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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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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官方在線客服_調查報告:河北保定張石高速浮圖峪五號隧道“5·23”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燃爆事故

危險品車進隧道了……

2017 5 23 6 23 分,河北省保定市張石高速保定段(石家莊方向)浮圖峪五號隧道內發生一起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燃爆事故,造成15 人死亡、3 人重度燒傷,16 名村民輕微受傷,9 部車輛、43 間民房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200 多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劉延東副總理、王 勇、郭聲琨國務委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時任河北省委書記趙  克志、省長許勤等后先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  做好善後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  產各項措施,全面排查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並第一  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派出工作組連夜趕赴事故現場督促指導事故救援和調 查工作。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524日,經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河北省安全監管局、公安廳、監察廳、交通 運輸廳、省總工會、保定市人民政府相關負責同志和專家組成的 張石高速浮圖峪五號隧道“5·23”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燃爆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另外,邀請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派員參与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 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車輛運輸及行駛軌跡

2017 5 19 14 43 分,內蒙古弘鼎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鼎運輸公司)楊國楷、陳伏河駕駛車牌號為蒙M22001/ M7876 掛的重型半掛貨車(以下簡稱事故車輛),在青島市黃島區中國石化青島煉油化工有限公司石油焦場內裝載5 號石油焦31.35 噸,經青銀、京藏等高速公路,於5 21 16 03 分運達寧夏石嘴山市平羅縣昊越路卸載,17 47 分駛離,19 11 分回到弘鼎運輸公司停車場。

2017 5 22 8 31 分,楊國楷、陳伏河駕駛事故車輛去往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太公司)泰達制鈉分公司,裝載32 噸氯酸鈉,11 49 分駛離,返回弘鼎運輸公司停車場進行加油作業,加油員賀軍將主油箱加滿后,再向改裝的備用油箱充裝柴油 600L540 ㎏),合計加油 1060L,副駕駛員陳伏河簽字確認。15 02 分駛出弘鼎運輸公司停車場,行經G109 國道行駛,18 16 分從榮烏高速烏蘭鎮收費口駛入高速,沿榮烏高速榮成方向行駛。23 0 06 分至1 05 分,在蒙晉界主線收費站廣場停車59 分;1 5 分至1 54 分,沿榮烏高速榮成方向行駛;1 54 分至2 27 分,在向陽堡停車區停車33 分;227 分至3 11 分行駛;3 11 分至3 39 分,在山陰停車區停車28 分;3 39 分至5 52 分行駛;5 52 分,途徑冀晉山西主線收費站進入河北省境內。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17 5 23 6 23 分,該車行駛858 公里,海拔落差約1000 米,歷時15 小時21 分(熄火停車2 小時,行駛系統運行時間 13 小時 21 分),至張石高速浮圖峪五號隧道(石家莊方向)時,發生初始燃燒爆炸,發出較大聲音和火光,隧道內司乘人員迅速逃生,隧道外橋上車輛急速駛離現場。之後燃燒爆炸的強熱引發氯酸鈉和爆炸混合物爆炸,爆炸產生的衝擊波、高溫及火焰導致車輛破損、人員傷亡,煤炭燃燒及爆炸破片飛濺,後續油箱、剎車氣罐、滅火器及輪胎等又相繼發生連鎖爆炸,揮發出白色的氯酸鈉粉塵細微顆粒漂浮至隧道外。事故波及9 部車輛,其中6部損毀,造成15 人遇難,3 人重度燒傷,事故波及高速橋下43戶民房受損,16 名村民輕微受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200 多萬元。


(三)應急處置情況

5 23 6 26 分,淶源縣公安消防大隊接到村民報警電話, 浮圖峪五號隧道內發生爆炸,6 28 分,淶源縣公安局再次接到該村民電話報警,淶源縣公安消防大隊接到報警后立即派遣4 輛消防車趕往事故現場。6時30 分,高速交警淶源大隊指揮中心接到在淶源東疏導交通的執勤民警的報警電話,立即下達出警指令,同時向上級報告。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后,為了防止事故損害範圍進一步擴大,在張石高速淶源東收費站口分流管控張家口方向車輛;在淶源南收費站控制石家莊方向車輛,打開浮圖峪3 號和4 號隧道之間的中央活動護欄,迅速指揮現場後方車輛掉頭駛離事故現場並疏導下路。淶源縣消防大隊到達事故現場后,發現浮圖峪五號隧道內爆炸,造成車輛堵塞難以通行,現場指揮決定留下一輛消防車在西口開展救援,其他車輛通過已拆開的中央活動護欄逆行到達隧道東口開展救援處置工作。

事故發生后,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門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相關人員150 名,救援設備36 台(套)開展救援工作,淶源縣委、縣政府領導迅速趕到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5 237 時保定市委、市政府接到報告后,市委書記、市長立即責成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援工作,並成  立了由市長任組長的事故處置救援領導小組和八個工作組,迅速 調集全市公安交警、消防、醫療、安監、環保等300 餘人開展救援工作。

事故發生后,劉延東副總理、王勇、郭聲琨國務委員作出了 重要的批示和指示。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時任省委書記趙克志、省長許勤等相關省領導做出重要批示指示,並親率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安監局等單位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隨着現場救援清理工作進展和傷亡人數不斷增加, 按照相關規定,省政府在事故現場成立了由張古江副省長任指揮長的事故處置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現場處置、事故調查、醫療救助、善後處理、安全評估與質量鑒定和輿情引導7 個工作組,迅速展開事故處置、救援及清撤工作,至5 23 21 時,事故現場清撤完畢。

事故發生后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安監總局派出工作組緊急趕到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調查工作。

為儘早恢復張石高速正常運行,交通部門組織專家對事故隧 道、山體和地質穩定性開展鑒定工作,在取得經加固修復后可繼  續通行結論的基礎上,河北交通投資集團張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 限公司立即開展搶修恢復工作,至5 25 10 時,事故路段張家口方向恢復正常通行;26 16 時,事故路段石家莊方向小型車輛、客運車輛恢復通行。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 事故車輛情況

1. 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M22001/M7876 掛重型半掛貨車,所有人為內蒙古弘鼎運輸有限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危險化學品運輸。

該車牽引車為陝汽生產的型號SX4256GV324W 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外觀尺寸為車長6.735m,寬2.49m,高3.56m,准牽引總質量40 噸,於2016 10 21 日在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檢驗有效期至2017 10 月,取得了由阿拉善盟交通運輸管理處核發的道路運輸證,證號蒙交運管阿字152900007374 號。挂車為中集華駿重型倉柵式半挂車,挂車外觀尺寸為車長13.0m,寬2.5m,高3.35m,准裝載質量32.7 噸,於2017 1 11 日在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檢驗有效期至2018 1 月,取得了由阿拉善盟交通運輸管理處核發的道路運輸證,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4 類及5.1類,證號蒙交運管阿字152900007636 號。

2. 事故車輛改裝情況

經查,事故車輛私自在挂車縱梁間加裝了圓柱形罐體,長度約2650mm,直徑約為700mm,體積為1020L,分為大小兩個腔室,大室容積約為750L,用於盛裝600L 柴油。

3.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警示標誌懸挂情況

經查,事故車輛未懸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警示標誌。

4. 事故車輛動態監控情況

事故車輛安裝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統。經提取車輛監控檢測系統車輛的行駛軌跡,5 22 18 13 分至5 23 6 23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統显示疲勞駕駛報警465 次,超速報警(100km/h)記錄23 次,18 54 分至23 16 分連續駕駛4 小時22 分。冀晉界驛馬嶺隧道出口至事故發生地相距33.4km,落差368m,用時 22 分,該車平均速度約 91km/h(該路段限速 70km/h)。

5. 事故車輛裝載貨物情況

經查,該車裝載貨物為蘭太公司生產的氯酸鈉,使用的包裝 是內層為聚乙烯塑料袋、外層為聚丙烯塑料編織袋的噸袋,包袋 裝入1000Kg 氯酸鈉后直徑1.10 m,高0.65 m;車廂下鋪一層8m×18m 的有機物材質的襯布。氯酸鈉在車廂內的裝載方式為:車廂左側由前至後分為三堆,第一堆下三袋上二袋,第二堆下三 袋上二袋,第三堆下三袋上三袋,各堆有間距不等的空隙,車廂 右側採用同樣方式裝載,共計32 袋,合計32 噸。貨物上部使用同底部鋪墊物同樣材料的一層有機襯布和一層防雨苫布對裝載的 氯酸鈉進行了嚴密包裝,並使用防雨布對車廂上部和兩側的柵欄 進行了密封。

經鑒定,包裝袋、襯布、防雨布及防雨苫布均為有機物。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楊國楷,男,35 歲,事發時事故車輛駕駛人(已在事故中遇難),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靈武市杜木橋鄉人。2002 12 23日初次領取駕駛證,駕駛證有效期至2025 12 23 日,准駕車型代號為A2(大型貨車)。2009 8 3 日在吳忠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初次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21 年。

陳伏河,男,43 歲,事發時事故車輛副駕駛人(已在事故中遇難),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城鎮實成二區人。1999 3 18日初次領取駕駛證,駕駛證有效期至2025 3 18 日,准駕車型代號為A2E(大型貨車及摩托車)。2003 11 6 日在銀川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初次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20 2 24 日。

經查,駕駛人楊國楷、陳伏河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申領符合相關規定,狀態正常。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張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浮圖峪五號隧道石家莊方向301Km+0.2m 處。該隧道為雙連拱雙車道單向高速公路中隧道,長626 m,隧道建築界限凈寬為13.25m,具體寬度為:0.75m(左側檢修道)+1.00m(左側側向寬)+3.875m(行車道)+3.825m(行車道)+3.05m(右側側向寬)+0.75m(右側檢修道),設計速度80km/h(實際最高限速70km/h),隧道內縱坡為-1.75%的下坡。隧道設計單位為中鐵工程設計諮詢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土建施工單位為中鐵六局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交安施工單位為河北交建工程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秦皇島保神交通建設監理有限公司。2012 11 15 日通過交工驗收。2012 12 月全線建成通車,由河北交通投資集團張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負責管養。

經查,截至事故發生時,該路段試運營超過3 年,項目法人單位保定市道路開發中心未申請竣工驗收。

經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地點所處路段的道路線形、路面寬度、標誌標線鑒定,符合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四)道路通行情況

張石高速公路保定段起於淶源縣伊家鋪北張保界,止於曲陽縣曉林鎮西保石界,主線全長289.606km2017 5 23 4 42 分高速交警淶水大隊上報轄區起霧,高速交警保定支隊通知高速交警淶源大隊採取交通管制措施,分流石家莊方向車輛。淶源大隊於5 18 分在淶源東收費站口(張石高速298km+200m)設置分流點,並在距淶源東收費站1km0.5km 處分別放置了分流提示牌,一名民警在下路匝道與主路交口斑馬線處疏導車輛下路,一名民警負責巡邏警戒。

淶源東收費站共有2 個收費通道,僅有一個計重收費車道,可供大型貨車通行,大型貨車通行緩慢。5 18 分至6 23 分(共65 分鐘),淶源東收費站共有 52 輛車駛出,車輛通行速度低於路段上游來車速度,因此,隨着時間的推移,淶源東收費站至浮圖峪六號隧道出口路段處於頓挫通行狀態,車輛排至300km+340m(浮圖峪六號隧道入口外約 40m),距分流點 2.14km

(五)事故受損情況

1. 構(建)物及車輛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道路設施及建(構)築物一定程度損壞,經現場勘查:隧道301km+0.2m 處主要受損面積7×5 ㎡,範圍內拱頂混凝土存在裂縫及錯台,裂縫寬度2-6 ㎜,錯台高度4-11 ㎜,混凝土拱頂局部脫落、脫空,北側機電溝100m 蓋板及電纜橋架部分損毀,南側排水溝蓋板全部損毀;301km+095m 處過火情況嚴重,影響面積7×3 ㎡,拱頂混凝土有爆炸后物體撞擊痕迹,局部脫落且存在裂縫,裂縫寬度0.4-8 ㎜,混凝土嚴重火燒洞一處,面積約0.8×0.5㎡,事故波及周邊43 戶民房受損,9 部車輛受損。


2. 事故後車輛位置及受損情況

事故後車輛順序按浮圖峪五號隧道石家莊方向由東向西依次排列為1-9 號車, 以張石高速浮圖峪五號隧道石家莊方向301km+0.2m 處與第一行車道左側白實線交叉點為基準點,將隧道內第一行車道與第二行車道分界線、第二行車道與應急車道分 界線、右側應急車道邊緣線定為基準線。事故發生后的車輛位置 示意圖見圖1


11 號車(冀JV0631/J8E61 掛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位於浮圖峪五號隧道出口前方的右側應急車道內,該車右前輪、右後輪軸心距應急車道右側邊緣線分別為0.40m0.30m。該車事故后牽引車駕駛室過火燒蝕、駕駛室後部向前凹陷變形;前、后擋風玻璃及車窗玻璃缺失,駕駛室後壁呈向前凹陷狀態,挂車左側輪胎燒毀。


22 號車(晉H50155/HP072 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位於浮圖峪五號隧道第二行車道與應急車道之間,該車右前輪、右後輪軸心距應急車道右側邊緣線分別為3.85m0.85m。該車右前輪軸心距1 號車左後輪軸心直線距離為63.3m


該車事故后牽引車駕駛室缺失,輪胎缺失,天然氣罐凹陷變形;挂車車廂破損變形,部分缺失,挂車車架前部兩縱梁間距為102cm,挂車車架縱梁中部凹陷變形,車架縱梁受外力作用,左側縱梁向右呈弧形彎曲變形,兩縱梁間距為56cm,在長12.8m 的工字鋼縱樑上均勻分佈有11 根短橫樑,以由後向前第八根短橫樑為中心,中心兩側短橫樑分別向左前與右後彎曲變形,呈放射狀,挂車左側輪轂軸心向內破損變形,呈梅花狀。

33 號車(蒙M22001/M7876 掛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位於浮圖峪五號隧道應急車道內,該車車頭與挂車分離,車頭底盤位於2 號車車頭右側,挂車左前輪、左後輪軸心距第二行車道與應急車道分界線分別為1.5m1.55m


該車事故後車身表面燒蝕,駕駛室與車架分離,牽引車駕駛室由後向前壓縮變形,呈厚度約為45-60cm 的扁平狀;駕駛室翻轉支架斷裂,翻轉軸向有彎曲,鎖止機構斷口痕迹局部缺損、向前撕裂;左縱梁前半部分呈“ㄅ”字形變形;右側縱梁自後向距後端向210cm 處呈“┐”形彎折,距車架後端320cm 處的彎折前端呈剪切狀斷離;斷離部分縱梁扭轉至左側縱梁左側;發動機與車架分離,氣缸體破碎;前橋與車架分離破碎,僅存左側輪轂;車架後下部驅動橋平衡拉杆斷離,右側后平衡桿斷面呈折斷特徵,右側前平衡桿呈拉斷特徵;驅動橋車胎全部燒毀,僅存部分子午線鋼絲纏繞在變形的輪輞上;半挂車貨箱前半部分缺失,後部殘存長度約390cm;車架左縱梁扭曲變形,右縱梁前部距後端約800cm 處斷離,斷離梁體捲曲呈“凹”字形;殘存梁體左側縱梁纏繞;殘存後部梁體距後端530cm 處梁體向下捲曲,捲曲長度約為90cm;其前部梁體有約31cm 的長度呈熔化、冷卻後退火藍色;挂車車廂框架剩餘長度約為854cm;挂車車廂框架扭曲變形;在距車廂後端約為348cm、距其右側邊緣約為86cm 處為中心,檢見直徑約為130cm 的放射狀破口,其中心部分金屬呈退火狀藍色;其它車廂板大部分缺損;散落車廂板彎折變形,表面嚴重燒蝕。

44 號車(冀JV1761/J3F01 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5 號車(冀JX1602/J5P90 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6 號車(津AZ9072/CJ177 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


3 輛車位於3 號車後方,由左至右依次排列,4 號車位於第一行車道內,該車右前輪、右後輪軸心距第一行車道與第二行車道分界線分別為1.3m1.35m。牽引車表面燒蝕,駕駛室、輪胎缺失;挂車車廂破損變形,車廂內殘存有少量煤炭,輪胎缺失;車廂底板左側前部凹陷變形。

5號車位於第二行車道內,該車右前輪、右後輪軸心距應急車道右側邊緣線分別為3.0m3.1m,該車左前輪軸心距4 號車右前輪軸心距離為2.35 m,右前輪軸心距3 號車挂車左後輪軸心距離為12.5m。牽引車表面燒蝕,駕駛室缺失,輪胎缺失;挂車車廂破損變形,車廂內殘存有少量煤炭,輪胎缺失;車廂底板彎曲變形,車廂護欄向外側張開,局部連接處撕裂。


6 號車位於應急車道內,該車右前輪、右後輪軸心應急車道右側邊緣線分別為0.2m0.1m,右前輪軸心距5 號車右前輪軸心直線距離為9m。牽引車表面燒蝕、駕駛室表面凹陷變形,前、后擋風玻璃及車窗玻璃缺失,輪胎缺失;挂車車廂破損變形,車廂內裝載有少量煤炭,輪胎缺失;車廂底板兩側向下彎曲變形。


57 號車(冀GA6659 小型轎車)

車輛位於浮圖峪五號隧道應急車道內,該車左前輪、左後輪軸心距第二行車道與應急車道分界線均為 1.15m,該車右側前輪軸心與6 號車右後輪軸心直線距離為112m


事故後車身表面嚴重燒蝕,車身前部破損變形,前保險杠、 發動機艙罩、前、后擋風玻璃及車窗玻璃缺失;輪胎完整;車身 頂棚向下凹陷變形;車身後部破損變形,行李廂向後翹起。

68 號車(晉BJU840 中型廂式貨車)

車輛位於浮圖峪五號隧道應急車道內,呈仰翻狀態,該車左前輪、左後輪軸心距第二行車道與應急車道分界線分別為0.76m0.78m ,右側前輪軸心與7 號車右前輪軸心直線距離為297m


事故後車身前部破損變形,駕駛室整體向後傾斜變形;前圍 板凹陷變形;前保險杠、前、后擋風玻璃及車窗玻璃缺失;左側 安全防護欄向右彎折變形。

79 號車(冀JT3293/J1A27 掛陝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位於浮圖峪五號隧道入口外第二行車道與應急車道之間,該車右前輪、右後輪軸心距應急車道右側邊緣線分別為0.72m0.68m,右前輪軸心距8 號車右前輪軸心直線距離為146m(五號隧道外西側)。


(六)事故單位情況

弘鼎運輸公司於2016 5 月成立,註冊地為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阿拉善經濟開發區烏斯太鎮繁榮路南側,註冊資本2000 萬元人民幣,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2991MAOMXRUCXX,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恭弘=叶 恭弘,實際控制人為張志軍,出資人王過兵占股60%,張志軍占股40%。該公司有員工120 人,擁有牽引車50 輛、挂車70 輛。主要承運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氯酸鈉、金屬鈉、三氯異氰尿酸、甲醇鈉等危險化學品。該公司在阿拉善盟交通運輸管理處,2016 7 月辦理了“內蒙古交運管許可(阿字)152900005899 號”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危險貨物運輸(4 類、5.1 類)。

該公司2016 8 31 日,以52646400.00 元中標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9 年度化工產品運輸服務項目。201610 15 日雙方簽訂運輸協議。

該公司加入了巴運公司等6 家運輸企業聯合設立監控中心,7 家公司分別抽調值班人員,負責司機駕駛狀態的報警記錄、提醒、警告、上報等項工作,事發時值班員為巴運公司職工武瑞斌。

該公司70 輛挂車進行了改裝(包括蒙M7876 挂車)。經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挂車縱梁間加裝了圓柱形罐體,長度約2650mm,直徑約為700mm,體積為1020L,分為大小兩個腔室,大室容積約為750L,用於盛裝柴油。

(七)相關涉事單位情況

1. 蘭太公司

蘭太公司位於內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經濟開發區(烏斯泰鎮)賀蘭區,法定代表人為李德祿,註冊資金43803 萬,成立日期199812 31 日,營業期限為長期,有員工4700 餘人。公司屬於中國鹽業總公司二級企業,2000 年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碼600328。蘭太公司設有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下設經理層。公司下設企業管理中心等8 個職能支持部門、6 個生產經營部門、7 個子公司。

1) 泰達制鈉分公司成立於2001 12 29 日,營業期限至2062 2 14 日,有職工1100 餘人。公司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蒙)WH 安許證字〔2015000652 號,有效期:2015 524 日至2018 5 23 日;取得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蒙)XK13-006-00005,批准日期為2014 12 16 日,有效期至2019 12 15 日。主要產品有氯酸鈉、金屬鈉、液氯等。

2) 營銷分公司,負責全公司產品的銷售工作,負責產品發運工作,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進行安全審查和檢查。

3) 技術中心,負責組織蘭太公司總工程師、公司安監部、技術中心、營銷分公司、制鈉分公司對危險化學品包裝規格的符合性進行評審。

4) 企業管理中心,負責蘭太公司對企業內部的運行情況和標準文件等內容進行符合性審查,每年兩次。

5) 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 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危貨運輸監控中心

2015 6 月,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安達、達宇、日盛、鴻利、鵬騰、巴運六家運輸公司聯合成立的危貨運輸監控中心,監控平台設在鵬騰運輸公司。2016 10 ,弘鼎運輸公司加入該聯合監控中心。7 家公司分別抽人值班,負責司機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的報警記錄、提醒、警告、上報工作。由鴻利運輸公司員工楊麗負責排班和管理,事發值班員為巴運公司職工武瑞斌。

3. 保定市道路開發中心

事發路段項目法人單位,成立於1996 年,為保定市交通運輸局下屬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項目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 運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管理。項目法人核備時法定代表人為 李正群(2015 10 月病故),2008 11 月變更為張樹林(保定市道路開發中心副主任)。

(八)天氣情況

2017 5 23 6 23 分,天氣晴,氣溫7.8℃,東南風

2-3 級,濕度66%,氣壓916.5hPa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車輛裝載噸袋包裝超規 格大體積量氯酸鈉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貨物與貨物及貨物與車輛  底板、箱板及殘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雜質之間相互摩擦產生熱量並不斷聚集,后一橋左側車輪橡膠輪胎自燃,引燃了捆綁  繩、蓬布和密封布,廂體溫度升高,當能量聚集達到氯酸鈉燃爆  點時,發生了氯酸鈉初始爆炸並引發了後續爆炸和燃燒。具體分析如下:

1. 事故地點的確定

根據事故現場隧道機電槽破壞情況、爆炸衝擊波和飛散物飛 濺對隧道壁、隧道照明設施破壞的痕迹以及車輛受損程度和人員  傷亡情況,確定炸點位於浮圖峪五號隧道石家莊方向左側行車道301Km+0.2m處。

2. 爆炸物的確定

經現場勘驗,結合鑒定結論,確定發生爆炸的物質為氯酸鈉。

3. 排除因素

1)該重型半掛貨車裝運的氯酸鈉與強酸反應發生爆炸,或人為製造的燃燒爆炸。

根據公安部門偵查、調查,未發現事故車輛在裝車時、裝車 后至事故發生前有混裝入或人為放置強酸等強還原劑的證據;公安部門對現場殘留物進行了篩查,未發現有爆炸裝置殘留物。根  據調查結果,排除了氯酸鈉與強酸反應發生爆炸,或人為製造的 燃燒爆炸。

2)車輛撞擊,引起氯酸鈉爆炸。

依據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和公安部交通科學管理研究所分別對1 9 號車進行的勘驗和鑒定報告,確認3 號車(蒙M22001/M7876 掛)在爆炸前未與其他車輛或隧道壁發生接觸, 排除車輛撞擊,引起氯酸鈉爆炸。

3)該批次氯酸鈉產品存在質量缺陷,自身發生燃燒爆炸。經檢驗同批次氯酸鈉樣品,該批次氯酸鈉產品不存在質量缺陷,排除了自身發生燃燒爆炸的可能。

42號車LNG 爆炸,引發其他車輛發生燃燒爆炸。

綜合事故車輛殘骸現場勘驗、受傷人員詢問筆錄、北京龍晟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結論及專家計算,經分析,由於事故車輛爆炸 起火引燃了2 號車(晉H50155/HP072 掛)輪胎,該車輪胎燃燒將其上方天然氣緩衝罐壓力表燒壞,天然氣泄漏被引燃形成火情;經計算,即使2 號車LNG 罐即使在爆炸前發生泄漏,也不能達到燃爆條件,更不會引發其他車輛發生燃燒爆炸,故排除2 號車LNG 泄漏爆炸,引發其他車輛發生燃燒爆炸。

4. 事故原因的確定

氯酸鈉(NaClO3)是國家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序號3.1)的一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屬於氯酸鹽類,CAS 編號為7775-09-9,主要的燃爆危險性為1.3 級,國際危險貨物編號1495,無色無臭晶體,熔點248-261℃,易溶於水,300℃以上分解出氧氣。GB/T 1618-2008《工業氯酸鈉》“氯酸鈉為強氧化劑,受強熱或與強酸接觸時即發生爆炸。與還原劑、有機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屬粉未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急劇加熱時可發生爆炸”。

根據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等相關檢驗、檢測單位的結 論,及對相關人員的調查、詢問、訊問和專家組分析,結合汪旭 光院士認定意見,確定事故原因:

該事故是弘鼎運輸公司楊國楷、陳伏河駕駛的車牌號為蒙M22001/M7876 掛的重型半掛貨車經過長距離連續行駛后,由於噸袋包裝的超規格大體積量的氯酸鈉在運輸過程中,貨物與貨物及貨物與車廂底板、箱板及殘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雜質相互摩擦產生熱量並不斷聚集,車輛后一橋左側輪胎自燃引燃了 該車捆綁繩、蓬布、車廂柵欄處密封布,並烘烤挂車廂體,進一 步促進了車廂廂體溫度升高,造成車廂內部分包裝袋和車廂鋪墊 物發生燃燒熔融,噸袋內部分氯酸鈉發生流散與分解,熔融的有 機物、殘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與氯酸鈉形成爆炸混合物,該爆炸混合物在熱量和火焰作用下引發氯酸鈉發生初始燃燒爆炸。初始燃燒爆炸產生的衝擊波和高溫,造成氯酸鈉加速分解釋放大 量氧氣,局部高溫、富氧促使燃燒更加劇烈,燃燒的強熱引發爆 炸混合物和氯酸鈉爆炸。

該起事故爆炸當量相當於 2.0-2.5 TNT,根據爆炸力學原理,爆炸發生在隧道內,隧道壁對空氣衝擊波和高溫氣體有一定的約束作用,空氣衝擊波和高溫氣體遇到隧道壁后,發生反射、疊加, 沿隧道傳播距離較遠,導致該爆炸造成的破壞範圍加大。

(二)間接原因

1. 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弘鼎運輸公司危險貨物運輸源頭安全生產管理缺失,未嚴格落實車輛安全例檢制度和安  全培訓制度,私自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遮蓋危險品運輸警  示標誌偽裝運輸、違規配貨、使用不具備防火的篷布等,違法違  規問題突出。蘭太公司產品包裝違反規定,對弘鼎運輸公司使用 倉柵式貨運車輛運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事故車輛使用不具備防火條件篷布未予制止。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危貨運輸監  控未按規定程序備案、責任主體不明確、未履行動態監控職責等 違法違規問題突出。

2. 有關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交通運輸局、阿拉善盟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局未嚴格開展道路貨運市場監督檢查,對相關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未向轄區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輸企業通報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對轄區內偽裝運載危化品車輛長期存在失察。保定市道路開發中心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發路段申請組織竣工驗收,工作落實不力。

3.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未對轄區內相關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指導,致使轄區內企業長期違法違規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活動,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

(三)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弘鼎運輸公司

運輸氯酸鈉車輛違規①②未懸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警示標誌,偽裝成普通貨運車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行時段違規③通行高速公路,逃避相關部門檢查。運輸過程中存在超速行駛④、疲勞駕駛⑤行為。違規⑥對包括事故車輛在內的70 輛重型半掛貨車進行改裝(在挂車縱梁間安裝容積600L 備用油箱)。違規⑦配貨(事發前一次運輸從山東散裝31.35 噸石油焦至寧夏)。違反規定⑧⑨,未嚴格實施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對涉事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培訓記錄造假。違反規定⑩,未嚴格落實車輛安全例檢制度,危險品運輸車輛未經嚴格檢查上路行駛。違反蘭太公司制定的《氯酸技術鈉安全技術說明書》①指標要求,運輸氯酸鈉車輛的苫蓋篷布不具備防火條件。

①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 344 號令)第 47 條第三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挂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 2016 年第 36 號令)第 32 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要求懸挂標誌。”

③ 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加強高速公路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JFS201507002)第二條:“河北省高速公路晚 19 時至次日早 7 時,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通行。”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 42 條第 1 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7款:“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⑥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12.5.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應堅固並固定牢靠,不會因振動和衝擊而發生損壞和漏油現象。不准許用戶改動或加裝燃料箱,不准許用戶改動燃料管路。”

⑦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 2016 年第 36 號令)第 28 條第一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 80 號令)第 10 條第四款:“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並建檔備查。”

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 2016 年第 36 號令)第 46 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 2016 年第 36 號令)第 45 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   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並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2. 蘭太公司

違反規定②③④,使用噸袋包裝氯酸鈉進行道路運輸。違反規定

⑤⑥,未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准許弘鼎運輸公司使用不符合易制爆

危險化學品運輸條件的倉柵式車輛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違反規定⑦,未認真履行託運方職責,未有效制止弘鼎運輸公司使用不具備防火條件苫蓋篷布進行鋪墊和苫蓋,未認真檢查運輸氯酸鈉出廠車輛懸挂相關標誌標識。

3. 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危貨運輸監控中心

監控中心未按規定備案⑧投入運行。監控中心責任主體不明確①,未明確具體負責人,僅安排一名管理人員負責排班,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監控人員未經相關業務技能培訓、考核就直接上崗。違反規定②③,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事發當日監控中心1 人值守,監控人員未經相關業務技能培訓、考核就直接上崗。監控中心未履行動態監控職責,工作人員未按規定④,及時糾正和處理相關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超速駕駛、疲勞駕駛、未按規定線路違法違規行駛等問題,沒有及時向車輛所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報告車輛駕駛員違規行為。事發當日,事故車輛存在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現象時,值守人員未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違法行為。

① 蘭太公司制鈉分公司《氯酸技術鈉安全技術說明書》中“運輸注意事項”第 2 條“車廂必須苫蓋篷布並扎牢,篷布具備防火防水、防晒的條件。”

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 2016 年第 36 號令)第 45 條,同上。

③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2009)第 5.2.14.4 條 :“最大凈質量為 50kg。”

④ 《工業氯酸鈉》(GB /T 1618-2008)第9.1 :“工業氯酸鈉產品採用雙層包裝,外包裝採用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材料。內包裝採用雙層聚乙烯塑料袋,包裝時將袋內空氣排凈后,紮緊口袋。

工業氯酸鈉產品的包裝質量必須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的性能試驗和檢驗,   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禦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衝擊、振動和擠壓,並便於裝卸和搬運。  每件凈含量為25kg50kg。”

⑤ 《安全生產法》第 46 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 2016 年第 36 號令)第 8 條第一款第五項:“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⑦ 《安全生產法》第 46 條第二款:同上。

⑧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第10 條:“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並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4. 保定市道路開發中心

違反規定⑤,事發路段2012 11 15 日通過交工驗收,試運營超過三年未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5.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經濟技術開發區運輸管理局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

①,及時檢查發現、糾正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危貨運輸監控中未履行備案的問題,准許該監控中心運行;未  及時糾正該監控中心不履行動態監控職責的違法行為。未及時發  現、查處弘鼎運輸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車輛改裝、偽裝運輸等問 題,未盡到監督管理職責②③。

①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第22 條第二款:“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

②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第 55 號)第 24 條:“道路運輸企

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範動態監控工作:(一)系統平台的建設、維護及管理   制度;(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四)交通   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③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第22 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台每接入 100 輛車設 1 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於 2 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

④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第26 條:“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並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台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事後解聘駕駛員。”

⑤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3號)第十四條第二款:“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后,質量監督機構應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的檢測報告。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未對備案的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 年。”

6.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處

未嚴格依據規定④⑤,對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危貨運輸監控中心的設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致使違規設立的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危貨運輸監控中心長期違規運行。未嚴格按照規定⑥的標準和要求實施新增危險品運輸企業、車輛行政許可,未督促、指導阿拉善經開區運管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7.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交通運輸局

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⑦,對阿拉善盟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處履行職責情況未實施有效的監督、指導,致使轄區內危險貨物違法運輸行為長期存在。

①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第30 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並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②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③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④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第9 條:“道路旅客運輸企

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 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台(以下統稱監控平台),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⑤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第10 條:“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並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36號令)第8 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⑦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第 36 號)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8.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巡

警大隊秩序中隊未嚴格按有關規定①,向轄區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輸企業通報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和交通事故等情況;未嚴格按有關規定②,依據動態監管平台檢查發現車輛違法行為信息進行處罰;對通行轄區內的偽裝運載危化品車輛失察。

9.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巡

警大隊未嚴格依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致使轄區內偽裝運載危化品車輛長期存在,未盡到對下級單位的監督職責。

10.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未對交巡警大隊日常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指導,未督促交巡警大隊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及車輛的監督管理職責。

11.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及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未對轄區內相關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指導,致使轄區內企業長期違法違規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活動。

①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 2013 年第 123 號令)第 71 條第二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轄區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輸企業通報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和交通事故等情況。”

②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第 36 號)第 31 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四)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危險化學品運輸燃爆重大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免於追責人員(2 人)

1. 楊國楷,事故車輛駕駛人,涉嫌犯罪,鑒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責。

2. 陳伏河,事故車輛副駕駛人,涉嫌犯罪,鑒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責。

(二)移交司法機關人員(8 人)

3. 王恭弘=叶 恭弘,群眾,內蒙古弘鼎運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實際為公司出納,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現取保候審。

4. 張志軍,群眾,內蒙古弘鼎運輸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現取保候審。

5. 常永智,中共黨員,內蒙古弘鼎運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安全部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現取保候審。

6. 楊福君,群眾,內蒙古弘鼎運輸有限公司車隊隊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現取保候審。

7. 武瑞斌,群眾,內蒙古阿拉善經濟技術開發區危貨運輸監控中心監控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現取保候審。

8. 松布爾,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經濟開發區運管局副局長,分管貨運、機動車維修。對弘鼎運輸公司存在偽裝運輸、違法改裝問題以及違規設立監控中心、不按規定履行監控職責等問題,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採取措施,現取保候審。

9. 張雪琴,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分管貨運科和經濟開發區運管局。對弘鼎運輸  公司申報許可審批把關不嚴,對經開區運管局監管工作未履行監 督管理職責,承擔主要責任。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採取措施,現取保候審。

10. 劉建光,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處貨運科長。多次到弘鼎運輸公司、經濟開發區危貨運輸監控中心進行檢查,未能發現、查處教育培訓記錄造假,以及  隱患排查、車輛技術狀況例檢、駕駛員押運員資質等問題,監督  檢查不到位。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採取措施,現取保候審。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1. 張世勛,群眾,內蒙古弘鼎運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原料供應管理。對於車輛非法改裝、偽裝運輸、違規配貨(石油焦)、購買不符合氯酸鈉運輸的苫蓋篷布和鋪墊物資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12. 王成軍,中共黨員,內蒙古蘭太公司泰達制鈉分公司(獨立法人單位)經理。對泰達制鈉分公司違規確定進行道路運輸時使用噸袋規格包裝氯酸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13. 楊富強,中共黨員,內蒙古蘭太公司泰達制鈉分公司副經理,分管技術部工作。對泰達制鈉分公司違規確定進行道路運輸時使用噸袋規格包裝氯酸鈉,負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14. 徐國慶,中共黨員,內蒙古蘭太公司泰達制鈉分公司技術部長。對泰達制鈉分公司違規確定進行道路運輸時使用噸袋規格包裝氯酸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15. 王軍武,中共黨員,內蒙古蘭太公司營銷分公司副經理,分管運輸部。對營銷分公司違規使用噸袋包裝氯酸鈉進行道路運輸、違規使用不符合運輸氯酸鈉的倉柵式車輛進行道路運輸,未有效制止弘鼎運輸公司使用不具備防火條件的鋪墊物和苫蓋篷布進行鋪墊和苫蓋、對運輸氯酸鈉的出廠車輛未按照相關規定懸挂標誌標識監督管理不到位,負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16. 郭進玉,群眾,內蒙古蘭太公司營銷分公司運輸部副部長,主持運輸部工作。對營銷分公司違規使用噸袋包裝氯酸鈉進行道路運輸、違規使用不符合運輸氯酸鈉的倉柵式車輛進行道路運輸、未有效制止弘鼎運輸公司使用不具備防火條件的鋪墊物和苫蓋篷布進行鋪墊和苫蓋、對運輸氯酸鈉的出廠車輛未按照相關  規定懸挂標誌標識監督管理不到位,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 處罰。

17. 王剛,群眾,內蒙古蘭太公司營銷分公司放運員,對運輸氯酸鈉的出廠車輛未按照相關規定懸挂標誌標識檢查不到位,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18. 王成,群眾,內蒙古蘭太公司營銷分公司放運員,對運輸氯酸鈉的出廠車輛未按照相關規定懸挂標誌標識檢查不到位,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19. 馬彥軍,中共黨員,內蒙古蘭太公司營銷分公司安全員,負責安全告知培訓、安全檢查。對營銷分公司運輸氯酸鈉的出廠車輛未按照相關規定懸挂標誌標識監督管理不到位,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20. 楊麗,女,群眾,內蒙古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危貨運輸監控中心實際管理人。對監控中心監控管理失職,對監控員的培  訓、考核、教育等工作管理不到位,事發當天未按規定安排兩人 同時值班,致使1 人當班,導致監控中心對危險品的監管形同虛設,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以上事故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內蒙古自治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四)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

21. 李蒙河,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經濟開發區運管局局長。對於未及時查處、糾正違規設立監控中心,未及時查處弘鼎運輸公司存在的偽裝運輸、違法改裝等問題,負屬地監管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22. 孫政,群眾,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經濟開發區運管局代辦員。對弘鼎運輸公司偽裝運輸、違法改裝問題,監控中心不履行監控職責問題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3. 王成,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處處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監管督促指導不力,對阿拉善經濟開發區運管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24. 張延讓,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對阿拉善經開區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25. 史文傑,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巡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秩序中隊。對轄區道  路危險貨物運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 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26. 楊志勇,群眾,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巡警大隊秩序中隊中隊長。對組織開展查處偽裝運載危化品車輛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27. 馬濤,群眾,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巡警大隊秩序中隊副中隊長。對轄區內運載危化品車  輛偽裝為普通貨運車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28. 馬小平,群眾,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巡警大隊秩序中隊副中隊長。對轄區內運載危化品車輛偽裝為普通貨運車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29. 張海濤,群眾,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巡警大隊秩序中隊輔警。查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  法違規行為不力,對通行轄區內的偽裝運載危化品車輛失察。對 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0. 張軒,群眾,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交巡警大隊秩序中隊輔警。查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法違規行為不力,對通行轄區內的偽裝運載危化品車輛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1. 郭新禮,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分管公安分局。對阿拉善經開區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32. 張樹林,保定市道路開發中心法定代表人,中共黨員,對張石高速保定段項目試運行超過三年未申請組織竣工驗收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保定市紀委給予誡勉談話。

33. 李均平,保定市道路開發中心主任,中共黨員,對張石高速保定段項目試運行超過三年未申請組織竣工驗收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保定市紀委給予誡勉談話。

(五)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34. 弘鼎運輸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弘鼎運輸公司①、負責人②實行行政處罰。

35. 蘭太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蘭太公司③、負責人④實行行政處罰。

36. 鑒於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責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向阿拉善盟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37. 鑒於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責成阿拉善盟向內蒙古自治區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①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③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 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五、吸取事故教訓建議

各相關省(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 )、《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  號),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大安全事故。

(一)切實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源頭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加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力度。嚴格依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法規標準,從車輛數量、公司規模、從業人員數量、從業人員專業能力等方面嚴格把關。健全危化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實施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管控。加強和規範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監控中心設置和制度運行, 落實監控安全責任制,確保監控發揮作用。加強危貨運輸企業基礎管理,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加強過程控制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落實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道路運輸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增強守法遵 規意識,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提高安全管理  水平,堅決杜絕違法違規運輸行為。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  患治理工作,特別是從事易燃、易爆、劇毒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要全面紮實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辨識、評估、管控和  隱患治理。嚴把駕駛員、押運員上崗關,嚴格車輛安全技術性能  檢查,嚴禁從業人員不適崗,嚴禁營運車輛帶病運行。強化道路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落實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  嚴禁超速、疲勞駕駛和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行為。切實加強應急  能力建設,完善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演練,加強應急物資裝備的  配備,特別是加強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應急知識培訓,提高現場 應急處置技能。

(三)進一步加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機制,實行信息互通共享,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強化突擊檢查和第三方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運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方式,定期組織開展對不按規定懸挂標誌標識、違法改裝運輸車輛、超範圍載貨、違反行駛路線運行等專項執法檢查,發現偽裝運輸危險貨物、私自非法改裝運輸車輛、非法裝運其它物品、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一律從嚴查處。切實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託運方的監管,督促危險貨物託運方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以及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涉及產品包裝、運輸車輛等安全技術條件,必須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監督危險貨物託運方依法對承運方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

(四)進一步推進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聯網聯控工作。

要進一步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大力推動道路運輸企業不斷深化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聯網聯控工作。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及動態監控系統運營服務商加快完善動態監控系統功能,根據道路實際情況科學設置分段限速值,不斷拓展系統的大數據統計分析能力,深入優化系統對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自動識別報警功能,有針對性提高系統的精準化、科學化、智能化水平。各級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管理,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並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公安交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動態監控系統共享信息,對於滿足非現場處罰標準要求的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等動態監控報警信息,要切實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五)進一步加強山區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研究制 定切實有效的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措施,組織對山區高速公路  隧道進行安全評估、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及時整治,加大  安全投入,建設完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特別是研究推廣隧道事  故報警、監控系統,提高應急反應和處置能力。根據出現的新情  況、新問題,研究修改高速公路隧道設計建設規範,提高安全防 護設施建設標準。

(六)進一步強化安全技術標準的執行

針對包裝運輸類似氯酸鈉性質的危險化學品,有關部門要督 促企業嚴格按照《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  標準的規定進行包裝、運輸,在長途運輸類似氯酸鈉性質的物質  過程中,應當注意通風散熱,防止能量集聚。監督企業嚴格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全面執行2018 1 1 日起開始實施的新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加強對新標準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不符合規定的運輸車輛,防範輪胎自燃等類事故的發生。

河北省政府張石高速浮圖峪五號隧道

5·23”重大危化品運輸燃爆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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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中塘鎮“10·28”重大火災調查報告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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