵

1.建築內上、下層之間不應開設連通的開口,當確需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且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后大於單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時,應劃分防火分區;當設置中庭時,開口周圍應設置防火隔牆、防火玻璃隔牆、防火捲簾等,且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2.為防止火災通過各類豎井垂直蔓延,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組件不應開裂、脫落。

3.不應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井道內堆放可燃物。

四、安全疏散

(一)一般要求

1.為使人員在建築着火后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而且為避免兩個疏散出口之間距離過近,在火災中實際上只能起到1個出口的作用,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2.為保證人員疏散的可靠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

3.為方便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窗口、陽台等部位不得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窗口、陽台等部位宜根據其高度設置適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4.設置在建築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採用常開防火門,但為避免煙氣或火勢通過門洞竄入疏散走道內,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採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5.為避免在火災情況下人員因為疏散門而出現阻滯或無法疏散的情況,除允許開啟方向不限的疏散門外,其他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採用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和摺疊門。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8.不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方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管道、門垛等突出物,不得在疏散走道、門廳、樓梯間、前室、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其充電。

(二)疏散距離

1.安全疏散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築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築應有所區別。

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高層旅館、其他場所,當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時,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分別不應大於25m、30m、40m。

3.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建築,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22m;高層建築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20m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高層旅館,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分別不應大於9m、15m。

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觀眾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5.建築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增加25%。

(三)疏散寬度

1.為保證人員疏散的基本需要,應確定建築中疏散門、安全出口與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同時應根據公眾聚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築內的人員數量和百人疏散寬度指標計算出總疏散寬度。

2.單、多層建築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10m,單面布房的高層建築和雙面布房的高層建築,其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30m和1.40m。

3.單、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10m和1.20m。

4.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於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範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5.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3.00m,並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6.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的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於0.60m計算,且不應小於1.00m。

7.觀眾廳座位數不大於2500座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其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於0.75m計算;觀眾廳座位數分別為3000座~5000座、5001座~10000座、10001座~20000座的體育館,其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分別按每100人不小於0.5m、0.43m和0.37m計算。

8.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築,建築層數分別為1~2層、3層、大於等於4層的地上樓層,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凈寬度應分別按0.65m、0.75m和1.0m計算;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大於10m和大於10m的地下樓層,該值應分別按0.75m和1.0m計算。

9.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四)疏散人數

1.疏散人數的確定是場所疏散設計的基礎參數之一,其數量可通過人員密度乘以場所建築面積計算得到。

2.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於1.0人/m2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於0.5人/m2計算。

3.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築面積乘以人員密度計算,地下第二層、地下第一層、地上第一層和第二層、地上第三層、地上第四層及以上各層的商店營業廳內的人員密度分別為0.56人/m2、0.60人/m2、0.43~0.60人/m2、0.39~0.54人/m2、0.30~0.42人/m2。對於建材商店、傢具和燈飾展示建築,其人員密度可按上述值的30%確定。

4.飲食建築中用餐區域的疏散人數宜按每個座位佔用面積計算確定:餐館1.3m2/座,快餐店1.0m2/座,飲品店1.5m2/座;附建在商業建築中的餐飲場所,其疏散人數應按商店營業廳人數計算。

五、內部裝修

(一)一般要求

1.場所內部裝修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避免採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

2.為保證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誌的使用功能,建築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區、防煙分區等。

3.廚房內火源較多,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嚴格要求,廚房的頂棚、牆面、地面均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4.為保證人員在豎向疏散時的安全性,疏散樓梯間和前室的頂棚、牆面和地面均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5.為保證疏散指示標誌和安全出口易於辨認,避免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發生錯誤判斷,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頂棚、牆面不應採用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鏡面反光材料。

6.為避免照明燈具、電加熱器具等引發火災,照明燈具及電氣設備、線路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非不燃性裝修材料或構件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與窗帘、帷幕、幕布、軟包等裝修材料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m;燈飾應採用難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7.為避免電氣設備引發火災,建築內部的配電箱、控制面板、接線盒、開關、插座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性、易燃性裝修材料上;用於頂棚和牆面裝修的木質類板材,當內部含有電器、電線等物體時,應採用難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8.為避免採用電加熱供暖系統的室內場所,如汗蒸房等發生火災,當室內頂棚、牆面、地面和隔斷裝修材料內部安裝電加熱供暖系統時,室內採用的裝修材料和絕熱材料應為不燃性。當室內頂棚、牆面、地面和隔斷裝修材料內部安裝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統時,其頂棚採用的裝修材料和絕熱材料應為不燃性材料,其他部位的裝修材料和絕熱材料應為不燃性或難燃性。

9.為了避免飾物引發火災,建築內部不宜設置採用易燃性裝飾材料製成的壁掛、布藝等,當確需設置時,不應靠近電氣線路、火源或熱源,或採取隔離措施。

10.無窗房間不利於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除不燃性外,應在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一級。

(二)單、多層民用建築

1.民用機場航站樓的頂棚和牆面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2.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的頂棚和牆面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其他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3.觀眾廳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4.大於3000座位的體育館的頂棚和牆面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其他體育館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5.商店營業廳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6.賓館設置送迴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時,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7.歌舞娛樂遊藝場所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8.營業面積大於100m2的餐飲場所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三)高層民用建築

1.民用機場航站樓的頂棚和牆面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2.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的頂棚和牆面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其他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3.建築面積大於400m2的觀眾廳的頂棚和牆面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其他觀眾廳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4.商店營業廳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5.賓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6.歌舞娛樂遊藝場所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7.餐飲場所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四)地下建築

1.觀眾廳、商店營業廳的頂棚、牆面和地面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2.賓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3.歌舞娛樂遊藝場所的頂棚和牆面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4.餐飲場所的頂棚、牆面和地面應採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六、消防水源

(一)設置要求

1.消防水源可取自市政給水管網、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天然水源為河流、海洋、地下水等,也包括景觀水池、游泳池、池塘等,同時要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的水量和水質的技術措施。

2.公眾聚集場所所在建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應設置消防水池:

(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網或入戶引入管不能滿足室內、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2)當採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條入戶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於20L/s或建築高度大於50m時;

(3)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於建築室內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二)外觀要求

1.消防水池的排污管、溢流管應引向集水井,通氣孔應暢通。

2.消防水池浮球控制閥的啟閉性能應良好。向下按壓浮球時,浮球控制閥應開啟並保持進水通暢;鬆開浮球時,浮球控制閥應關閉並保持無水流出。

3.消防水池供消防車取水的取水口保護措施應完好、標誌應清晰。

(三)功能要求

1.先確認消防水池液位計上端閥處於開啟狀態、下端排水閥處於關閉狀態,然後打開液位計進水閥,觀察浮標的升起高度,讀取水池液位高度,依據水池截面積,計算實有儲水量。

2.根據計算結果,判斷實有儲水量應滿足設計要求。

3.關閉液位計進水閥,打開排水閥,排出液位計內余水。

4.設有电子水位儀的,可直接讀取儲水量。

七、室外消火栓系統和水泵接合器

(一)設置要求

1.室外消火栓是設置在建築物外消防給水管網上的供水設施,也是消防車到場后需要使用的基本消防設施之一,公眾聚集場所所在建築的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2.水泵接合器主要用於連接消防車,向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或固定消防炮等水滅火系統或設施供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超過5層的公共建築,高層建築,超過2層或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的地下建築(室),其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二)外觀要求

1.消火栓組件不應缺損,栓口不應漏水,地下消火栓地面標誌應醒目、清晰。

2.容易被車輛等撞擊的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其防撞措施應完好;地下消火栓所在地面塗刷、設置的防止佔用、停放車輛的標誌、措施應完好。

3.消火栓不應被圈佔、挪用、埋壓,或被拆除;消火栓安裝井應無積水,消火栓控制閥門應處於開啟狀態、操作應方便。

4.水泵接合器標誌牌(所屬系統和服務區域)應醒目、清晰,相關組件應完好有效。

5.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三)功能要求

1.使用消火栓扳手檢查消火栓悶蓋、閥桿操作應靈活;使用專門工具檢查地下消火栓井蓋應能順利開啟,井內應無積水、以及妨礙操作的雜物等。

2.使用消火栓測試接頭,打開消火栓閥桿,檢查消火栓供水壓力應滿足設計要求;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同時打開多隻室外消火栓管網上的消火栓,檢查其最不利情況下供水壓力和能力應滿足設計要求。

3.採用消防泵組供水的,模擬消火栓啟泵按鈕動作,檢查消防泵組應能自動啟動,啟動后水泵供水壓力及流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八、室內消火栓系統

(一)設置要求

室內消火栓是建築內初期火災的主要滅火、控火設備,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位於高層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

2.體積大於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築、商店建築、旅館建築;

3.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建築;

4.位於建築高度大於15m或體積大於10000m3的單、多層民用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外觀要求

1.消火栓箱標誌應醒目、清晰,本體及周圍不應存在影響辨認的障礙物,箱體內應張貼操作說明。

2.消火栓箱不應上鎖,水帶、水槍、消火栓、消火栓啟泵按鈕等配件應齊全;水帶應無霉變、粘連、塗膠層應無開裂;消防接口與水帶連接應牢固,密封墊應完好;消火栓接口、手輪應完好,用於減壓、穩壓的孔板等應完好;消火栓啟泵按鈕接線應完好;擊打錘應在位;有巡檢指示功能的按鈕,其巡檢指示燈應定期閃亮。

3.消火栓箱內配置的消防軟管卷盤組件應完整,膠管與小水槍、閥門等連接應牢固,膠管無粘連、開裂;支架的轉動機構靈活,轉動角度滿足使用要求;閥門操作手柄完好。

(三)功能要求

1.消火栓栓口的安裝高度應便於消防水帶的連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嚮應便於消防水帶的敷設,並宜與設置消火栓的牆面成90º角或向下。

2.檢查箱門的開啟應靈活、開啟角度不應小於120°;轉動消火栓本體,旋轉型消火栓旋轉機構應靈活;拉出消防軟管卷盤,卷盤運轉應靈活,膠管展開后未出現折彎等影響出水的現象。

3.使用消火栓測試裝置,檢查任一點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大於0.50MPa;高層建築、室內凈空超過8m的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於0.35MPa,其他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於0.25MPa。

4.消防軟管卷盤的操作應方便、連接處無滲漏;檢查消防水帶在壓力狀態下應能正常供水、各接口處無滲漏。

5.模擬消火栓按鈕動作,指示燈(回答燈)應點亮,也可在消防控制室查看到聯動控制器收到的反饋信息,或在消防泵房觀察到消防泵被啟動。

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一)設置要求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於撲救和控制建築物內的初期火災,減少損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顯的作用,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乙等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築;

3.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位於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位於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5.位於高層建築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外觀要求

1.對於濕式系統,不設吊頂的場所,當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時,應採用直立型洒水噴頭;吊頂下布置的洒水噴頭,應採用下垂型洒水噴頭或吊頂型洒水噴頭。

2.噴頭本體不應變形,且無附着物、懸挂物;噴頭周圍不應存在影響及時響應火災溫度的障礙物;噴頭周圍及下方不應存在影響洒水的障礙物。

3.水流指示器前閥門應完全開啟、標誌應清晰正確,採用信號閥的,當其關閉時應能向消防控制室發出報警信號;連接水流指示器的信號模塊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水流指示器與信號模塊間連接線應牢固,線路保護措施應完好。

4.管網上標示區域、流向、系統屬性的標誌應清晰,管道上不應承載其他建築構件、裝修材料,管道及連接處應無鏽蝕、變形,管道支吊架、防護套管等應完好。

(三)功能要求

以公眾聚集場所內設置較為普遍的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為例:

1.打開水流指示器所轄區域的末端試水裝置,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樓層前室等部位的火災显示盤應能接收並显示水流指示器報警信號;關閉末端試水裝置,複位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水流指示器應能恢復至正常工作狀態。

2.開啟末端試水裝置,觀察壓力表,當濕式報警閥進口水壓大於0.14MPa、放水流量大於1L/s時,報警閥應及時啟動;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鈴應在5s~90s內發出報警鈴聲,不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鈴應在15s內發出報警鈴聲;壓力開關應及時動作,啟動消防泵並反饋信號。

3.使用秒錶計時,以自動或手動方式啟動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應在55s內投入正常運行。

4.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收到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及消防水泵的反饋信號。

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一)設置要求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火警信息,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滅火的作用,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和客運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2)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3)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兒童活動場所;

(4)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5)位於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

(6)位於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商業營業廳。

2.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二)外觀要求

1.探測器表面應無影響探測功能的障礙物(如感溫原件表面塗覆塗料,點型感煙探測器煙氣通道被塗料、膠帶紙、防塵罩等堵塞);探測器周圍應無影響探測器及時報警的障礙物(如突出頂棚的裝修隔斷、空調出風口等);具有巡檢指示功能的探測器,其巡檢指示燈應正常閃亮。

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標識應清晰,面板無破損;具有巡檢指示功能的手動報警按鈕的指示燈應正常閃亮;帶有電話插孔的手動報警按鈕,其保護措施應完好、插孔內無影響通話的雜物;手動報警按鈕周圍不應存在影響辨識和操作的障礙物。

(三)功能要求

1.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

(1)利用模擬發煙器、點燃的香煙向其側面濾網施加煙氣(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或將電吹風通電,向探測器的熱敏元件施加熱氣流(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模擬產生火災信號,探測器火警確認燈應點亮(紅色,或由綠色閃亮變為紅色常亮);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收到其輸出的火警信號,显示信息準確;其報警確認燈應能保護至火災報警控制器實施複位操作。

(2)將探頭從底座上拆離,模擬探測器故障,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接收到其發出的故障信號,显示信息準確;恢復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自動撤銷故障報警信號。

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1)手動按下(拉下)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直接壓下面板,報警確認燈應點亮(紅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接收到其發出的火警信號,显示信息應準確;使用專門複位工具進行複位操作,其複位功能應正常,複位后,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2)手動按碎(擊打)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按照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模擬報警操作,報警確認燈應被點亮(紅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接收到其發出的火警信號,信息显示準確;使按鈕恢復原狀,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十一、防煙排煙系統

(一)設置要求

1.火災時,可通過開啟外窗等自然排煙設施將煙氣排出,亦可採用机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使煙氣不致侵入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避難層(間)內。場所內下列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2.及時排除煙氣,對保證人員安全疏散,控制煙氣蔓延,便於撲救火災具有重要作用。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2)公眾聚集場所內總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一個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地上建築內的無窗房間;

(3)公眾聚集場所內建築面積大於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建築面積大於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4)中庭以及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

3.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採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牆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當場所的空間凈高分別小於等於3m、大於3m但小於等於6m、大於6m時,防煙分區最大允許面積分別為500m2、1000m2、2000m2,防煙分區長邊最大允許長度分別為24m、36m、60m(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為75m)。

(二)外觀要求

1.排煙窗窗體組件應無變形、缺損,窗扇開啟方向上不應存在影響完全開啟的障礙物,窗口兩側不應存在影響煙氣流通的障礙物。

2.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3.排煙閥、排煙防火閥格柵、蓋板等組件應完好;消防聯動控制線路保護措施應完好、控制模塊處於工作狀態;其與風管的連接應嚴密,與可燃構件的隔熱措施應完好。

4.排煙風管應無變形、破損,與可燃構件之間的隔熱措施應完好,風管上無堆放、敷設其他物品、管線等。

5.成組布置的擋煙垂壁不應存在局部缺損,擋煙垂壁上部不應存在便於煙氣流通的開口部位、空洞等,翻轉式、垂直下降式垂壁的下行方向及周圍不應存在影響其動作的障礙物。

(三)功能要求

1.具有遠距離手動執行機構的排煙窗,檢查其操作應靈活、應能完全開啟排煙窗;具有自動控制開啟功能的排煙窗,應模擬產生自動開啟條件,檢查排煙窗能否自動開啟、開啟面積是否符合要求、信號反饋是否正確等。

2.排煙風機

(1)手動啟動功能

將風機控制櫃的轉換開關置於“手動”狀態,按下風機控制櫃面板上“啟動”按鈕,現場觀察風機應能正常啟動、運轉應順暢、控制櫃面板指示燈显示應正確;風機運行信號應能正確反饋至消防控制室;用紙張測試風向,風機應向外排煙;按下“停止”按鈕,風機應能停止工作、停機信號能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2)排煙口聯鎖啟動功能

確認風機控制櫃的轉換開關置於“自動”狀態,手動打開任意一個排煙閥(口),現場查看排煙閥控制模塊動作信號燈應點亮;在風機房查看,風機應自動啟動,在消防控制室查看,相關信號應能正確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手動關閉排煙風機進風側排煙防火閥,觀察風機是否能自動停止,相關信號是否能正確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3)火災探測聯動啟動功能

確認風機控制櫃的轉換開關置於“自動”狀態,模擬防煙分區內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信號,查看電動擋煙垂壁能否自動釋放,釋放后形成的防煙分區是否嚴密;查看排煙口是否能自動完全開啟;風機能否自動啟動,相關信號显示、反饋是否正確。

十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一)消防應急照明設置要求

1.設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們在正常照明電源被切斷後,仍能以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證和有效引導人員疏散的設施。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和建築面積大於200m2的營業廳、餐廳等;

(3)建築面積大於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

2.公眾聚集場所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3.0lx,其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的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10.0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4.根據建築實踐和火災中人的行為習慣,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牆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牆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5.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標誌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不應少於1.5h;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的公共建築和總面積大於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0h;其他建築,不應少於0.5h

(二)疏散指示標誌設置要求

1.疏散指示標誌要便於人們辨認,並符合一般人行走時目視前方的習慣,能起誘導作用,要防止被煙氣遮擋。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以及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牆面或地面上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2.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該標誌是輔助疏散指示標誌,不能作為主要的疏散指示標誌:

(1)總建築面積大於5000m2的地上商店;

(2)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3)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4)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5)車站、碼頭建築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域。

(三)外觀要求

1.消防應急燈具(包括照明燈具和標誌燈具)外觀不應有破損,安裝牢固,消防應急燈具與供電線路之間不應使用插頭連接。

2.消防應急燈具產品標誌、身份證標識應清晰齊全。

3.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指示應正常(處於主電工作狀態,綠色指示燈點亮;處於故障狀態,黃色指示燈點亮;處於充電狀態,紅色指示燈點亮)。

4.埋地安裝的消防應急燈,其保護措施應完好。

5.消防應急燈具周圍不應存在影響光線照射的障礙物。

6.安裝在頂棚下方、靠近吊頂的牆面上的標誌燈具周圍不應存在影響觀察的懸挂物、貨物堆垛、商品貨架等。

7.安裝在門兩側的標誌燈具不應被開啟的門扇或其他裝飾物品、裝修隔斷遮擋。

8.安裝在疏散走道及牆面上的標誌燈具,其面板不應被塗覆、遮擋、損壞。

9.埋地安裝的標誌燈具,其金屬構件不應鏽蝕,面板罩內不應有積水、霧氣,其突出地面部分不應影響人員疏散。

10.帶有指示箭頭的標誌燈具,其指嚮應正確、有效。

(四)功能要求

1.按下試驗按鈕(或開關),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燈具能夠自動轉入應急工作工況,應急照明轉換時間不超過5s。

2.切斷正常供電的交流電源后,消防應急燈具能夠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十三、電氣線路

1.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採取穿金屬導管、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2.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於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於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3.可燃材料儲藏間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並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採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4.電線電纜外保護層、絕緣層應無破損、老化現象,電線電纜連接處保護措施應完好,電線電纜標誌應清晰、完整。

5.電纜橋架無變形,蓋板無缺損,橋架內防火分隔措施應完好。

6.金屬管、硬質阻燃塑料管無變形、連接處未鬆動、脫開,塗刷防火塗料的金屬管不存在塗層開裂、脫落現象。

十四、滅火器

(一)配置要求

1.滅火器是撲救建築初起火災最方便、經濟、有效的消防器材,公眾聚集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

2.公眾聚集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俗稱ABC乾粉滅火器)。

3.每個滅火器設置點配置的滅火器不得少於2具、不宜多於5具,每具滅火器規格通常不應低於4kg,每個設置位置距離最遠保護對象一般不應超過15~20m。

(二)外觀要求

1.滅火器關於滅火劑、驅動氣體的種類、充裝壓力、總質量、滅火級別、製造廠名和生產日期等標誌及操作說明應無殘缺、清晰明了。

2.滅火器出廠年月、水壓試驗壓力應以永久性標識(鋼印)打在滅火器不受內壓的底圈或頸圈等處。

3.維修日期標識應清晰、完好。

4.滅火器的零部件應齊全、無鬆動、脫落或損傷;鉛封、銷閂等保險裝置不應有損壞或遺失;噴射軟管應完好,不應有明顯龜裂,噴嘴不應堵塞。

5.滅火器的筒體應無明顯的損傷(磕傷、划傷)、缺陷、鏽蝕(特別是筒底和焊縫)。

6.滅火器的驅動氣體壓力應在工作壓力範圍內(貯壓式滅火器查看壓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綠區範圍內,紅區欠壓,黃區過壓)。

7.滅火器不應被開啟、噴射過。

(三)功能要求

隨機選擇1~2具不同類別的滅火器進行實際噴射,測試滅火效果及有效噴射時間是否符合產品要求。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標準要點

 

本標準所列要點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中具有普遍性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具體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詳見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1.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2)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

(3)防火檢查、巡查;

(4)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5)消防(控制室)值班;

(6)火災隱患整改;

(7)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組織管理;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消防演練;

(9)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2.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消防設施操作和維護保養規程;

(2)變配電室操作規程;

(3)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操作規程;

(4)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

(5)電焊、氣焊和明火作業操作規程;

(6)特定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7)火警處置規程;

(8)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

二、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

1.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序和要求,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

2.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禁止在室內燃放冷焰火、煙花爆竹等類似物品;

(2)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3)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4)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5)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期間進行動火施工。

3.用電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器產品應選用合格產品,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3)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或超負荷用電;

(4)定期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檢查、檢測;

(5)電器產品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6)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用油、用氣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合格正規的氣源、氣瓶和燃氣、燃油器具;

(2)可能散發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3)建築內以及廚房、鍋爐房等部位內的燃油、燃氣管道及其法蘭接頭、閥門,應定期檢查、檢測和保養;

(4)營業結束時,應關閉燃油、燃氣設備的供油、供氣入戶閥門。

三、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1.購買和使用質量合格且取得國家規定市場准入資格的消防產品,消防產品的出廠合格證、質量標識等資料應當齊全。

2.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當明確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設置消防安全標識,便於識別消防設施、器材的種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火災時便於使用和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4.在明顯位置、疏散樓梯入口處應設置本場所(本層)的安全疏散指示圖,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營業廳、展覽廳、歌舞廳等面積較大場所內疏散走道與營業區、展區之間應在地面上設置明顯的界線標識。

5.不得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每月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單位和維護保養情況的標識。

(1)確保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或水位符合設計要求;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的主備電源開關處於自動(轉換)位置;

(2)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不得擅自關停或長期帶故障工作;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3)建築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並標識開、關的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採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6.展品、商品、貨櫃、廣告箱牌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机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1.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2.廚房、倉儲場所、油浸式變壓器以及燃氣、燃油鍋爐房等重點部位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廚房工作人員進行加熱、油炸等操作時不應離開崗位。排油煙罩應及時擦洗,排油煙管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廚房內應配備滅火毯、乾粉滅火器等,並應放置在便於使用的明顯部位;

(2)倉儲場所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嚴禁違規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物品與照明燈、供暖管道、散熱器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工作人員離開庫房時應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庫房內不應停放電動叉車或為其充電;

(3)配電室內應設置防火和防止小動物鑽入的設施,不得在配電室內堆放雜物。配電室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對配電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4)鍋爐周圍應保持整潔,不應堆放木材、棉紗等可燃物。每年檢修一次動力線路和照明線路,明敷線路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且與鍋爐和供熱管道保持安全距離。

3.氨製冷儲存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告知牌,註明液氨特性、危害防護、處置措施、報警電話等內容。

4.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充電場所應優先獨立設置在室外,與其他建築、安全出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室內時,應滿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並應加強巡查巡防或採取安排專人值守、加裝自動斷電、視頻監控等措施。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

1.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操作人員職責、接處警操作規程、交接班程序等工作制度。

2.消防控制室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3.消防控制室內不得堆放雜物,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保存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維保記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資料。

4.正常工作狀態下,報警聯動控制器及相關消防聯動設備應處於自動控制狀態;若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應有確保火災報警探測器報警后,能迅速確認火警並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措施;不得將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認真記錄控制器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複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並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消防設施打印記錄紙應當粘貼到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備查。

6.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確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設備應對系統內共用的消防設備進行控制並显示其狀態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應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狀態信息,並可對分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統和設備進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間的消防設備應可以互相傳輸、显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

六、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

1.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日常防火巡查和檢查,確定防火檢查和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時段、頻次。

2.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后應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並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暢通,有無佔用、堵塞、封閉;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燈是否完好;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應當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5.防火檢查內容包括: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燈情況;

(3)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7)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8)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10)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樓板、防火牆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1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6.防火巡查和檢查應如實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及時糾正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逐級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員、資金,並對整改完畢的火災隱患進行確認。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

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1.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重點提示該場所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對新上崗員工或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3.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全體員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訓。

4.消防培訓應有培訓計劃,定期組織考核並做好記錄,培訓的內容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5.員工經培訓后,應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火災撲救方法、火場逃生方法,會報火警、會穿戴消防防護裝備、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6.電影院、賓館、卡拉OK等場所在電影放映或電視開機前,應播放消防宣傳片,告知觀眾防火注意事項、火災逃生知識和路線。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消防演練

1.根據建築規模、員工人數、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重點部位等實際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內容應當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重點部位的危險特性、周邊環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況;

(2)明確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等任務的負責人。公眾聚集場所為整體建築的,應由專門機構負責,組建各職能小組;

(3)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4)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5)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滅火應急救援的準備。

2.組織員工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確保每名員工熟知預案內容,掌握自身職責。

3.選擇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作為消防演練的重點。消防演練前,應事先公告演練的內容、時間並通知場所內的從業人員和顧客或使用人員積极參与;消防演練時,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誌牌進行公告,並採取必要的管控與安全措施。

4.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演練應有記錄,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場所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九、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管理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2.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公眾聚集場所應建立微型消防站,保證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根據撲救初起火災需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和滅火救援器材。結合值班安排和在崗情況編排每班(組)人員,每班(組)不少於2人。

3.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4.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定期開展日常業務訓練。訓練內容包括個人防護裝備和滅火救援器材的使用、初起火災撲救方法等。

十、消防檔案管理

1.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檔案內容(包括圖表)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根據變化及時更新和完善。

2.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建築物或者場所消防行政許可、整改通知等法律文書;

(3)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消防設施、器材情況;

(6)微型消防站隊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7)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檢驗或合格證明材料;

(9)消防安全疏散圖示、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設施檢查、自動消防設施測試、維修保養記錄;

(2)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3)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4)電氣設備檢查、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5)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記錄;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7)火災情況記錄;

(8)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9)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4.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並按年度進行分類歸檔。有條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檔案代替。

相關消防法律、規章及技術標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3]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

[5]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2015

[6]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

[7]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2018

[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2013

[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6-2007

[10]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2017

[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1-2017

[12]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2010

[13] 《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GB50444-2008

[14]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2017

[15] 《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354-2005

[16] 《民用機場航站樓設計防火規範》GB51236-2017

[17]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

[1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

[19]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20]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