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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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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億5平台app下載_《火調入門》第二章:不可忽視的書證。

毋庸置疑,書證經常被很多調查者所忽視,由此導致事故處理拿不準的問題十分突出。

2章 書證

章首案例

某銀行辦公樓發生火災,起初火勢並不大,保安王某和李某發現后立即用滅火器滅火,誰知手中的ABC乾粉滅火器怎麼也噴不出東西來。這時,王某和李某想起了樓內的消火栓。王某迅速拉開消火栓門,麻利地把水帶甩開,把一端的接口接在了消火栓口上,然後打開閥門。與此同時,李某上前抓起水帶準備抱住水槍噴水滅火。就在這時,他發現根本就沒有水槍!眼看着水流從水帶端口流出,就是噴不到火焰上。撲救未果的情況下,火勢很快蔓延,二人只好逃離現場報警求救。儘管消防隊及時趕到滅火,火災仍然造成了3人重傷,直接財產損失117萬元的嚴重後果。調查發現,此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曾就該銀行滅火器壓力不足、部分消火栓無水帶水槍等隱患問題下達了《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然而該單位並未按照要求履行義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銀行行長孫某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孫某在訊問筆錄中稱:“不怪我。我曾專門安排分管安全的李副行長抓好整改落實,他沒幹好。”詢問副行長李某,李某卻稱:“孫行長在會議上說,確實應該整改隱患,但是由於新建營業大樓造成經費緊張,緩緩再說吧!所以就沒落實整改隱患的問題。”最終,孫某被判負刑事責任。關鍵之處,靠的卻是書證。

2.1什麼是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書證從形式上來講取決於它所採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於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因此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在火災事故調查中,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貨物發票等。若涉及訴訟時,有的還可能會將自動消防設施的电子記錄、手機短信等作為电子書證使用。

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必須以反映它的物質材料作為其存在的客觀載體,因此書證具有物質性。區別書證與物證有一個最簡單的辦法:書證是以本身的內容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而物證通常就是以物體本身來證明。例如,待證事實是甲放火燒死了乙,有一封恐嚇信,上面說甲要殺乙,這時是書證;恐嚇信上是甲的筆跡,此時是物證。

書證與證人證言也是有區別的。在火災事故調查中,區別它們最簡單的一個辦法就是,書證形成於火災之前,證人證言形成於火災之後。

章首案例中,行長孫某的供述與辯解——“不怪我。我曾專門安排分管安全的李副行長抓好整改落實,他沒幹好。”在證據中屬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副行長李某的證詞——“孫行長在會議上說,確實應該整改隱患,但是由於新建營業大樓造成經費緊張,緩緩再說吧!所以就沒落實整改隱患的問題。”屬於證人證言。在隨後的調查中,調查人員獲取了能夠證明李某所說事實的證據——單位會議記錄和個人工作日記,這些記錄就屬於書證。辦案人員也就是依據這些書證判定了孫某的責任。

2.2書證的收集、審查及常見問題

在火災事故調查中,可能涉及到的書證很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收集和審查。一個根本原則是,依據詢問或勘驗的線索找書證,然後根據與書證相關聯的證據或線索來審查書證的證明力。

收集書證時,既可以在火災現場收集到,也可以在非火災現場收集。在火災現場中,未經火燒或者雖經火燒但依然可以辨識的書證時有存在。異地保管的書證,則可完整地被收集到。

收集書證的線索可以源於調查詢問,也可以源於現場勘驗。例如,在詢問中獲知了某單位所稱的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文件或記錄資料,則可以設法獲取。在現場勘驗中發現與火災事實有關的書證,也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提取。

提取書證原則上要直接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確實有困難的,則可以提取副本或者複製或者用攝錄像的方式進行固定提取。不論怎樣提取,火災事故調查提取書證時,均應有見證人或者當事人進行見證簽字確認,以證明其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於審查書證有着嚴格的規定,可供火災事故調查中審查書證時參考借鑒:

(一)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與原物、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經過辨認、鑒定;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是否由二人以上製作,有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及簽名。

(二)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或者清單;筆錄或者清單是否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對物品的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是否清楚。

(三)書證在收集、保管及鑒定過程中是否受到破壞或者改變。

(四)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據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複製件。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

(一)收集調取的書證,在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物品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不詳的;

(二)收集調取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複製時間、無被收集、調取人(單位)簽名(蓋章)的;

(三)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四)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對書證的來源及收集過程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具備辨認條件的書證應當交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進行辨認,必要時應當進行鑒定。

2.3書證的證明力

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收集和審查的書證,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證明力。

1.合同書

在一般的合同中,明確了合同方、標的、履約期限、方式等要件,劃分了權利和義務。這有時也就與火災事實產生了一定的關聯性。例如,甲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求整改火災隱患的通知后,與乙公司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但乙公司由於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期內履約,結果期間發生了火災事故,並且因為火災隱患問題致使火災迅速擴大並造成嚴重後果。調查人員在收集並審查了施工承包合同后,就火災問題追究了甲公司的責任,甲公司又按照合同違約起訴乙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獲得勝訴。

公、私文書

2.公、私文書

公文與私文的區別在於文書製作的主體是法人還是自然人。火災事故調查所涉及的公文可能包括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消防安全管理人證明文件、會議紀要、消防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日常管理工作記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培訓演練記錄等。私文書通常體現為書信或便條留言。例如,甲向乙發出恐嚇信,聲稱放火報復,隨後果真實施了放火。四川成都公交車放火案中,犯罪嫌疑人向其女兒發出信件,聲稱自己的死法會很特別,與別人的方式不同。這些書證都可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一個證據。

3.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隨處可見,契約中可能會明確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這成為劃分火災責任的重要書證。例如,甲承租了乙的房屋從事商業經營活動,雙方就消防安全問題達成如下約定:甲對乙所承租的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負責維護保養,確保符合法律和經營所需要的消防安全條件。結果由於甲未能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造成火災發生后的嚴重後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據此立案,確定甲乙共擔失火責任。

4.貨物發票

貨物發票證明了買賣雙方就貨物所產生的經濟活動關係。火災事故調查中,有時涉及產品本身的質量缺陷問題引發火災的情況。這時就需要獲得證明起火產品來源的證據,其中貨物發票就是最常見需要收集的書證。有些時候,在火災現場提取到與起火產品相關的諸如產品使用說明等文書,也能作為證明生產廠家、產品規格型號、使用注意事項等信息的書證。例如,在一起由電暖器使用不當引發的火災中,調查人員在現場提取到該電暖器使用說明書,其中明確載明“本產品應固定在牆面上使用,且應遠離可燃物”。當事人違反了這個規定,直接將電暖器放置在可燃的布質沙发上使用是造成火災的原因。

5.电子書證

自動消防設施的电子記錄、手機短信等都可能作為电子書證來運用。儘管电子書證的提法目前在法學界還有爭議,但經過審查確認的上述證據可作為證據使用的觀點卻得到廣泛認同。例如,自動消防設施的电子記錄可以證明首先接到火警信息的位置;手機短信可以反映發信息人的思想,證明與火災事實發生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