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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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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註冊測速網址_日照消防:日照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我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後監管,督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國家發改委《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的界定、歸集、應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消安委辦公室)應當將消防信用信息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章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歸集

第五條納入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的對象為:

(一)負責各類建(構)築物、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

(二)各類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自然人;

(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管理人和有關工作人員;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五)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及相關人員;

(六)其他應當納入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的主體。

第六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歸集以下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依法依規承諾信息;

(二)重大火災隱患信息;

(三)一般程序的消防行政處罰信息;

(四)消防行政許可信息;

(五)消防行政強制信息;

(六)火災事故信息;

(七)與消防有關刑事處罰信息;

(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違規執業情況;

(九)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消防誠信典型“紅名單”信息;

(十一)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依規歸集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消防守信典型行為,是指信用主體符合消防救援機構認定的良好信息。

消防守信典型行為主體納入消防誠信典型“紅名單”。

第八條消防守信典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開向社會承諾並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3年內未發生火災事故且無消防違法行為記錄,經綜合評定具有較好的消防安全條件和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

(二)因消防工作受市級以上政府或省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表彰的;

(三)消防工作經驗被市級以上政府或省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以現場會形式推廣的;

(四)積极參加消防志願者服務活動,熱心消防公益事業,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滅火救援過程中积極協助消防救援隊伍,為火災撲救做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中,工作實績突出,有效避免火災發生的;

(七)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認為可以記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符合前款第一項情形,且符合第二至六項情形之一的信用主體可以向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申請列入消防誠信典型“紅名單”。

第九條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主體納入消防嚴重失信“黑名單”。

第十條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一)存在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且存在一般火災隱患的;

(三)單位對消防安全狀況承諾失信的;

(四)一年內被消防救援機構實施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單位(場所);

(五)消防物聯網監測發現嚴重消防安全問題,一年內3次以上通知責任單位仍不整改的;

(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執業前做出的承諾嚴重失實的;

(七)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採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一年內被消防救援機構抽查發現2次以上違法違規執業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九)舉報人故意捏造火災隱患問題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事實,誣告陷害單位、個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舉報獎勵的;

(十)單位或個人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經相關執法部門多次通知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第十一條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單位發生亡人火災責任事故,或1000萬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或同一單位在一年內累計發生兩起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火災事故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賄賂、欺騙、隱蔽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消防監督執法,或者故意隱瞞火情,阻礙撲救火災,情節嚴重的;

(四)單位(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極整改或者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整改未採取嚴密有效安全防範措施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六)單位(場所)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承諾失實,經核查存在嚴重火災隱患或者發生火災事故的;

(七)一年內被消防救援機構實施2次以上重大消防行政處罰的單位(場所);

(八)相關責任主體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的;

(九)單位(場所)或個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

(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或失實文件,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的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的;

(十一)經火災事故調查,對亡人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等單位;

(十二)單位或個人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三)個人因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

第三章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二條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各類社會主體的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的採集、審核和把關,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由市消安委辦公室匯總,形成消防誠信典型“紅名單”、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以及一般失信行為信用主體名單,經市消安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后,於相應發布周期月的下旬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國(山東日照)”網站發布。

消防救援機構對於企業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視情況同時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 (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列入事由(認定誠信或者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和退出信息、激勵或者懲戒措施等信息。

第十四條消防誠信典型“紅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每季度發布一次,消防領域一般失信行為信用主體名單每月發布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發布。

第十五條消防誠信典型“紅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對外公開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對外公開期限一般不少於3個月,不超過1年。

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條對列入消防誠信典型“紅名單”的信用主體,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適當減少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頻次;

(二)在消防審批和公共服務中,給予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簡化等便利服務措施;

(三)在消防工作評優評先活動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四)符合國家有關守信聯合激勵規定的對象,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激勵。

第十七條對納入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市消安委辦公室將失信行為通過短信、微信或電話等方式通知信用主體,提醒其糾正和規範相關行為;

(二)誠信約談。市消安委辦公室對信用主體進行警示約談,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後的社會活動中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三)行業通報。市消安委辦公室將信用主體的消防安全失信行為通過書面方式通報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監督力度,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可以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四)其他依法實施的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對納入消防嚴重失信“黑名單”的信用主體,相關部門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聯合懲戒:

(一)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消防救援機構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二)取消已經享受的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對其申報的消防行政審批事項從嚴進行審查;

(三)相關人員被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期間,不得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相關崗位職務;

(四)市消防救援機構將一年內被實施兩次以上重大行政處罰的單位(場所)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應引導全市銀行金融機構查詢使用相關處罰信息作為授信參考;

(五)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視情況給予警示約談,可實行行業退出、暫停執業或者永久禁入等措施;

(六)企業登記機關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的,將變更前後的名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記於其名下並公示;

(七)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一年內存在兩次以上違法違規執業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將其違法違規情形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視情況給予註冊消防工程師警示約談、暫停執業直至撤銷註冊等處理;

(八)對嚴重違法的民宿場所,由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將其失信信息納入民俗旅遊信用管理系統,取消其公示期間參与星級民宿評比資格;

(九)對其參与評比表彰、政策試點等給予限制;

(十)市文明辦對列入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公示期間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十一)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各部門在主管領域內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支持並依法限制其參与政府採購活動。

適用於對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主體的懲戒措施全部適用於對消防嚴重失信“黑名單”信用主體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消防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懲戒對象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信用主體為自然人的,懲戒對象為自然人本人。

第四章異議申訴和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單位(場所)和個人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前,市消安委辦公室應組織履行告知或者信息公示程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單位(場所)和個人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7個工作日內,有權向市消安委辦公室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市消安委辦公室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做出是否採納的決定。陳述、申辯理由被採納的,不列入 “黑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一條有關社會主體對已發布的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書面向市消安委辦公室提出信息異議申請。市消安委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內容核查、信息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報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需要修改或撤銷的,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發布平台上給予修改更正,並對異議情況和處理意見予以記錄備案。

第二十二條被列入消防誠信典型“紅名單”的社會主體,如在對外公開期內出現消防違法違規或違諾失信等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市消安委辦公室提出並刪除其消防誠信“紅名單”上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失信主體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修復申請:

(一)积極配合相關單位工作,避免嚴重後果發生的;

(二)雖造成一定後果,但確有證據證明系受他人欺騙的;

(三)積极參加失信懲戒部門組織的有關防範宣傳活動;

(四)有重大立功表現。

第二十四條一般失信主體失信信息滿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的,可以向市消安委辦公室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審核期為7個工作日,經市消安委辦公室審核通過後撤銷公示。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社會主體,如在發布期內积極糾錯,挽回社會影響並取得較大成效,可以申請提前結束髮布其“黑名單”信息,經市消安委辦公室審查,報備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后,可以提前刪除其誠信“黑名單”上的信息。

第五章聯合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各實施懲戒的部門依據本規定實施懲戒措施,實施獎懲情況及時反饋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各實施懲戒的部門應當督促、引導失信主體糾正不當行為,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動本領域聯合懲戒工作落到實處,加強本領域聯合懲戒工作的監督。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消防救援機構每年要對各部門開展聯合懲戒的情況進行督導。

第二十七條各實施懲戒的部門應當密切協作,指導下級部門依法依規落實懲戒措施,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消防行政處罰是指較大數額以上罰款,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以上罰款是指依據消防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作出行政處罰,對個人、單位分別處以2000元、10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本級。

第三十條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具體信用管理辦法,由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其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信用評價結果定期推送至消防救援機構。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工程建設領域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納入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文章來源:日照消防,機電安裝一級、消防設施一級資質公司平安消防集團收集整理,平安消防集團榮獲2019年度建築業“百強企業消防企業僅有一個名額,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消防設計消防施工/驗收、消防維保消防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分公司加盟聯繫平安消防集團董總,加盟消防公司電話:18068826933 (董總微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