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註冊測速_安徽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辦法
關於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建標〔2020〕61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我廳制定了《安徽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相關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廳標準定額處。
2020年8月26日
來源: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活動及管理。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五條 實行“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應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網上申請。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圖紙、資料,以及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結果等信息共享給同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消防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消防工程專業承包企業服從於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施工現場管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並接受抽查;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託監理;
(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製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並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並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並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並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築面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築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築面積大於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築面積大於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築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第十四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築,應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採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第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八條 對具有本辦法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九條 實行“聯合審圖”的建設工程,在消防技術審查合格后,由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推送消防技術審查意見。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外以及未實行“聯合審圖”的建設工程,可由具備審查能力的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相應專業設計單位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出具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自收到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依據技術審查意見和相關申請材料,出具書面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對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依照本辦法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四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二十一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編製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包含消防查驗內容。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受理消防驗收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現場評定包括對建築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驗收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六條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工程所在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建設工程。
第三十條 其他建設工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三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運用信息化手段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抽取比例不低於10%,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取比例不低於50%。抽取結果應告知建設單位,並向社會公示。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並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複查。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查,並出具複查意見。複查合格後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三十四條 其他建設工程中的改擴建項目(含裝飾裝修工程),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優化備案與抽查工作流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監督管理,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消防工程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工程消防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權由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在發現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案件線索,經初步勘驗、調查認為需要進行後續行政處罰的,應與城管執法部門做好銜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四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等,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取費用;
(二)利用職務謀取利益;
(三)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四)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五)無故拖延,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三條 鼓勵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拓展消防檢測相關業務。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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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電安裝一級、消防設施一級資質公司–平安消防集團收集整理,平安消防集團榮獲2019年度建築業“百強企業”消防企業僅有一個名額,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消防設計、消防施工/驗收、消防維保、消防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分公司加盟聯繫平安消防集團董總,加盟消防公司電話:18068826933 (董總微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