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代理註冊_調查報告:宜賓恆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收錯了貨,用錯了料,結果就爆炸了……
2018 年7 月12 日18 時42 分33 秒,位於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內的宜賓恆達科技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 人死亡、12 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42 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积極搶救受傷人員,做好善後工作,儘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國務院安委會下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安委督〔2018〕5號),對該起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應急管理部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王浩水率領工作組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調查工作。省委副書記、省長尹力、副省長彭宇行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原省安全監管局、公安廳等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搶險救援、傷員救治、善後處理等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 號)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省政府於7 月13 日批准成立了由原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的宜賓恆達科技有限公司“7·12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調查組(以下稱事故調查組),省政府辦公廳、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原省安全監管局、省總工會、原省消防總隊、宜賓市人民政府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小組、責任小組、綜合小組,邀請省紀委監委、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化工、安全、設計、生產、設備、自控、消防、爆炸、環保等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模擬實驗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企業基本概況
宜賓恆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恆達公司),成立於2015 年6 月26 日,位於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工業大道東段54 號,法定代表人李光輝,註冊資本100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組織機構代碼34569036-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11523345690369B,經營範圍為化學原料中間體和化學製品研發、製造、銷售、技術服務、設備安裝,營業期限為2015 年6 月26 日至長期。公司由法人股東上海升華藥物科技有限公司占股20%和自然人股東張永兵占股40%、李勇占股30%、陳靜霜和李光輝各占股5%構成。公司經理李光輝,主管財務;公司副總經理陳靜霜,主管技術和生產;公司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張永燦;監事張永兵。公司下設綜合辦、生產部、財務部、環安部、質管部等職能部門,現有職工98 人,其中高中及以上學歷16 人,初中學歷30 人。
公司廠區佔地面積約25 畝,總建築面積6339 ㎡,建有辦公樓(辦公樓與職工宿舍共用一棟建築)、一車間、二車間、三車 間、精製車間、儲罐區、烘房、分析樓、庫房一、庫房二、變配 電室、制冷機房、門衛室。主要建築物一車間、二車間、三車間 位於廠區中部西側由北向南依次排列,均為地上三層鋼結構建築,建築面積896.67m2;庫房一、庫房二位於廠區東側;精製車間位於三車間東側;辦公樓平行位於一車間北面。
(二)事故裝置基本情況
事故裝置。事故裝置為生產咪草煙的丁酰胺脫水裝置(企業編號為 2R301 的 3000 升搪瓷反應釜),位於宜賓恆達公司二車間三樓西北角。2R301 釜是用於咪草煙合成過程中原料丁酰胺脫水操作的設備,配置有釜頂螺旋板冷凝器、玻璃材質迴流分水器以及甲苯冷凝液接受槽(在二車間底樓)。
事故車間。二車間備案報建擬生產5-硝基間苯二甲酸,實際生產咪草煙和1,2,3-三氮唑。二車間為地上三層鋼樑框架結構,屋頂為鋼樑和彩鋼板,四周無隔牆,總高13.85m;車間東西為4跨,南北為2 跨,共3 層。事故發生前,車間二、三層各有9 台釜(原設計分別各為6 台),按南北分列,北部5 台,南部4 台;每個釜通過4 個支座安置在車間的工字型鋼樑上(支座未與鋼樑固定),釜體呈貫穿樓板形式懸挂設置,釜體在樓板上下各約1/2。
事故裝置生產工藝。咪草煙合成過程中原料丁酰胺的脫水,採取加入甲苯並升溫,利用甲苯和水互不相溶,能與水形成共沸物,共沸物冷凝后在分層器分為兩層,實現水與甲苯的分離。具體操作為向脫水釜中加入甲苯和丁酰胺,邊攪拌邊向夾套通入蒸汽加熱升溫,共沸脫水(108℃左右);待分水器內無水脫出后,蒸出甲苯。甲苯迴流到釜中再次與釜內物料中的水形成共沸物, 進而將物料丁酰胺帶入的水不斷蒸出。
事故裝置變更情況。根據原設計單位提供的設備安裝圖,二車間共設計有12 台釜,現場勘驗發現二車間共有18 台釜,事故單位擅自增加了釜的數量,且未履行相關設計變更和變更管理手續。
事故裝置自動控制情況。發生事故的生產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原設計的二車間DCS 控制系統、ESD 緊急停車系統現場實際未安裝,無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和消防系統。生產設備、管道工藝參數的觀察和控制僅靠現場人工觀察壓力表、雙金屬溫度計以及人工手動操作,設備的全部工藝參數均未實現遠傳。
(三)事故企業建設項目有關情況
1. 有關審批情況
2015 年10 月13 日,宜賓恆達公司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取得了江安縣發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備案號:川投資備〔51152315101301〕0044 號),建設內容為建設 2000 噸/年 5-硝基間苯二甲酸、300噸/年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化工中間體生產線,新建生產廠房、倉庫、辦公樓等房屋5000 平方米及污水處理站等公用工程相關配套設施;計劃用地25 畝;總投資4000 萬元。
2016 年4 月12 日,項目變更備案,取得江安縣發展和改革局出具的《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 備案號:川投資備〔51152316041201〕0016 號),總投資變更為 5000 萬元。
2016 年3 月11 日,項目取得江安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局出具的《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江規地字第511523201620022 號)。
2016 年9 月14 日,項目取得江安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局出具的《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江規建字第511523201630031 號)。
2017 年4 月26 日,項目取得江安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江公消審字〔2017〕第0006 號)。
2017 年5 月8 日,項目取得《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宜賓恆達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複》(川環審批〔2017〕129 號)。
2017 年8 月23 日,項目取得江安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規劃 建 設 局 出具 的 《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許 可 證 》( 編 號 :51152320170823025)。
2017 年12 月12 日,項目取得原宜賓市安全監管局出具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宜安監危化項目安條審字〔2017〕027 號);2018 年 3 月 15 日,原宜賓市安全監管局組織專家對該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審查未獲通過。其間,因該項目存在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就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分別於2017 年7月31 日和2018 年3 月9 日對其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江)安監現決〔2017〕危 38-1 號)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江)安監罰〔2018〕3-1-1 號);宜賓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於2018 年3 月6 日向江安縣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督辦書》(宜市安辦督〔2018〕第 4 號),責成江安縣人民政府督促並責令宜賓恆達公司立即停止建設。
2. 有關建設情況
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四川省環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於2017 年2 月完成編製;安全預評價報告由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於2017 年8 月完成編製;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由瀘州瀘天化化工設計有限公司於2018 年3 月完成編製,同時該單位承擔了該項目的總平面布置、土建施工、給排水、電氣及部分低壓蒸汽管的工程設計,因宜賓恆達公司未提供工藝包,未進行工藝施工圖設計。2016 年1 月起,瀘州瀘天化化工設計有限公司開始陸續向宜賓恆達公司提供上述圖紙;設備設施安裝由四川自強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消防工程設備安裝由四川鈞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2016 年2 月26 日,宜賓恆達公司就該項目與四川中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2016 年3 月10 日,四川中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場開始施工作業。
2016 年5 月8 日,宜賓恆達公司就該項目與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5 月10 日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進場實施監理。
2016 年12 月31 日,因違約糾紛,宜賓恆達公司就該項目與江安縣城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
2017 年5 月24 日,經江安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民事調解書》〔2017〕川 1523 民初 541 號),裁定四川中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於2017 年5 月30 日前撤出位於江安縣陽春工業區的宜賓恆達公司化工中間體項目修建工程所在地工地。
2017 年7 月10 日,江安縣城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場開始施工作業。
2017 年11 月10 日,該項目建築工程部分基本完工,開始設備、管線安裝。
2017 年11 月22 日,宜賓恆達公司與四川自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設備安裝合同書。2017 年12 月2 日,四川自強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人員進場,先後進行了精製車間、三車間(2018 年3 月上旬完成)、二車間(2018 年6 月上旬完成)和一車間設備的安裝。至事故發生時,一車間尚在進行設備管道安裝。其間,常州市道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道恩公司)向宜賓恆達公司提供了咪草煙生產工藝說明和工藝流程圖,成都化潤葯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化潤公司)向宜賓恆達公司提供了1,2,3- 三氮唑生產物料在設備中的流向圖,宜賓恆達公司根據提供的工藝流程圖和流向圖,未經正規設計,由公司副總陳靜霜手繪設備布置圖,施工方依據布置圖安裝設備,管線走向和工藝配管等憑經驗現場決定。
2017 年11 月30 日,宜賓恆達公司與四川鈞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項目消防安裝工程合同。至事故發生時,消防水池的管道安裝尚未完成,消防水泵房尚未開始施工;一、二、三車間僅進行了排管,二、三車間一層消防栓箱因管道未接通尚無法使用。
2018 年2 月下旬,部分設備開始調試和試車。
2018 年3 月14 日,建築工程監理工作結束,監理單位離場。
2018 年6 月6 日,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組織對辦公樓、分析樓、一車間、二車間、三車間、精製車間、庫房1、庫房2、變配室、烘房、門衛室進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共同簽署了《竣工驗收報告》。
截止2018 年7 月12 日事故發生時,宜賓恆達公司已安裝就位的設備約 312 台(套),其中壓力容器 17 台(含 2R301 釜),其它特種設備6 台,除一車間1 台6300L 搪瓷反應釜、三車間2 台3000L 搪瓷反應釜、制氮機、冷凍機組、提升機、叉車、分析室的液相色譜及氣相色譜、生產車間反應釜的連接管線和塑料儲罐為新購置外,其餘均為購置的二手設備,且無設備台賬、原始出廠資料及技術檔案。
3. 有關生產情況
宜賓恆達公司申報備案建設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項目,包括 2000 噸/年 5-硝基間苯二甲酸和 300 噸/年 2(– 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BBA)生產線,一車間、二車間、三車間和精製車間分別擬用於溶劑回收和廢酸處理、5-硝基間苯二甲酸、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的生產和產品精製提純。
2017 年11 月21 日,宜賓恆達公司與常州道恩公司簽訂《產品合作協議》,常州道恩公司指派技術人員毛澤洋作為現場生產代表指導宜賓恆達公司合作生產咪草煙及其中間體PDE;2018 年3 月起,宜賓恆達公司在報建的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項目尚未全部建設完成和竣工驗收(包括專項驗收)的情況下,開始從事與備案審批建設項目不相符的非法生產活動,接受常州道恩公司的委託以及提供的工藝包和部分生產原材料,非法在三車間生產咪草煙的中間體PDE,截止事故發生時已生產PDE 約80 余噸;2018 年6 月底,開始在二車間試生產咪草煙,嘗試打通生產工藝,摸索工藝參數,截止事故發生時,已生產咪草煙10 余噸。
2018 年3 月中旬起,由宜賓恆達公司法人股東上海升華藥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升華公司)提供4-硝基-2-乙基苯胺的技術文獻,宜賓恆達公司與其合作,在其精製車間違規開展了該產品的小試、中試試驗,截止事故發生時,已試產出4- 硝基-2-乙基苯胺粗品以及少量精品。
2018 年4 月27 日,宜賓恆達公司與成都化潤公司簽訂《雜環藥物中間體委託生產協議》,由成都化潤公司提供工藝路線,並指派技術人員周永恆作為現場生產代表指導宜賓恆達公司合作生產1,2,3-三氮唑。2018 年6 月底,開始在二車間非法試生產1,2,3-三氮唑(內部代號:TIZL)。截止事故發生時,已生產 600余公斤1,2,3-三氮唑精品。
4. 建設項目進入化工園區情況
江安縣工業園區始建於2005 年底,位於宜賓、瀘州、自貢
三市之交瀕臨長江。園區總體規劃面積為20 平方公里,包括15平方公里的陽春循環化工區和5 平方公里的康家壩綠色食品區。“省級經濟開發區”目前正在報審過程中。該工業園區的管理機構為江安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為縣政府的派出機構,管委會下設投資促進局、經濟發展局、規劃建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掛“環境保護局”牌子)、監察審計局、財務融資局、綜合辦公室、企業服務中心、陽春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宜賓恆達公司2300 噸/年化工中間體項目系2015 年江安縣人民政府簽訂入駐江安工業園區的招商引資項目,佔地25 畝。
2018 年1 月,江安縣委辦和政府辦聯合發布了《江安縣2018年重點項目目標任務》,要求宜賓恆達公司2300 噸/年化工中間體項目在2018 年6 月竣工。2018 年初,江安縣人民政府(甲方)與宜賓恆達公司(乙方)簽訂化工中間體項目投資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宜賓恆達公司需確保該項目在2018 年5 月31 日前竣工投產。
(四)事故企業購買氯酸鈉的有關情況
2018 年6 月13 日,江安縣環境保護局對宜賓恆達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公司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COD(以化學方法測量水樣中需要被氧化的還原性物質的量)超標,並於6 月28 日向宜賓恆達公司下達了《江安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江環責限字〔2018〕01 號)。為解決環保壓力,宜賓恆達公司停止了三車間咪草煙中間體PDE 的生產,同時限制了二車間咪草煙生產廢水的排放,造成生產現場大量有機廢水積存。
2018 年7 月8 日,宜賓恆達公司副總陳靜霜聯繫江西匯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匯海公司)求購2 噸效果最直接、最好的COD 去除劑。
2018 年7 月9 日,江西匯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許霄飛與宜賓恆達公司網簽了 2 噸 COD 去除劑(型號為 JX-201,規格為 25Kg/袋,80 袋)的《水處理藥劑銷售合同》,當日,許霄飛安排其妻劉美華通知江西匯海公司設於遂寧倉庫的管理員唐喜,要求其通過物流將遂寧倉庫存放的2 噸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作為COD 去除劑向宜賓恆達公司發貨。唐喜遂將2 噸(25 公斤/袋,80 袋)庫房存放的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物流單標註為“原料”)作為COD 去除劑通過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發往宜賓恆達公司。
2018 年7 月12 日,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遂寧分公司通過集裝箱貨車將江西匯海公司銷售給宜賓恆達公司的2 噸標註為“原料”的COD 去除劑運送至宜賓,後由宜賓江安壹米滴答金橋物流公司配送至宜賓恆達公司庫房。經查證,江西匯海公司存於其遂寧倉庫的2 噸無包裝標識、物流單標註為“原料”的COD 去除劑實為氯酸鈉,系通過中間商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成都欣恆貿易有限公司購得。
(五)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 常州市道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 年5 月29日,位於常州市新北萬達廣場3-2615 室,法定代表人李磊,註冊資本100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20411596937768T《。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編號蘇 D(新)安經字〔2017〕000069,經營方式批發,有效期至2020 年7 月25 日,發證機關為常州市新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該公司為委託宜賓恆達公司加工生產咪草煙及其中間體PDE 的合作單位。
2. 成都化潤葯業有限公司,成立於 2013 年 1 月 14 日,位於成都市高新區科園南路 88 號 12 棟 901、905 號,法定代表人TAN PING ZHONG(談平忠,美籍華人),註冊資本 57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組織機構代碼060081228,納稅人識別號 915101000600812286,工商註冊號510109000356591。2018 年 2 月 13 日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編號川蓉高危化經字〔2018〕032 號,經營方式為不帶儲存設施經營(僅限票據交易),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12 日,發證機關為成都市高新區經濟運行和安全生產監管局。該公司為委託宜賓恆達公司加工生產1,2,3-三氮唑的合作單位。
3. 上海升華藥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 年10 月30 日,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康橋鎮滬南路2575 號,法定代表人邱友春,註冊資本100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國內投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695847696J。該公司系宜賓恆達公司法人股東(占股 20%),為與宜賓恆達公司合作開展 4-硝基-2-乙基苯胺產品的小試、中試試驗的合作單位。
4. 瀘州瀘天化化工設計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 年6 月21日,位於瀘州市納溪區,法定代表人吳忠全,註冊資本20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500904707551B。《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編號A251006774,有效期至2020 年2 月21 日,發證機關為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資質等級為化工石化醫藥行業(化工工程)專業設計乙級。該公司為宜賓恆達公司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項目施工設計單位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編製單位。
5. 江安縣城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 年5 月26 日,位於江安縣四面山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內,法定代表人汪旭,註冊資本12006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11523MAG2A3117N。2017 年 8月14 日換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川)JZ 安許證字〔2005〕002632,許可範圍為建築施工,有效期至2020 年8 月14 日,發證機關為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251435866,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0 日,發證機關為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資質等級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351435863,有效期至2020年12 月17 日,發證機關為原宜賓市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局,資質等級為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叄級;《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451435860,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2 日,發證機關為江安縣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局,資質等級為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叄級。該公司為宜賓恆達公司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項目施工單位。
6. 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 年9 月7 日,位於
瀘州市江陽區方山鎮人民政府辦公樓1 樓,法定代表人李波,註冊資本 3 億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500204728634F。2012 年8 月20 日取得《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E151000717-8/7,有效期至2022 年7 月25 日,發證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資質等級為工程監理綜合資質。該公司為宜賓恆達公司年產2300噸化工中間體項目建築工程監理單位。
7. 四川自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 年10 月30 日,位於瀘州市龍馬潭區魚塘鎮五十八村(自強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陳恭麗,註冊資本316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5007089284299。2016 年11 月14 日換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川)JZ 安許證字〔2004〕000348,許可範圍建築施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 日,發證機關為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351430049,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2 日,發證機關為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資質等級為建築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叄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壓力管道)編號TS3851A93-2020,有效期至2020 年4 月15 日,發證機關為原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資質等級為GB/GC、等級GBI(含PE 專項)/GC2 壓力管道安裝。該公司為宜賓恆達公司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項目設備安裝單位。
8. 四川鈞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 年3 月14 日,位於宜賓市南岸敘府路匯景苑2-6-A,法定代表人羅強,註冊資本 50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5007469239527。《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251626340,有效期至2022 年3 月13 日,發證機關為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資質等級為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該公司為宜賓恆達公司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項目消防工程設備安裝單位。
9. 四川省環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 年12 月29 日,位於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天府四街199 號1棟12 層,法定代表人劉永祺,註冊資本100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MA61T42C93。2016 年5 月31 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編號國環評證甲字第3205 號,有效期至2020 年5 月30 日,發證機關為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化工石化醫藥類環境影響報告書資質等級為甲類級別。該公司為宜賓恆達公司 2300 噸化工體中間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編製單位。
10. 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 年7 月 25日,位於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新 17 號(附 49 號),法定代表人符萍,註冊資本30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7749749603G。2017 年2月 22 日換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編號 APJ(– 川)-002,有效期至2020 年2 月21 日,發證機關為原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資質等級為乙級。該公司為宜賓恆達公司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項目安全預評價單位。
11. 江西匯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 年6 月21 日,位於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法定代表人許霄飛,註冊資本102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03071807143F。《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編號贛九危化經字〔2018〕000386 號,經營方式為不帶儲存設施經營(僅限票據交易),許可範圍為氫氧化鈉、氯酸鈉等,有效期至2021 年3 月11 日,發證機關為九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該公司為宜賓恆達公司購買COD 去除劑①的實際供貨方。
2017 年3 月30 日,該公司與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其位於遂寧市船山區中國西部現代物流港遠成西部現代物流園專線5 倉庫編號為123、124 庫房用於貨物存放。2018 年4 月11 日至7 月9 日,宜賓恆達公司所購的2 噸COD 去除劑(實為氯酸鈉)存放於該公司租賃庫房。
12. 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雄踞公司),成立於2012 年年3 月30 日,位於成都市新都區新都鎮物流大道88 號傳化物流基地D246 號,法定代表人宋立軍,註冊資本98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4592090694W。《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編號川蓉錦危化經字〔2017〕00117 號,經營方式為不帶儲存設施經營(僅限票據交易),有效期至2020 年10 月11 日,發證機關為成都市錦江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該公司為江西匯海公司購買氯酸鈉的供貨方。
13. 成都欣恆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欣恆公司),成立於1998 年11 月2 日,位於成都市雙流區西航港街大件路,法定代表人陳旭,註冊資本300 萬,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22327491331A。《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編號川蓉雙危化經字〔2018〕00001 號,經營方式為不帶儲存設施經營(僅限票據交易),有效期至 2021年1 月7 日,發證機關為成都市雙流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該公司為成都雄踞公司購買氯酸鈉的供貨方,系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出資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14. 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 年4 月14 日,位於阿壩州茂縣工業經濟園區亞坪集中區,法定代表人陳力,註冊資本4285.714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3200674303980W。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川)XK13-006-00082,有效期至2023 年2 月7 日,發證機關為原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 年8 月31 日換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川)WH 安許證字〔2017〕0061 號,許可範圍為氯酸鈉、氫氣生產,有效期至2020 年8 月30 日,發證機關為原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該公司為宜賓恆達公司購買氯酸鈉的生產企業。
15. 重慶剛和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於2017 年3 月21 日,位於重慶市永川區勝利路永青村移民安置房2 號、3 號門面,法定代表人謝家剛,註冊資本20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00118MA5UFJFTX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渝交運管許可字500383017068 號,經營範圍為普通貨運,證件有效期至2021 年4 月27 日,發證機關為重慶市永川區道路運輸管理所。該公司為將成都雄踞公司向成都欣恆公司購買的氯酸鈉從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阿壩茂縣)運送到江西匯海公司設於遂寧倉庫的運輸企業。
2018 年4 月11 日,該公司掛靠車輛渝D46602 牽引車、渝D5653 挂車車主陶元友將32 噸氯酸鈉從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運送到江西匯海公司設於遂寧的倉庫后,將其中的2.5 噸卸下存放於該倉庫。
16. 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 年3 月12 日,位於遂寧市船山區中國西部現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黃遠成,註冊資本20000 萬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 投 資 或 者 控 股 的 法 人 獨 資 ),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91510903062388485R。該公司為出租庫房給江西匯海公司存放貨物的物權出租方和物業管理方。
17. 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 年11 月2 日,位於成都市雙流區東升街道迎春橋社區5 組,法定代表人劉顯付,註冊資本1000 萬,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10122713052628G。《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川交運管許可成字510122007488 號,證件有效期至2021 年5 月7 日,經營範圍為大型物件運輸,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冷藏保鮮、冷藏集裝箱),貨運代理,貨運配裝,普通貨運,發證機關為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所。該公司為將江西匯海公司銷售給宜賓恆達公司的2 噸氯酸鈉從遂寧運送至宜賓江安的運輸企業。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 年7 月12 日11 時13 分,宜賓恆達公司副總陳靜霜接到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江安縣營業部送貨員肖雄的電話,告知其有一批貨物已送達。
11 時14 分,陳靜霜電話通知公司生產部部長劉昭華來了一批貨,讓劉昭華找公司污水處理站楊述原安排兩個工人卸貨。劉昭華隨即給公司庫管員宋澤容打電話,宋澤容未接電話。
11 時16 分左右,宋澤容剛好到了劉昭華辦公室,劉昭華當面告知宋澤容到了一批生產原料丁酰胺,並安排宋澤容到廠門口接車。
11 時30 分左右,宜賓江安壹米滴答金橋物流公司吳偉將2 噸標註為原料的COD 去除劑(實為氯酸鈉)送達至宜賓恆達公司倉庫。隨後,宋澤容請三車間副主任查克飛安排三名工人完成了卸貨。入庫時,宋澤容未對入庫原料進行認真核實,將其作為原料丁酰胺進行了入庫處理。
14 時左右,二車間副主任羅吉平開具20 袋丁酰胺領料單到庫房領取咪草煙生產原料丁酰胺,宋澤容簽字同意併發給羅吉平33 袋“丁酰胺”(實為氯酸鈉),並要求羅吉平補開13 袋丁酰胺領料單。
14 時30 分左右,叉車工王澤平把庫房發出的33 袋“丁酰胺” 運至二車間一樓升降機旁。
15 時30 分左右,二車間咪草煙生產崗位的當班人員陳代耀(男,二車間副主任)、毛澤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長)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過升降機(物料升降機由車間當班工人自行操作)將生產原料“丁酰胺”提升到二車間三樓,而後用人工液壓叉車轉運至三樓2R302 釜與北側欄杆之間堆放。
16 時左右,用於丁酰胺脫水的2R301 釜完成轉料處於空釜狀態。
17 時20 分前,2R301 釜完成投料。
17 時20 分左右,2R301 釜夾套開始通蒸汽進行升溫脫水作業。
18 時42 分33 秒,正值現場交接班時間,二車間三樓2R301 釜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2R301 釜嚴重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衝出的高溫甲苯蒸氣,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併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的着火燃燒,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宜賓恆達公司員工立即撥打119、120 報警。江安縣政府第一時間啟動了應急響應,江安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朱莉等縣委、縣政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立即到達事故現場,並成立了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開展救援工作,緊急對園區實施了停電、停氣,組織開展滅火救援、危險源查找、環境監測、下水道排險和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等工作。
接到事故報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省委書記彭清華批示要求省政府立即派人前往宜賓市,督促指導宜賓市积極搶救受傷人員,做好善後工作,同時,儘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追責。要舉一反三,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進一步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最大限度防範和避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省委副書記、省長尹力、副省長彭宇行立即帶領原省政府應急辦、原省安全監管局、公安廳等省級部門人員及專家連夜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處置工作。根據《宜賓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宜賓市委、市政府啟動了市級應急響應,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委書記劉中伯、市長杜紫平任組長的事故處置領導小組,統籌和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各方面力量科學施救、穩妥處置。同時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廖文彬任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朱志剛、市政府應急辦主任聶泰民、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恭弘=叶 恭弘光明、江安縣政府縣長朱莉任副總指揮的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醫療救助、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補償安撫、輿情引導、社會穩控等七方面工作。
江安縣消防大隊竹都大道中隊接警后,18 時50 分出動4 車21 人到達現場,立即劃定警戒區域,並出動1 門移動炮和2 支滅火槍控制外圍火勢;20 時05 分,宜賓市消防支隊9 个中隊33 輛消防車、150 名消防官兵、54.8 噸泡沫滅火劑,宜賓五糧液集團公司消防隊3 台大功率水炮、1 台高噴消防車、3 台移動水炮,海豐和銳公司救援隊等應急救援隊伍及裝備陸續到達現場,在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參加了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和搜救工作,對爆炸、着火區域進行降溫滅火;20 時30 分,搜救組完成辦公樓及倉庫的搜救;21 時10 分,現場明火被撲滅;22 時45 分,經持續冷卻在初步具備搜救條件后,救援隊伍立即組織開展現場清理搜救工作,先後組織16 個搜救小組對爆炸着火現場進行了6 次搜救;7 月13 日2 時30 分,車間內搜救工作結束,開始在廠區車間外開展地毯式搜索;7 月13 日6 時20 分,經搜索確認無遺漏,一、二、三車間現場共發現18 具遇難者遺體,相鄰的宜賓萬翔建材有限公司發現1 具遇難者遺體,現場搜救結束。搜救工作結束后,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迅速組織有關專家認真分析、研判事故現場,研究制定了《廠區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指派專家並委託專業機構對事故企業尚存的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處置,未發生次生事 故和引發次生災害。
本次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共調集消防車45 輛、移動水炮10 台,洒水車2 輛、其它應急工具車共10 余輛,出動消防、交巡、治安等警力 530 余名(其中消防官兵 230 名),政府及街道和社區幹部90 余名,未發生其他人員傷亡。
三、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造成19 人死亡,12 人受傷(其中重傷1 人)。19 名死亡人員(其中男性12 名,女性7 名)中,其中17 人為宜賓恆達公司員工,1 人為成都化潤公司派駐員工,1 人為相鄰的宜賓萬翔建材有限公司員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4142 萬元。
(二)事故破壞情況
本次事故起始爆炸點為宜賓恆達公司二車間三樓西北角的3000 升搪瓷釜(2R301)。事故造成宜賓恆達公司二車間西北角三層主體結構基本損毀,並導致二、三車間大面積着火,過火面積1800m2。二車間二層與三層之間的鋼結構樓面,西北角損毀最為嚴重,周邊金屬變形嚴重;經現場比對,二車間地面的罐體以及一層與二層之間的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動;二層與三層之間西北角搪瓷釜消失不見,北側由西向東第二個釜掉落至二層結構樓面上,其餘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動。
此外,爆炸產生的衝擊波造成二車間周邊建築受到不同程度破壞。一車間屋頂南面彩鋼板受爆炸衝擊波影響,向北凹陷;三車間屋頂北面彩鋼板受爆炸衝擊波影響,向南凹陷;辦公樓南側立面受爆炸衝擊波損毀嚴重,窗戶玻璃基本破碎,窗框嚴重變形,大多向內凹陷或傾倒;庫房一和庫房二建筑西側立面鋼質牆面受爆炸衝擊嚴重,向東凹陷;制冷機房北側立面受爆炸衝擊波影響, 向南凹陷;變配電室東側立面受爆炸衝擊波影響,木質門損毀, 部分門框向西凹陷;分析室西側立面窗戶玻璃破碎嚴重,窗框變形,空調百恭弘=叶 恭弘窗受爆炸衝擊嚴重,向東凹陷。經勘驗,在事故現場爆炸部位周圍發現14 塊較大的設備殘留物,分別為2R301 釜的內外夾套、電機、線圈以及攪拌恭弘=叶 恭弘片等;在廠區內及廠區西側的沙石廠發現了多處爆炸拋出的釜碎片,拋出最遠的釜頂蓋(上封頭)碎片凈重520Kg,距爆炸中心現場直線距離363m。
(三)環境污染情況
1. 大氣環境污染情況
事故發生后2 小時,江安縣環境保護局以宜賓恆達公司為中心,在廠區上風向布設1 個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下風向布設2個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開展無組織廢氣監測。7 月13 日,利用便攜式GC-MS 對可能影響區域的空氣進行全掃,全掃樣品圖譜中未見明顯的苯甲酸等特徵物質。7 月14 日起,在下風向增設1 個無組織廢氣監測點。各點位每天等時間間隔採樣3 次。特徵指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監測結果均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 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2. 水環境污染情況
江安縣環境保護局對宜賓恆達公司雨水井排放口外小水溝處的長江上、下游以及長江江安出境井口斷面開展了地表水水質監測,監測結果表明,特徵指標PH、化學需氧量均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Ⅲ類標準。
3. 特徵污染物的環境影響
本次事故未發現特徵污染物環境影響情況。
4. 事故對人的健康影響
本次事故未見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員中毒與死亡的情況,12 名傷員均無因環境污染造成實質性損傷的情況。距離事故中心周邊約3km 範圍外的人群短時間暴露於大氣環境中,造成不可逆或嚴重健康影響的風險極低;未採取完善防護措施進入事故中心區的暴露人群健康影響仍需進一步核查。
5. 中長期環境風險評估
由於事故殘留的化學品與產生的污染物複雜多樣,需要繼續開展事故中心區域環境調查與區域環境風險評估,制定並落實相應的污染防控與環境修復方案,確保中長期環境安全。
(四)爆炸TNT 當量
經計算,本次事故釋放的爆炸總能量為230 公斤TNT 當量,初始爆炸(第一次爆炸)當量為50 公斤TNT。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宜賓恆達公司在生產咪草煙的過程中,操作人員將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當作 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簡稱丁酰胺),補充投入到2R301 釜中進行脫水操作。在攪拌狀態下,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體系,開啟蒸汽加熱后,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的BAM摩擦及撞擊感度隨着釜內溫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間、物料與釜內附件和內壁相互撞擊、摩擦下,引起釜內的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釜體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衝出的高溫甲苯蒸氣,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併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着火燃燒,進一步擴大了事故後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間接原因
1. 宜賓恆達公司未批先建、違法建設,非法生產,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1) 未批先建、違法建設。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消防設計審核、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項目審批手續之前,擅自開工建設,未批先建;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下達的停止建設監管監察指令,違法組織建設。
(2) 非法組織生產。邊建設邊組織生產,未經許可擅自改變生產產品,實際生產產品與項目備案和報批內容不符;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未經核實工藝安全可靠性的情況下,非法組織咪草煙和1,2,3-三氮唑生產,違規在生產區域進行4-硝基-2-乙基苯胺等產品的小試、中試試驗。咪草煙生產過程中伴有危險化學品甲醇、乙醇產生,在沒有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手續和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產。
(3) 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職責不清,規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及化學原料採購、出入庫登記管理制度。未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未認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風險管控措施缺失,違規在辦公樓設置職工倒班宿舍, 應急處置能力嚴重不足。
(4) 裝置無正規科學設計。該企業咪草煙和1,2,3-三氮唑生產工藝沒有正規技術來源,也未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工藝計算和施工圖設計。
(5)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考核,未按規定開展新員工入廠三級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培訓時間不足,內容缺乏針對性,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操作人員普遍缺乏化工安全生產基本常識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崗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不能嚴格執行工藝指標,不能有效處置生產異常情況,不能滿足化工生產基本需要。
(6) 操作人員資質不符合規定要求。事故車間絕大部分操作工均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國家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強制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不能滿足企業安全生產的要求。
(7)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設施不到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 號)的要求取得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安全投入嚴重不足,無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儀錶系統、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報警系統等安全設施,生產設備、管道僅有現場壓力表及雙金屬溫度計,工藝控制參數主要依靠人工識別,生產操作僅靠人工操作,生產車間現場操作人員較多且在生產現場交接班,加大了安全風險;特種設備管理不到位,未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使用登記;環保設施不到位,廢水處理裝置無法滿足咪草煙和1,2,3-三氮唑生產過程廢水處理實際需求,生產廢水嚴重積存,造成事故隱患;消防設施不到位,車間內無消火栓、滅火器材、消防標識等消防設施,防雷設施未經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部門檢測驗收。
(8) 廠房設計與建設違法違規。隨意變動總平面布置設計,改變庫房使用功能,擴大危險化學品及其它化工原料的儲存規模;擅自改變設計生產品種、設備布置及數量,調整車間層高,且不履行設計相關變更手續;設備選型和安裝、管線走向和工藝配管等全憑企業人員經驗決定,在未採取重新校核、變更設計的情況下組織施工;未委託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開展設備、管道安裝監理;不具備驗收條件組織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在11 幢建築物耐火等級未達到二級,基本未進行工程防腐的情況下,違規自行組織開 展了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
2. 相關合作企業違法違規,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 常州道恩公司。委託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宜賓恆達公司加工生產咪草煙,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未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咪草煙生產工藝說明和工藝流程圖沒有對工藝技術安全可靠性進行論證和充分說明;生產工藝及裝置未經正規設計,未提供生產工藝自動控制方案;未全面提供相關物料性質及工藝危險性的資料和信息;未提供有效的廢水處理方案。
(2) 成都化潤公司。委託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宜賓恆達公司加工生產1,2,3-三氮唑;所提供的工藝包生產工藝及裝置未經正規設計,未提供1,2,3-三氮唑生產工藝自動控制和安全聯鎖方案,未對重氮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未經許可違規向宜賓恆達公司提供危險化學品;未提供有效的廢水處理方案。
(3) 上海升華公司。違規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宜賓恆達公司合作開展2-乙基-4 硝基苯胺的試驗,未對硝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未對實驗方案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直接在無自動控制和工藝聯鎖的工業裝置上進行試驗,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3. 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單位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和竣工驗收,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 瀘州瀘天化化工設計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未認真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深入評估和工程分析,出具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施工圖設計未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製依據不充分,在該項目未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情況下進行設計,且HAZOP 分析審核不嚴,分析的原因和建議措施不完全匹配;總平面布局不合理,廠區總平面布置未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進行設計,將危險性大的硝化裝置二車間布置在一、三車間之間,且未考慮有效的防火防爆隔離措施。分析室與二車間防火間距不足且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設計了玻璃窗戶;未進行控制室及冷凍站系統設計;違規參加並同意建築工程竣工驗收。
(2) 江安縣城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擅自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情況下,進場施工。在工程未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參加並同意建築工程竣工驗收。
(3) 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築工程監理職責,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進行施工的行為監督不力,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簽字,在工程未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參加並同意建築工程竣工驗收。
(4) 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開展安全評價工作,評價分析深度不夠,安全對策措施針對性不強,未對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硝化等涉及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學品生產裝置提出針對性的安全對策與建議。
(5) 四川省環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數據錯誤;分析深度不夠,未認真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深入評估和工程分析,硫酸回收工藝環境風險分析錯誤,二氧化硫生產過程中的風險識別缺失;引用失效的標準規範。
(6) 四川自強科技有限公司。未申報低壓蒸汽管道安裝監督檢驗,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違規安裝,且未按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報備。
(7) 四川鈞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超資質範圍開展乙類火災危險性建築物消防設施工程施工。
4. 氯酸鈉產供銷相關單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 江西匯海公司。違法要求氯酸鈉供應商提供無任何標識的產品,並以COD 去除劑名義非法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違法向宜賓恆達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違規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以下簡稱“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託運時未如實申報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運輸要求且委託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普通貨物倉庫內違規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2) 成都雄踞公司。違規向江西匯海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未對營業執照許可事項進行變更,涉嫌超範圍經營。
(3) 成都欣恆公司。違規向成都雄踞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
(4) 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及廠址且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未按規定向屬地公安機關進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備案。
(5) 重慶剛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規定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在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道路運輸經營。
(6) 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未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對江西匯海公司在其租賃物內違規儲存非經營範圍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行為採取有效監督管理措施。
(7) 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依照規定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在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道路運輸經營。
5. 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和江安縣委縣政府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不強,沒有始終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沒有堅持把安全生產擺在首要位置,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 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未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重經濟發展、輕安全生產現象嚴重,未依法對宜賓恆達公司辦理相關行政許可進行審批;未有效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職能部門履行對該公司的監管職責不到位,對監管人員履職不力的問題失察;未及時制止和嚴肅查處該公司存在的違法建設 行為,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2) 江安縣委縣政府。未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安全發展紅線意識薄弱,未有效督促工業園區和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宜賓恆達公司建設項目進行依法審批、安全環保監管、執法檢查;忽略安全生產的前提,以行政行為要求該公司儘快竣工投產見效;督促工業園區及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市安辦《生產重點工作督辦書》(宜市安辦督〔2018〕第4 號,以下簡稱《督辦書》)要求不到位,對該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重視不夠、督促整改不力,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6.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建設項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監管和招商引資職能的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職,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 安全監管部門
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未認真履行安全環保監管職責,長期未對宜賓恆達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未按照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向該公司下達的《停止建設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制止該公司違法建設行為;未嚴格按照《督辦書》要求督促該公司停工整改、實行每日巡查和“零報告”,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江安縣安全監管局。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檢查發現宜賓恆達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後,僅向該公司下達《停止建設處理措施決定書》,未督促該公司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對該公司拒不執行安全監察停工執法指令繼續違法建設行為未採取強制措施制止;未嚴格按照《督辦書》要求督促該公司停工整改、實行每日巡查和“零報告”,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制止不力。
原宜賓市安全監管局。督促指導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知曉該公司違法建設行為並以市安辦名義向江安縣政府下發《督辦書》后,未嚴格督促江安縣政府落實《督辦書》要求,致使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未得到有效制止。
茂縣安全監管局。未認真履行危化品安全監管職責,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 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依法查處不力。
遂寧市中國西部現代物流港管委會社會事業管理局。督促物流港園區內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不到位,對園區內企業監管不到位,對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將倉庫租給江西匯海公司違法違規儲存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問題失察,致使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流入宜賓恆達公司。
(2) 經信部門
江安縣工業園區經發局。未認真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 的要求,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未對該公司項目備案后實際生產產品與項目備案和報批內容相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江安縣經商科技局。未深入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未嚴格按照《督辦書》要求協同相關部門督促該公司停工整改,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對該公司申報技改資金審核把關不嚴,審核同意不符合條件的宜賓恆達公司向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申報並獲批120 萬元技改資金;技改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對該公司申請補助項目核查(驗收)資金時填報的主要產品系非法生產咪草煙中間體問題失察。
原宜賓市經信委。未全面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督促指導江安縣工業園區和縣經商科技局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安全監管職責不力;依法查處該公司非法生產行為不力,對該公司長期非法生產問題失察;對江安縣經商科技局將不符合申報條件宜賓恆達公司上報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並獲批120 萬元技改資金和技改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失察。
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技術改造處。對宜賓恆達公司申報技改資金審核把關不嚴,違規為該公司審核批准撥付120 萬元技改資金;對江安縣經商科技局對120 萬元技改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失察,致使該公司在非法生產期間獲得120 萬元技改資金。
(3) 住建部門
江安縣工業園區規建局。違規為宜賓恆達公司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發現該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後下發了《責令停工通知書》,但未採取強制措施制止;未核實該公司對規劃核驗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下,為其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派員參与該公司違法建設項目的“五方主體驗收”並簽字同意;履行建設工程監督檢查職責不到位,對該公司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失察。
(4) 環保部門
江安縣環保局。未認真落實原環保廳批複要求,對宜賓恆達公司建設期間的環保監管不到位;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標后,在未核實原因情況下作出了限制生產的錯誤決定,致使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行為未得到有效制止。
原宜賓市環保局。未認真落實原環保廳批複要求,對宜賓恆達公司建設期間的環保監管不到位;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標后,未有效督促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和江安縣環保局認真核實污染物排放超標原因,對江安縣環保局未核實原因情況下作出限制生產的錯誤決定和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5) 質監部門
江安縣質監局。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不到位,對宜賓恆達公司未履行特種設備安裝報備審批手續情況下違規安裝2R301 搪瓷反應釜等特種生產設備和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情況下使用2R301 搪瓷反應釜等特種設備非法生產咪草煙和1,2,3-三氮唑的問題失察。
原宜賓市質監局。指導督促江安縣質監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宜賓恆達公司未履行特種設備安裝報備審批手續情況下違規安裝2R301 搪瓷反應釜等特種生產設備和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情況下開始使用2R301 搪瓷反應釜等特種設備非法生產咪草煙和1,2,3-三氮唑問題失察。
茂縣質監局。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產品質量監管不到位,對該公司長期違法生產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依法查處不力。
(6) 易制爆危化品監管部門
江安縣公安局。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未認真履行對易制爆危化品監管職責,組織或安排對轄區內企業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宜賓恆達公司違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規定及未按規定報備使用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失察。
茂縣公安局。未認真履行對易制爆危化品監管職責,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對該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依法查處不力。
(7) 消防部門
原江安縣公安消防大隊。對宜賓恆達公司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不力,對該公司年產2300 噸化工中間體建設項目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車間內無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標識等消防設施的問題失察。
(8) 招商部門
江安縣投資促進局。在招商引入瀘州炬陽化工有限公司(即後期在江安縣註冊的宜賓恆達公司)過程中,考察工作流於形式,僅現場查看炬陽化工公司廠區及聽取投資人張永燦的介紹,未嚴格核查該公司化工工藝、行政許可、受到行政處罰、財務狀況等企業真實情況,未重視各部門反饋的不同意見,盲目建議引進瀘州炬陽化工有限公司。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宜賓恆達科技有限公司“7·12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 人)
陳代耀,男,43 歲,宜賓恆達公司二車間副主任,已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責任。
(二)已被司法機關採取措施人員(15 人)
1. 李光輝,宜賓恆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財務。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2. 張永燦,宜賓恆達公司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3. 陳靜霜,宜賓恆達公司副總經理,主管公司技術和生產。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4. 劉昭華,宜賓恆達公司生產部部長,負責公司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5. 羅吉平,宜賓恆達公司二車間副主任,負責公司二車間咪草煙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6. 宋澤容,宜賓恆達公司倉庫保管員,負責公司庫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7. 毛澤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駐宜賓恆達公司技術人員,負責咪草煙生產的技術指導。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8. 許霄飛,江西匯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8 月5 日刑事拘留,8 月15 日批准逮捕。
9. 鄭子欽,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常務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8 月5 日刑事拘留,8 月15 日批准逮捕。
10. 林長銀,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8 月5 日刑事拘留,8 月15 日批准逮捕。
11. 楊明強,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東興廠廠長,負責東興廠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8 月5 日刑事拘留,8 月15 日批准逮捕。
12. 林在群,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8 月9 日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 月27 日移送審查起訴。
13. 宋立軍,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8 月9 日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 月27 日移送審查起訴。
14. 趙純根,宜賓恆達公司二車間主任,負責公司二車間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8 年8月24 日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 月27 日移送審查起訴。
15. 李 勇,宜賓恆達公司股東。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 2018 年 9 月 8 日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 日移送審查起訴。
(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人員(4 人)
1. 袁世鋼,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局長,負責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由高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2. 王曉紅,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股長,負責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參加安全環保監督檢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由高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3. 曾友洪,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危化股股長,負責危化股日常工作,組織參与危化品安全執法檢查,負責危化企業標準化建設指導,組織、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審查實施。因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及涉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玩忽職守罪,已由江安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4. 王永祥,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危化股副股長,負責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執法檢查,負責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工作;參与危化品安全執法檢查,組織、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審查實施。因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及涉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玩忽職守罪,已由江安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44 人)
1. 萬倫,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執行主任。違規批准同意為宜賓恆達公司缺項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有效督促工業園區安環局、經發局、規建局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未跟蹤督導落實《督辦書》要求,對相關部門未依法制止和查處該公司違法建設和非法生產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萬倫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 宋長彬,中共黨員,2017 年1 月任江安縣工業園區工作人員,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原副主任。違規批准同意為宜賓恆達公司缺項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該公司未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手續情況下未要求停止違法建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宋長彬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劉小平,中共黨員,2017 年1 月任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分管園區安環局、園區經發局,江安縣工業園區規建局原局長。違規簽字或批准同意為宜賓恆達公司缺項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有效督促園區安環局、經發局履行對該公司監管職責,督促落實《督辦書》要求不到位,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劉小平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4. 向朝霞,無黨派人士,江安縣工業園區經發局局長,負責全面工作。未認真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未有效督促職能股室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職能股室未對宜賓恆達公司項目備案后實際生產產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向朝霞政務撤職處分。
5. 羅朝蓉,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經發局股長(事業編),負責服務企業工作。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的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該公司項目備案后實際生產產品與備案報批內容不相符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羅朝蓉政務警告處分。
6. 梁濱,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規建局局長,負責全面工作。違規簽字同意為宜賓恆達公司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派員參与對該公司違法建設項目的“五方主體驗收”,對職能股室及分管副局長未有效督促制止該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和建設項目相關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梁濱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7. 馮艷華,無黨派人士,江安縣工業園區規建局副局長,負責園區建設工程管理和建設安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園區規劃範圍內違法建設行為。違規審核同意為宜賓恆達公司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參加該公司違法建設項目的“五方主體驗收”並簽字同意,未按規定督促制止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行為和建設項目相關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馮艷華政務撤職處分。
8. 郭夷,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規建局股長,負責園區內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和建設安全管理工作。違規為宜賓恆達公司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參加該公司違法建設項目的“五方主體驗收”並簽字同意,未按照本局下達的《責令停工通知書》要求督促該公司停止違法建設,對該公司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郭夷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9. 蘇剛,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危化股、執法大隊及分管副局長履行職責和落實《督辦書》要求,未有效指導制止對該公司拒不執行安全監察停工執法指令繼續違法建設行為,對安全監管和非法生產查處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蘇剛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免去其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局長職務。
10. 程明權,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事業編),負責危化行業綜合安全監管,分管危化股、執法大隊。未依法督促危化股、執法大隊履行職責,制止和查處宜賓恆達公司違法建設行為不力,對危化股、執法大隊監管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程明權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1. 王霖,中共黨員,江安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未認真落實原環保廳環評批複要求,督促縣環境監察大隊及分管副局長對宜賓恆達公司建設期間的環保監管不力,對未核實該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標原因情況下作出限制生產錯誤決定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王霖政務記過處分。
12. 鄭玉泉,中共黨員,江安縣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環境監察執法工作,分管環境監察大隊。未認真落實原環保廳批複要求,督促縣環境監察大隊對宜賓恆達公司建設期間的環保監管不力,在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標后未督促縣環境監察大隊核實原因情況下作出限制生產的錯誤決定,對該公司非法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鄭玉泉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3. 劉文釗,中共黨員,2017 年11 月任江安縣環境監察大隊副主任科員,江安縣環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未認真落實原環保廳批複要求,對宜賓恆達公司建設期間的環保監管不到位,依法查處該公司違法建設行為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 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劉文釗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14. 恭弘=叶 恭弘林,中共黨員,江安縣經商科技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未深入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履職和落實《督辦書》要求,對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和宜賓恆達公司申報技改資金及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恭弘=叶 恭弘林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5. 龔文虎,中共黨員,江安縣經商科技局黨委委員、總經濟師,負責工業經濟及相應的安全工作,分管工業和信息化股。未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督促工業和信息化股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的安全監管職責,未認真落實《督辦書》要求協同相關部門督促該公司停工整改,督促對該公司申報技改資金和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對工業和信息化股未發現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龔文虎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6. 戴錫華,中共黨員,江安縣經商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股股長,負責指導、督促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領域)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建設。未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安全監管職責,對該公司申報技改資金時審核中未發現該公司不符合條件,對技改資金撥付前審核中未發現該公司申請補助項目核查(驗收)資金時填報的主要產品系非法生產咪草煙中間體,對該公司進行3 次檢查均未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對該公司非法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戴錫華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17. 張維強,中共黨員,江安縣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督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及分管副局長對轄區內企業使用特種設備依法監管不力,對宜賓恆達公司違規安裝、使用特種設備行為查處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張維強政務記過處分。
楊德波,無黨派人士,江安縣質監局副局長(事業編),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依法督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對轄區內企業違規安裝、使用特種設備行為查處不力,對宜賓恆達公司未履行報備審批手續情況下違規安裝特種設備和未取得使用登記證的情況下使用特種設備進行非法生產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楊德波政務記大過處分。
18. 范靜龍,中共黨員,江安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易制爆危化品、劇毒危化品的管理工作,分管治安大隊。依法督促治安大隊和陽春派出所對轄區內企業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監管不力,對治安大隊和陽春派出所查處宜賓恆達公司違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規定違法行為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 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范靜龍政務記過處分。
19. 榮勝勇,中共黨員,江安縣公安局陽春派出所所長,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對轄區內企業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依法監管不到位,對宜賓恆達公司未按規定報備使用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榮勝勇政務記過處分。
20. 姚雲輝,中共黨員,原江安縣公安消防大隊黨委副書記、大隊長,負責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組織對宜賓恆達公司依法進行消防監督檢查不力,對該公司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車間內無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標識等消防設施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姚雲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 王曉,中共黨員,2017 年9 月任原宜賓市消防支隊防火處助理工程師,原江安縣公安消防大隊黨委委員、助理工程師,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設計備案的主責承辦。對宜賓恆達公司依法進行消防監督檢查不到位,對該公司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車間內無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標識等消防設施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王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 羅強,中共黨員,2016 年12 月任江安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負責工業經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分管縣經商科技局、縣環保局、縣安全監管局、縣陽投公司,聯繫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原副主任。違規批准同意為宜賓恆達公司缺項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有效督促縣陽投公司與該公司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督促園區和縣經商科技局、縣環保局、縣安全監管局履行對該公司監管職責和落實《督辦書》要求不力,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羅強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3. 曾剛,中共黨員,江安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江安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縣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江安縣質監局。督促治安大隊及分管副局長履行對轄區內企業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依法監管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企業違法使用易制爆危化品行為查處不力的問題失察;督促縣質監局對轄區內企業安裝、使用特種設備依法監管不到位,以及對違規安裝、使用特種設備 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 之規定,建議給予曾剛政務警告處分。
24. 楊樺,中共黨員,2016 年9 月任宜賓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安縣原副縣長,負責招商引資,分管縣投資促進局。帶隊考察瀘州炬陽化工有限公司(即後期在江安縣註冊的宜賓恆達公司)過程中,未認真核查該公司的真實情況,未重視各部門反饋的不同意見,盲目提出引進建議,對招商部門履職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楊樺進行誡勉談話。
25. 何元垓,中共黨員,江安縣委副書記,負責工業經濟、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督促園區和分管的縣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宜賓恆達公司依法監管和落實《督辦書》要求不到位,對工業園區和縣安全監管局、縣環保局、縣經商科技局的失職行為和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何元垓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 朱莉,中共黨員,江安縣委副書記、縣長兼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負責縣政府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產的前提,以行政行為要求宜賓恆達公司儘快竣工投產,未有效督促落實《督辦書》要求,對江安縣政府班子成員、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對該公司的行政審批、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等工作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朱莉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其江安縣縣長職務。
27. 張明明,中共黨員,原江安縣委書記兼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負責縣委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產的前提,以行政行為要求宜賓恆達公司儘快竣工投產,對江安縣委班子成員、有關職能部門和工業園區黨工委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行政審批、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等工作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張明明黨內警告處分。
28. 恭弘=叶 恭弘光明,中共黨員,原宜賓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市安辦主任,負責全面工作。督促指導本局職能科室和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的安全監管職責不力,督促江安縣政府落實《督辦書》要求不到位,對該公司違法建設和非法生產行為未得到有效制止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於恭弘=叶 恭弘光明在知曉宜賓恆達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後,主動安排部署並要求江安縣政府督促宜賓恆達公司停工整改,具有积極主動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恭弘=叶 恭弘光明進行誡勉談話。
29. 周永富,中共黨員,原宜賓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未認真落實原環保廳批複要求,督促指導本局職能科室和江安縣環保局履行對宜賓恆達公司的環保監管職責不力,對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和江安縣環保局未認真核實該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標原因及江安縣環保局作出限制生產錯誤決定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和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周永富政務警告處分。
30. 陶學周,中共黨員,原宜賓市經信委黨委書記、主任, 負責全面工作,分管工業園區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導本局職能科室、江安縣工業園區和江安縣經商科技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江安縣經商科技局對宜賓恆達公司技改資金申報及撥付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陶學周政務記過處分。
31. 黃雲華,中共黨員,原宜賓市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督促指導本局職能科室和江安縣質監局履行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江安縣質監局未依法查處轄區內企業違規安裝、使用特種設備行為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黃雲華政務警告處分。
32. 廖文彬,中共黨員,宜賓市政府副市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原宜賓市安全監管局。督促原宜賓市安全監管局和江安縣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於廖文彬在知曉宜賓恆達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後,要求原市安全監管局和江安縣政府督促該公司整改,具有积極主動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廖文彬進行批評教育。
33. 陳揚傑,中共黨員,宜賓市政府副市長,負責工業經濟、工業園區工作,分管原宜賓市經信委。督促市原經信委、江安縣工業園區及江安縣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安全監管、行政審批、園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陳揚傑進行誡勉談話。34. 吳勇,中共黨員,宜賓市政府副市長,負責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分管原宜賓市環保局、市質監局。督促原宜賓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及江安縣政府履行安全監管、環保執法等職責不力,對環保執法、特種設備監察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吳勇進行誡勉談話。
35. 恭弘=叶 恭弘茂,中共黨員,茂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茂縣安辦主任,負責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執法大隊及分管副局長履行危化品安全監管職責,對依法查處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恭弘=叶 恭弘茂政務警告處分。
36. 楊康軍,中共黨員,茂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執法大隊。督促執法大隊履行危化品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和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依法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楊康軍政務記過處分。
37. 陳敏,中共黨員,茂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治安大隊。督促治安大隊履行對易制爆危化品監管職責不到位和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依法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陳敏政務記過處分。
38. 陳躍龍,中共黨員,茂縣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稽查大隊及分管副局長履行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產品質量監管職責,對依法查處該公司長期違法生產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陳躍龍政務警告處分。
王聰學,中共黨員,茂縣質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稽查大隊。督促稽查大隊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產品嚴格實施質量監管不到位和對該公司長期違法生產無“一書一簽” 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依法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王聰學政務記過處分。
39. 徐毅,中共黨員,遂寧市中國西部現代物流港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負責物流港安全工作,分管社會事業管理局。督促物流港社會事業管理局履行對園區企業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將倉庫租用給江西匯海公司違法違規儲存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徐毅政務警告處分。
胥健,中共黨員,遂寧市中國西部現代物流港管委會社會事業管理局局長兼管委會安辦主任,負責社會事業管理局全面工作。督促園區內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不力,對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將倉庫租用給江西匯海公司違法違規儲存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胥健政務記過處分。
40. 郝功貴,中共黨員,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技術改造處處長,負責技術改造處全面工作。對宜賓恆達公司申報技改資金審核把關不嚴,違規為該公司審核批准撥付120 萬元技改資金,對江安縣經商科技局對120 萬元技改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郝功貴政務警告處分。
41. 郭慶,中共黨員,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技術改造處副處長,負責工業和技改投資。對宜賓恆達公司申報技改資金審核把關不嚴,違規審核同意為該公司撥付120 萬元技改資金,對江安縣經商科技局對120 萬元技改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郭慶政務警告處分。
(五)行政處罰建議
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責成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宜賓恆達公司給予規定上限500 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責成江安縣人民政府對其依法予以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宜賓恆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輝,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 年內均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並且終身不得擔任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 鑒於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且在事故調查中存在故意銷毀有關證據、資料並作偽證的嚴重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 號)第四十七條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 號,第653 號修正)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責成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處規定上限(貨值金額三倍)罰款、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責成阿壩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責成應急廳給予吊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責成茂縣人民政府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依法予以關閉。
3.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 號,第645 號修正)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郫都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成都雄踞公司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責成成都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4.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 號,第645 號修正)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成都欣恆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5.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成都化潤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談平忠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6.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責成成都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責成遂寧市交通運輸局對該公司壹米滴答•金橋物流遂寧營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7.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責成遂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規定上限罰款,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8.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 號,第687 號修改)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瀘州瀘天化化工設計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半年,責成住房城鄉建設廳給予吊銷化工工程設計資質的行政處罰。
9.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 號,第687 號修改)第六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江安縣城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半年並吊銷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同時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10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 號,
第687 號修改)第六十七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該公司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 處罰;同時,建議住房城鄉建設廳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法降低其房建監理資質等級。
11 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 號,第63 號令、第80 號令修正)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責成應急廳依法對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給予暫停資質半年,並處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12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6 號)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生態環境廳責令四川省環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宜賓恆達公司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製主持人和主要編製人員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再受理該機構編製的以及編製主持人或主要編製人員編製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審批申請。
13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 號,第687 號修改)第六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自強科技有限公司給予吊銷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責成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該公司和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規定上限罰款,責成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予吊銷建築機電安裝工程專業資質的行政處罰。
14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79 號,第687 號修改)第六十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責成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給予四川鈞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規定上限罰款,責成住房城鄉建設廳給予吊銷消防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行政處罰。
(六)對省外有關單位和人員行政處罰建議
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江蘇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對常州道恩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2.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對上海升華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3.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 號,第645 號修正)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 建議江西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江西匯海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4.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重慶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對重慶剛和物流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七)相關黨政單位問責建議(2 個)
1. 建議責成江安縣委縣政府向宜賓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 建議責成宜賓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全省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類似事故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
各地區特別是宜賓市委市政府、江安縣委縣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戰略思想,按照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關於“推動治蜀興川再上新台階”“着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等各項工作的部署,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規定,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要親力親為,親自動手抓落實;要抓緊制定出台本地區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的原則,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壓實安全生產責任;要認真落實省委《關於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四川的決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6〕2 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四川境內化工礦山企業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6〕30 號)的部署和要求,嚴把發展規劃、產業布局、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經營管理全過程的安全關、環保關,堅決遏制化工行業各類生產安全和環境風險事故發生,推進全省化工行業綠色發展、安全發展、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優化布局推動化工產業轉型升級
各地區要結合產業基礎、資源配置、安全生產等因素,加強產業引導,嚴把化工項目准入關,招商引資、引進項目時要首先考慮安全、環保風險,科學論證,慎重選擇。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行業規範和准入管理,嚴把產業准入政策關,在相關投資項目審批、核准過程中,要依據職責職能依法依規提出或明確安全、環保要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抓緊制定出台綠色化工產業培育方案,加快建立產業發展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快推進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優化產業布局,整合提升產能,推動產業集聚發展;經濟合作部門要加強招商引資企業安全生產教育提醒,嚴把招商引資項目源頭准入關,對負面清單或禁限控目錄內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和環境風險的項目,一律不得簽約或進入基本建設程序;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快推進全省“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准入負面清單)編製工作,建立和完善差別化、分區管控的准入機制,強化約束,推動化工產業轉型升級、結構調整和優化布局。深入開展長江經濟帶化工污染專項整治,各地區要嚴格限制在長江沿線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項目,嚴禁在長江幹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 公里範圍內新建布局重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宜賓市要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全市化工行業綠色安全健康發展的部署,按照“關停一批、轉移一批、升級一批、重組一批”原則,加快完善化工產業安全發展規劃,在2019 年底前,要完成關閉企業的關停工作;在2020 年底前,要完成對現有化工企業的整頓和人口密集區化工企業的搬遷工作。
(三)進一步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專項治理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常態化工作機制的意見》(川辦函〔2015〕119 號)要求,進一步建立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打擊、企業自查自糾、社會廣泛參与”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大打非治違工作力度,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建設行為,規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嚴格監管執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覆蓋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的“一書一簽”制度,對不按規定履行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和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等手續,未批先建、邊批邊建、批建不符、邊建設邊生產以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同時及時通報並向社會公告,實施聯合懲戒,納入“黑名單”,實施重點監管,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依法予以嚴格限制。對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要嚴格執行“四個一律”: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四)進一步加強安全風險管控
堅持把隱患挺在事故前面,把風險挺在隱患前面,以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為重點,強化政府監管責任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推動化工企業加快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在全省範圍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落實風險管控責任,切實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要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全面排查、及時治理、消除事故隱患,實施閉環管理。部署開展全省化工行業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專項治理行動和安全生產大檢查,堅決關停工藝技術來源不明、建設項目手續不齊全、無自動化控制系統和緊急切斷裝置、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項目;開展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經營 和運輸無任何標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四川 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行動,以零擔貨物運輸為重點,進 一步規範運輸經營活動。進一步加強對設計、安評、環評等第三 方服務機構的監管,強化相關資質管理,建立信用評定和公示制度,規範服務行為,加強風險辨識能力,不斷提升技術服務水平和質量。
(五)進一步深化精細化工安全專項整治
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各地區特別是宜賓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提高精細化工項目准入門檻,把人員素質、安全管理能力、裝備水平等作為安全准入的必要條件,對涉及硝化等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項目要慎重立項,從嚴審批。加快推進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和自動化改造,新建項目要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開展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保證各項安全控制措施落實到位;相關在役裝置要根據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補充和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時審查和修訂安全操作規程。要繼續深化化工企業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裝置、設施沒有按要求裝備自動化控制、緊急停車系統的要一律停產改造;已經完成自動化改造的,必須要確保自動化控制系統投用,把現場操作人員數量減下來,嚴防群死群傷事故發生。2019 年底前,全省要完成精細化工企業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和分級管控工作;從2020 年開始,凡列入評估範圍,但未進行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不得投入運行。
(六)進一步提升化工行業從業人員專業素質
嚴格化工行業從業人員准入門檻,加強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要緊緊抓住“關鍵少數”這個環節,繼續加大對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和考核力度;全省化工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專業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操作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確保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要進一步加強化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相關人員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掌握相應的防範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切實增強安全操作技能。
(七)深入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極端重要性的認識,积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有關部門要全面徹底摸排監管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按區域、按行業加快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重大危險源分佈“一張圖一張表”,並採取針對性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全面啟動實施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程,加快全省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控,進一步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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