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註冊網址_消防評論:派出所到底有沒有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全省防火崗位大練兵集中培訓考試出了一道題,讓談談當前消防監督執法面臨的問題與建議。有的同志就寫道:改革期間,有的派出所掉入了誤區,監督不給力、執法不作為,隱患現狀令人堪憂。
的確,改革前消防機構在公安內部,以前也施行的是“三級管理”,消防與公安及派出所的關係還算是比較好協調。畢竟對於共同的公安領導來說,手心手背都是肉,所以職責的劃分即使有阻力也能克服。
現在不一樣了。現在消防歸到了新組建的應急管理部門,消防與公安徹底脫離,再加上《消防法》的修改,這使很多派出所對原來負擔的消防監督管理職責認識不清,推責任、甩單子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地方即使表面上不說,但實際工作卻較以前有天壤之別,小單位、小場所、最基層的消防管理弱化,火災隱患呈上升趨勢,這很危險。
那麼,現在的派出所到底該不該繼續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呢?
一切還得從中央精神和法律規定說起。
中央明確,所有重大改革都應是於法有據,不立不破。尤其對於安全監管來說,改革期間防止空擋、留白、脫節、真空是十分必要的。
《消防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1.《消防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這說明什麼?這說明公安機關仍有組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的職責。
2.《消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這說明什麼?“可以”二字儘管彈性較大似乎留了“口子”,但沒明說徹底不管。人家說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所以,如果公安部門已經出台了明確規定,那另當別論。如果公安部門還沒有出台明確規定,派出所就仍應繼續履行原有的監管檢查職責。
3.《消防法》在第62條、63條、64條和68條規定了處罰依據及事項,其中既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也有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尤其是後者,大家都知道,拘留必須由公安機關具體實施,其他部門沒有這個權力。如果公安方面以各種理由對消防所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不執行,那恐怕是說不過去的。
4.此外,各地的消防條例或實施消防法細則沒廢止前,派出所的消防監督職責也是非常明確的。
前一段,海南公安廳專門下文強調加強基層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這實為明智之舉。
由此可見,這個時候推責任、甩單子還早了點。一旦出事,恐怕要被問責。眼下正是新中國70年大慶安保,除隱患、遏事故、保平安是主旋律,儘管派出所管轄的單位和場所相對來說規模小,理論上不易出大事,但在“灰犀牛”太多的情況下,偶爾飛來只“黑天鵝”也不是沒有可能,甚至可以說概率很大。儘管基層派出所的任務繁雜、警力不足,但目前是責無旁貸,再難也得咬牙過關。
所以,派出所應該怎麼干已不言自明,接下來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