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代理1980_消防執法改革后的形勢問題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該通知含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共18條。其中,核心內容的主要任務部分包含12項“乾貨”。現就幾個特受關注的內容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形勢剖析,供大家參考。
一、關於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問題。
《意見》明確,取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制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技術服務不再作為消防審批的前置條件,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
形勢剖析:
資質許可制度取消后,並非意味着“零門檻准入”。理由是《意見》明確“消防部門制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和服務標準”,可以預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將在符合明確的從業條件的前提下直接獲得服務資質而不再進行專門的資質許可,其服務標準也將得到明確。這樣,爭奪消防專業技術人才將更加激烈。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技術服務不再作為消防審批的前置條件,是不是意味着“蛋糕”沒有了呢?個人理解,由於涉及人命關天的消防安全問題,不作為消防審批的前置條件不等於不需要技術服務的存在,而是將其從以往的審批前置中拿出來,放到事中事後去監管。所以,市場還是一樣的,甚至會有更大的“蛋糕”。
二、關於簡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
《意見》規定,消防部門制定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並向社會公布,提供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公眾聚集場所在取得營業執照或依法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后,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或當面提交申請,向消防部門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承諾后即可投入使用、營業。
形勢剖析:
此舉目的在於通過最大限度地“放”,給市場主體最大的准入自由權。有人擔心一些企業主可能會無視安全而隨意承諾,事實上,這種擔心必將因“消防部門應及時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抽查“而得到消除。因為,一旦”發現未作出承諾或承諾失實的,應依法責令其改正並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其停止使用、營業並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顯然,除了消防部門的主動查,還有舉報投訴的被動查,這樣,想瞞天過海、渾水摸魚的企業將在嚴格的事中事後監管下無處藏身。亂承諾,代價很大,必須小心。從某種意義上看,此舉表面上取消了行政許可,而實質上是變他律為自律,結果是嚴格程度未降反升。
三、關於放寬消防產品市場准入限制。
《意見》明確,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應急管理部將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的消防水帶、噴水滅火產品、消防車、滅火劑、建築耐火構件、泡沫滅火設備產品、消防裝備產品、火災防護產品、消防給水設備產品、氣體滅火設備產品、乾粉滅火設備產品、消防防煙排煙設備產品、消防通信產品等13類消防產品調整出目錄,改為自願性認證,僅保留公共場所、住宅使用的火災報警產品、滅火器、避難逃生產品的強制性認證產品。
形勢剖析:
會不會一放就亂?個人認為,應有這個憂慮,但不會那麼嚴重。就市場現狀而言,上述被移出名錄的13類產品目前市場相對穩定且較為成熟。新進入市場的企業如果不自願認證,在競爭說服力上恐怕難以撼動老牌企業,其產品很難打入市場。有人說圖便宜買假貨,那當然行不通。因為,“市場監管、消防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對生產、流通、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發現產品質量問題的堅決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拿人命開玩笑,哪個老闆有這個膽兒呢?
由於公共場所、住宅使用的火災報警產品、滅火器、避難逃生產品目前市場魚龍混雜、產品五花八門、生產難度相對較低,所以進入門檻實行強制認證,這是有道理的。將來市場發展成熟了,也不排除取消強制認證的可能。
四、關於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問題。
《意見》指出,加強消防安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明確抽查範圍、抽查事項和抽查細則,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
形勢剖析:
有人說,過去查得那麼勤、那麼猛,隱患問題還層出不窮呢,如今實行“雙隨機 ”,會不會加大火災風險?要相信決策者的智慧!除了“雙隨機”,還有“針對火災多發頻發的行業和領域,適時開展集中專項整治。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納入信用記錄;對隱患突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建立消防舉報投訴獎勵制度,鼓勵群眾參与監督,接到消防舉報投訴要及時核查並反饋。”瞧見了沒,“雙隨機”後邊還有好多的組合拳,隱患將無處遁形。企業主再稀里馬虎的,不僅挨查挨罰,還有信用記錄的利劍可能會落到頭上啊!
五、關於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
《意見》明確,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依法給予相關責任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相關責任人員暫停執業、吊銷資格證書、一定時間內直至終身行業禁入等處罰,對嚴重違法失信的納入“黑名單”管理,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嚴格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強化警示教育。
形勢剖析:
中央文件專門把火災事故倒查追責作為獨立的一條重點提出來,足見中央對事故問責的堅定決心。加上此前已經出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辦法》,可以預料,以後的事故調查將是一個全方位、立體化的“大調查”。火災調查在消防管理中“刀把子”“槍杆子”和“核武器”的作用將凸顯,火災調查機構編製將吸納部分原建審、驗收、法制等人員,大調查、深調查的格局將迅速形成,火災調查將成為消防工作樹立專業權威的排頭兵,火災調查被邊緣化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了。
當然,這同時給火災調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火災調查人才短缺的問題在短時間內會比較突出,集中表現在辦案效率低下、辦案質量不高等方面,“請專家現象”或將更加流行。
總之,這次改革是大改革中非常關鍵的一筆,“化學反應”終於來了,你準備好了嗎?
這個改革,消防管理表面上是後退一步,但這一步很關鍵,因為它把市場主體一下子給推到前台上來了。以前是“我要管你”,現在是“你要我管”,所以,諮詢代理類消防中介服務或迎來巨大的市場空間。
由於是“先立后破”,所以,《消防法》將加快“大修”進程,這應該是必然的了。
好了,略作分析,僅供參考。若有不當,接受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