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億5代理官網_《行政執法公示辦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徵求意見稿來了!
《應急管理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徵求意見稿)》
修改意見的函
應急法規〔2019〕10號
為嚴格依法行政,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應急管理部實際,我司起草了《應急管理部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徵求意見稿)》《應急管理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徵求意見稿)》(电子版請從應急管理部網站“互動”欄目“徵求意見”中下載,網址:www.chinasafety.gov.cn)。現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及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請將意見發至: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郵編100054)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並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傳真請將意見發至:010-83933800。
三、通過电子郵件請將意見發至:zfjd@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應急管理部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徵求意見稿)》
2.《應急管理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徵求意見稿)》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
2019年6月17日
附1:
應急管理部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應急管理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應急管理部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應急管理部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本部門的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依申請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事前公開內容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執法機構主體名稱、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以及執法人員信息等;
(二)執法依據。公示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裁量標準等;
(三)執法權限。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職權範圍。
(四)執法程序。公示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五)救濟方式。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和行政執法舉報的方式、途徑等;
(六)按照規定應當事前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二節事中公示內容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六條 行政許可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行政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機構、條件、數量、辦事程序和時限、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許可決定、監督部門、投訴渠道、是否收費以及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等內容。
第三節事後公開內容
第七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採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的方式。
第八條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文書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執法內容、執法依據、執法結果、救濟途徑、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九條 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被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按照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按照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主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設置行政執法公示專欄,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執法信息進行公示。
行政執法信息還可以採用公告、報刊、電視、微信公眾號、新聞發布會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監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條 事前公開內容由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承辦司局通過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行政執法公示專欄及其他方式進行公示;事中公示、事後公開的內容由相關承辦司局通過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行政執法公示專欄及其他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以應急管理部名義作出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果等信息;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因公布、修改、廢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應當及時將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后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決定文書號、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行政相對人認為或者有證據證明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並告知行政相對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並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行政執法公示專欄及其他公示載體上公示滿2年或者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滿1年,應當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變更或撤下公開的行政決定案件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八條 各相關司局明確一名信息聯絡員,依據本司局職責和工作開展情況,收集、整理本司局的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九條 建立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應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有疑問或建議的,報送政策法規司調查核實后,以適當的方式答覆,對確定有錯誤的依法審批后應及時更正,並及時從公示載體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政策法規司負責對各相關司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通報工作情況,重要事項及時嚮應急管理部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本辦法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2:
應急管理部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應急管理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應急管理部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應急管理部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對擬作出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
(一)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強制決定;
(三)重大行政許可決定:
1.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2.涉及聽證事項的;
3.撤銷、撤回行政許可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以應急管理部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承辦司局應當將該執法決定送政策法規司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
(二)經承辦司局負責人簽批審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調查報告;
(三)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案卷材料;
(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
(五)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所提交材料不齊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辦司局在指定時間內補交。
第六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適格;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是否適當;
(六)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是否適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是否規範;
(八)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
對案情複雜、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政策法規司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也可以對執法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開展法制審核時,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律師參加,並提交書面審核意見。
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對涉及重大法制決定的複雜疑難法律事務,可以由公職律師提出明確書面意見。
第八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審核意見或建議:
(一)對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書規範齊備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存在主體不適格、證據不足、依據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三)對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證據和程序有瑕疵、適用法律不準確、裁量不適當、文書不規範的,提出糾正的意見;
(四)對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需要進一步補充證據的,提出建議退回,補充調查的意見;
(五)對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九條 政策法規司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承辦司局。承辦司局應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存入執法案卷。
第十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複雜的,經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專家論證、提請有關機關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審核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承辦司局對政策法規司的審核意見應當研究採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一次,並由政策法規司和承辦司局共同研究;複核仍有異議的,可以由承辦司局報送應急管理部負責人組織研究協調。
第十二條 承辦司局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政策法規司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應急管理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
附件2:應急管理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
附件1
應急管理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申請表
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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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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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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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決定 事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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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簡要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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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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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 情況 |
姓名 |
執法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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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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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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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應急管理部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應急法審〔 〕 號
:
按照《應急管理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有關規定,我司對你司(局)提交的 進行了法制審核。經審核,提出以下意見:
1. ;
2. ;
3. ;
4. ;
5. 。
政策法規司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政策法規司備案,一份交案件承辦單位